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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子女以极低价格购买父亲房屋老人反悔起诉合同无效纠纷

2024-10-08 19:33:02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周某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周某慧之间于 2018 8 2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1 5 19 日解除,并要求周某慧配合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周某建名下,同时承担诉讼费用。周某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周某慧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周某慧与吴某芳(周某建前妻)均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某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二、原告诉求及上诉理由

 

1. 一审诉讼请求

    - 请求法院确认周某建与周某慧之间于 2018 8 2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1 5 19 日解除。

    - 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慧配合周某建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周某建名下。

    - 诉讼费用由周某慧承担。

2. 上诉理由

    - 强调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三、被告辩称

 

周某慧与吴某芳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某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四、法院查明

 

1. 周某建与吴某芳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 2010 12 10 日协议离婚,周某慧为双方所生之女。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周某建名下。

2. 2010 12 10 日,周某建与吴某芳签订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归二人共同所有等内容。2010 12 11 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归男方所有。

3. 2018 5 月,周某建对外欠债本金 500000 元。2018 6 11 日,周某慧帮助周某建偿还了对外债务本息 632000 元。

4. 2018 8 27 日,周某建与周某慧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周某建以 1 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周某慧,当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5. 2020 年,周某建与周某慧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问题产生争议。2021 5 19 日,周某建通过微信向周某慧发送通知要求解除合同。

6. 庭审中,周某慧主张涉案房屋过户是为保住父母共同财产,过户后为周某建购买衣物、报销医药费等,周某建认可证据真实性及周某慧为其偿还债务的事实,但坚持认为周某慧未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

7. 二审中,周某建主张双方实际成交价格为市场价值的一半,周某慧与吴某芳不予认可,周某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由周某建与吴某芳居住使用,现双方各居一间。

 

五、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建的诉讼请求。

 

六、房产律师点评

 

周某建的请求不能成立,原因如下:

 

其一,从现有事实来看,周某建与周某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1 元价格出售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结合双方身份关系及过户背景等因素,双方并非单纯的市场主体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基于一定目的而订立。不能片面、机械地以表面合同形式处理,否则会导致法律后果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严重偏离。周某建主张双方仅为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其二,即使单纯以房屋买卖合同分析,周某建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当事人解除合同须以法定或约定事由为依据。本案合同双方仅约定 1 元对价,且存在周某慧曾帮助周某建偿还债务的事实,周某慧也作出支付钱款早已超出 1 元合同价款的抗辩。在此情况下,周某建主张周某慧违约依据不足,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2019 5 19 日发送通知及提起诉讼的行为均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办案心得

一、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周某建与周某慧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形式上是房屋买卖合同,但从合同约定内容、履行情况以及双方的身份关系和房屋过户背景来看,买卖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重大财产交易的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真实意图。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沟通,确保合同条款能够准确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如果合同的形式与真实意思不符,可能会在后续产生纠纷时难以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或审查合同时,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目的,避免因合同条款与真实意思的偏离而导致法律风险。

 

二、特定身份关系下合同的复杂性

 

本案涉及父女之间的房屋交易,由于双方的特定身份关系,使得合同的性质变得复杂。在家庭内部的财产交易中,往往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利益考量,还可能涉及到情感、家庭关系等多种因素。

 

当事人在处理家庭内部的财产交易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复杂因素,避免因一时的决策而引发家庭矛盾和法律纠纷。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交易背景以及情感因素等,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建议,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

 

三、证据在争议解决中的关键作用

 

周某建在二审中主张双方实际成交价格为市场价值的一半,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法律诉讼中,证据是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关键。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其主张很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经济交易和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应注重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在争议发生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持。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指导当事人正确收集和整理证据,提高当事人的胜诉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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