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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母亲回迁房未有房本之前老人去世遗嘱部分子女继承其他子女反对纠纷

2024-10-09 21:32:50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原告赵某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判决涉案房屋归其单独所有并要求被告 B 公司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承担诉讼费。被告赵某强、赵某鑫、赵某慈、赵某霖及 B 公司分别发表了不同意见。争议焦点在于林女士所订立遗嘱的效力以及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

 

原告诉求及理由

 

赵某君请求:

1. 依法确认 2016 年由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见证的《遗嘱》合法有效。

2. 判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F 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赵某君一人单独所有。

3. 判决被告 B 公司协助原告赵某君将 F 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办理至原告赵某君名下。

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是母亲林女士生前一直有病,长期瘫痪在床,自 2012 10 2 日起与赵某君生活在一起,由赵某君侍候照顾。2015 12 23 日,赵某君出资,林女士以回迁优惠价购买涉案房屋。林女士为防遗产纠纷,于 2016 年委托律师见证订立遗嘱,将涉案房屋全部由赵某君继承。

 

被告辩称

 

1. 赵某强辩称:赵某君所述不属实,己方承担了母亲医疗费,不同意赵某君的诉讼请求。

2. 赵某鑫辩称:不认可赵某君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及遗嘱,认为母亲是赵某慈照顾到去世,母亲饮食起居、看病、丧葬费用大家都有出钱,赵某君未赡养母亲。母亲立遗嘱时精神意志不清,遗嘱是伪造的,涉案房屋各子女都有继承权,赵某慈应多分。

3. 赵某慈辩称:赵某君所说不符合事实,母亲在赵某君家期间自己一直去照顾,后因赵某君身体不便,自己承担了大部分照顾母亲的责任。立遗嘱之事赵某君未告知其他人,各继承人都有继承权,自己不放弃应继承份额,不同意都由赵某君继承。

4. 赵某霖称:如果遗嘱真实有效,同意房屋归赵某君所有,否则各子女都有继承权。

5. B 公司辩称: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查明情况

 

1. 赵某奥与林女士系夫妻,育有五个子女。赵某奥 1991 年去世,林女士 2016 年去世。

2.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F 号房屋系顺义区定向回迁安置房,林女士作为买受人与 B 公司于 2015 12 23 日签订购房合同,购房款为 134346 元,由赵某君交纳。

3. 2016 1 13 日林女士在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出具《遗嘱律师见证书》。

4. 诉讼中,赵某强、赵某慈、赵某鑫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认为林女士精神意识有问题不能订立遗嘱。法院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包括村委会书记高某、见证人张某、赵某以及原律师孙某。孙某提交了遗嘱见证过程的录音及相关原件。经法院释明及询问,各被告均未提交林女士意识不清的证据。

 

裁判结果

 

1. 林女士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2. 原告赵某君对北京市顺义区 F 号房屋享有权益。

3. 北京市顺义区 F 号房屋能够办理且原告赵某君主张办理权属登记时,被告 B 公司应予配合。

4. 驳回原告赵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焦点为林女士所订立遗嘱的效力。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相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林女士订立遗嘱由两名无利害关系的律师及两名村委会工作人员见证,结合见证律师提交的录音、村委会见证人的询问笔录可见,林女士虽卧床但意识清醒、能自主表达意愿,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书人当场制作遗嘱并向林女士全文宣读,林女士同意并摁手印,见证人签字,该遗嘱是林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故法院对赵某君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虽对林女士意识情况提出抗辩,但未提交证据且与录音状况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另,本案属遗嘱继承纠纷,因不动产物权设立需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涉案房屋现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无权径行确认物权,但赵某君对涉案房屋享有权益,在该房屋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其有权要求 B 公司协助配合,相关费用由赵某君负担。

办案心得

一、遗嘱见证的重要性与规范操作

 

本案中,林女士的遗嘱在律师见证下订立,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这凸显了遗嘱见证的重要性。对于立遗嘱人来说,通过专业律师的见证,可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律师见证能够对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以及遗嘱订立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查,为遗嘱的执行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在实际生活中,当人们考虑订立遗嘱时,可以选择专业的律师进行见证。律师在进行遗嘱见证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包括确认立遗嘱人的身份、行为能力,见证遗嘱的起草和签署过程,对整个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以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

 

二、证据在遗嘱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在本案中,被告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由于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而原告通过律师提交的遗嘱见证过程录音、村委会见证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成功证明了遗嘱的合法性。这表明在遗嘱纠纷中,证据的充分性至关重要。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涉及遗嘱继承的问题时,应注重收集和保留与遗嘱订立相关的证据,如见证人的证言、录音录像资料、遗嘱原件等。这些证据可以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持。律师在处理遗嘱纠纷案件时,要指导当事人正确收集和运用证据,提高当事人的胜诉概率。

 

三、回迁安置房的继承与产权登记

 

本案涉及回迁安置房的继承问题。回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在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径行确认物权,但可以确认当事人对房屋的权益。这提醒人们在处理回迁安置房的继承问题时,要关注产权登记的情况。

 

对于继承人来说,在继承回迁安置房时,应及时了解产权登记的进展,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在产权登记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在处理涉及回迁安置房继承的案件时,要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和产权登记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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