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牛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与王某杰的共同财产,即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H
号的四间房屋,具体方式为若王某杰不愿分割房屋则支付牛某房屋折价款
10 万元,若王某杰不愿意给钱则牛某要房并给王某杰
10 万元,同时要求王某杰承担诉讼费。王某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需支付牛某房屋折价款,并由牛某负担案件受理费,理由是涉案房屋系其父母出资所建,与牛某和自己无权属关系,且牛某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原告诉求及理由
牛某要求分割北京市房山区 H
号的四间房屋,理由是该房屋由其出资建设,并由其与孩子共同居住。
被告辩称及上诉理由
1. 王某杰辩称:
- 有证据证明已就涉案房屋调解解决,牛某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 涉案房屋系王某杰父母在自家宅基地内出资所建,与自己和牛某无权属关系。
2. 王某凯述称:同意王某杰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法院查明情况
1. 牛某与王某杰于
2006 年 11 月登记结婚,2015
年 5 月经法院调解离婚。
2.
2009 年,王某杰与牛某出资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建造房屋四间。王某杰认可案涉房屋盖好后,其与牛某和孩子在内居住,现该房屋由王某杰使用。
3. 牛某向法院提交了由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宅基地合法建筑证明》,载明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H
号房屋系 2009 年所建,为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法院前往该村委会核实,确认 H
号院是 82 年以前的老宅基地,属合法宅基地,2009
年盖的房子在 H 号院内。
4. 经法院释明,牛某、王某杰、王某凯均未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法院观点及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1. 王某凯主张涉案房屋系由其出资建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王某杰在前案庭审笔录中陈述“房屋是由其与父母共同修建,其出资 6
万多元”,虽在该案再次开庭及本案审理中否认对建房有出资,但根据“禁止反言”原则,考虑其与王某凯因父子关系形成的利益共同关系,法院以其在先言论为准。
2. 结合房屋建造用途系为王某杰与牛某居住使用,建成后亦由二人实际居住使用,现仍由王某杰使用该房屋等因素,认定涉案房屋系牛某和王某杰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系两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王某凯对建房有出力或部分出资,亦应视为对牛某和王某杰建房的帮助行为,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关系。
3. 现牛某和王某杰婚姻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可以分割。鉴于牛某已搬出涉案房屋,以涉案房屋由王某杰居住,王某杰支付牛某房屋折价款的分割方式为宜。关于房屋价值,牛某、王某杰、王某凯均不提出评估申请,牛某主张房屋价款
20 万元。法院依据房屋面积、建造材料、装修等情况,酌定涉案房屋价值
14 万元,王某杰应当支付牛某 7 万元。
裁判结果:
一、王某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牛某房屋折价款
70000 元;
二、驳回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北京市房山区 H
号四间房屋是否应当作为王某杰与牛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1. 王某杰主张该房屋为其父母出资建设,但在前述案件中曾主张该房屋建设及装修由其出资 6
万多元。根据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无证据推翻前述陈述时,法院对其本案中相反陈述不予采信。且在前述案件调解笔录中,牛某表示婚后建房四间并要求居住权,王某杰亦表示可以。
2. 牛某提交的证明显示安装门窗的钱款由其支付,王某杰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虽主张该笔款项由王某凯支付,但未提交证据,故法院认定该笔款项由牛某支付。综合考虑当事人对于建房出资情况的陈述及举证以及该房屋建成后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法院认定该房屋系王某杰与牛某婚后共同建设,属于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实际情况。
3. 鉴于本案当事人均未对该房屋申请价值评估,法院根据房屋实际情况酌定该房屋价值
14 万元,并由王某杰给付牛某 7 万元,并无不当。
办案心得
一、证据的重要性与连贯性
在本案中,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陈述和举证对案件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王某杰在前后案件中的陈述不一致,由于“禁止反言”原则,法院以其在先言论为准。这提醒人们在诉讼过程中要谨慎对待自己的陈述,确保其真实性和连贯性。同时,牛某通过提交村委会证明、安装门窗的付款证明等证据,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支持。对于当事人来说,在涉及财产分割等重大纠纷时,应尽可能收集和保留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指导当事人正确收集和整理证据,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的遵循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王某杰在案件中的前后矛盾陈述,使其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这表明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引导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避免因违反该原则而导致诉讼风险。
三、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本案明确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认定共同财产时,法院综合考虑了房屋的建造用途、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出资情况等因素。这为人们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时提供了参考。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避免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财产分割建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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