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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父亲去世前遗嘱其房产部分子女继承其他子女不认可的案例

2024-10-09 21:30:20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赵某海、赵某旭、赵某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并分割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赵某涛辩称自己支付了涉案房屋大部分购房款且家庭协议约定其占有房屋大部分产权份额,同时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应当继承相应产权份额。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分配问题。

 

原告诉求及理由

 

赵某海、赵某旭、赵某凡请求判令原、被告依法继承并分割涉案房屋。理由是赵某勇与林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即三原告与赵某涛。林某于 2014 7 1 日病故,赵某勇于 2021 1 28 日去世。事后继承人未对父母婚内购得的涉案房屋进行继承分配。且赵某勇曾将房屋过户至孙子赵某浩名下,后因判决认定该过户行为无效房屋回归赵某勇名下,赵某勇于 2020 12 28 日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合法份额全部赠与赵某旭,而赵某涛独占房屋,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赵某涛称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属实。理由如下:

1. 赵某涛支付了涉案房屋 2/3 购房款,家庭协议约定赵某涛占有该房屋 2/3 产权份额,赵某旭占有 1/3 产权份额。1998 年涉案房屋房改,赵某涛和赵某旭共同出资购买,为表示对父母尊重,产权暂登记在赵某勇名下,等父母百年后再变更登记到赵某涛和赵某旭名下,实际也按约定使用房屋多年,且赵某旭已获得另一房屋。

2. 赵某涛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多年来体弱多病身体残疾,应当依法继承父母遗产。

 

法院查明情况

 

1. 赵某勇与林某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即赵某海、赵某旭、赵某凡、赵某涛。林某于 2014 7 1 日死亡,赵某勇于 2021 1 28 日死亡。

2. 1998 12 20 日,赵某勇与单位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购买涉案房屋。2002 6 月,涉案房屋登记至赵某勇名下。

3. 2015 5 4 日,赵某勇与赵某浩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赵某浩。2015 5 15 日,涉案房屋登记至赵某浩名下。

4. 2020 12 2 日,法院判决赵某勇与赵某浩于 2015 5 4 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0 12 25 日,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赵某勇名下。

5. 诉讼中,赵某海、赵某旭、赵某凡提交了赵某勇的遗嘱及视频,并申请证人苏某、陈某出庭作证,拟证明赵某勇将自己的房产份额全部留给赵某旭继承。赵某涛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申请对赵某勇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但不申请对赵某勇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三原告对赵某勇的签字及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均不申请鉴定。

6. 关于赡养被继承人问题,赵某海、赵某旭、赵某凡申请赵某旭之子赵某浩出庭作证,赵某浩称 2013 年开始赵某勇、林某由赵某旭夫妻日常赡养共同居住,赵某海和赵某凡每月和节假日来看望,林某在世时赵某涛偶尔来看望,林某去世后赵某涛再未看望过赵某勇。赵某涛对赵某浩证言部分认可,部分不认可。

7. 关于是否可多分配遗产问题,四人均认为自己应予多分。赵某海、赵某旭、赵某凡提交了三人的病历,赵某涛提交了诊断证明、退休证、残疾人证,双方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裁判结果

 

赵某勇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海、原告赵某旭、原告赵某凡、被告赵某涛共同继承,其中原告赵某旭继承 7/10 份额,原告赵某海、原告赵某凡及被告赵某涛各继承 1/10 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系林某与赵某勇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死亡后转化为遗产。赵某涛提出其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应享有大部分产权份额的意见,因出资与产权无必然联系,法院不予采纳。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案中,赵某海、赵某旭、赵某凡提交的视频记录了赵某勇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结合苏某、陈某的证言,可以确认遗嘱最后签字系赵某勇本人所签。该遗嘱和视频系第三方保存,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赵某涛虽对赵某勇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表示异议,但四人均不申请鉴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勇订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赵某勇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合法有效。涉案房屋中属于赵某勇的份额按照遗嘱由赵某旭继承。林某未留有有效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林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赵某勇、赵某海、赵某旭、赵某凡、赵某涛,赵某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赵某海、赵某旭、赵某凡、赵某涛。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四人均有正常退休收入,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条件,不能因此多分。关于赵某勇的赡养问题,结合赵某勇遗嘱描述及赵某浩的证言,法院认为赵某旭对赵某勇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赵某勇遗产时酌情予以多分。

 

涉案房屋属于林某和赵某勇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 1/2 份额。林某死亡时,其享有的涉案房屋 1/2 份额由赵某勇、赵某海、赵某旭、赵某凡、赵某涛各继承 1/5,发生继承后赵某勇占涉案房屋 6/10 份额,其余四人各占 1/10 份额。赵某勇死亡后,属于赵某勇的 6/10 份额按照遗嘱由赵某旭继承,即赵某旭占有涉案房屋 7/10 份额。赵某涛提出赵某勇只能处分本来归其所有 1/2 份额的意见,因无证据表示赵某勇作出过放弃继承林某遗产的表示,视为赵某勇接受继承,赵某勇可在遗嘱中处分本来归其所有的份额和其从林某处继承的份额,法院对赵某涛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重要性与规范订立

 

本案中,赵某勇的遗嘱在确定遗产分配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这凸显了遗嘱在遗产继承中的重要性。对于老年人及有财产需要分配的人来说,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能够明确自己的财产分配意愿,避免在去世后引发家庭纠纷。

 

在订立遗嘱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如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签名并注明日期。同时,最好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遗嘱订立的过程,增强遗嘱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遗嘱订立的法律服务时,要确保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为当事人的财产分配意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出资与产权的明确区分

 

赵某涛主张自己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应享有大部分产权份额,但法院以出资与产权无必然联系未予采纳。这提醒人们在房产购买及产权归属问题上,要明确出资与产权的区别。即使出资购买房产,也不一定就直接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产权的确定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登记、继承等方式。

 

在家庭内部涉及房产出资和产权分配时,应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出资和产权关系不清而引发纠纷。律师在处理涉及房产出资和产权争议的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理清出资与产权的关系,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三、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关系

 

本案中,法院在遗产分配时考虑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的原则。这表明赡养义务的履行在遗产分配中具有重要影响。子女在父母生前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也可能在遗产分配中获得相应的回报。

 

对于继承人来说,要认识到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紧密联系,在日常生活中关心照顾父母,为自己在遗产继承中争取有利地位。律师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要根据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为当事人分析遗产分配的可能性,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证据在继承纠纷中的作用

 

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都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如遗嘱、证人证言、病历等。这些证据在法院确定遗产分配份额时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提醒人们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要注重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

 

对于可能涉及遗产继承的情况,要及时保留能够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关系、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等方面的证据。律师在代理继承纠纷案件时,要指导当事人正确收集和运用证据,提高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胜诉概率。同时,律师也要善于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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