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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律师解析一起继承人就遗产房屋达成调解后一方起诉履行案例

2024-10-10 19:53:36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赵某英与赵某洁因遗产分割产生争议,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后,因协议履行问题再次引发诉讼。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洁是否应协助赵某英将北京市丰台区及山东省 A 号房屋进行过户。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一审起诉请求:

    - 判令赵某洁协助赵某英将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的 50%的份额过户到赵某英名下。

    - 判令赵某洁协助赵某英将山东省 A 号房屋过户到赵某英名下。

    - 赵某洁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2. 事实与理由:

    - 依据之前的调解协议,赵某英有权要求赵某洁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赵某洁辩称:

 - 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改判。

 - 理由包括在之前调解书下达后,发现赵某英欺瞒隐藏赵某昊遗产,并伙同刘某珍占有赵某昊名下总价值超过百万的遗产;针对判决中提到的“山东省 A 号房屋过户”尚有未尽事宜,需申请法院明断;原起诉并非赵某英真实意愿。

 

法院查明情况

 

赵某英与周某慧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赵某昊。周某慧于 2002 1 19 日死亡。赵某昊与孙某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赵某洁,后双方离婚。赵某昊于 2021 2 26 日死亡。

 

赵某英、赵某洁作为赵某昊的继承人因遗产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赵某英与赵某洁于 2021 5 18 日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赵某英、赵某洁继承并按份共有,赵某英、赵某洁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自 2021 5 18 日始至赵某英死亡之日止,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赵某英居住使用;二、位于山东省 A 号房屋由赵某英继承所有。

 

现因民事调解书的履行产生争议,赵某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赵某洁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赵某英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百分之五十份额过户至赵某英名下;

二、赵某洁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赵某英将位于山东省 A 号房屋过户至赵某英名下。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赵某洁主张山东省的案涉房屋尚有未尽事宜以及本案起诉并非赵某英的本意,但赵某洁未提交证据对此加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赵某洁上诉主张赵某英隐匿赵某昊遗产未分割一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赵某洁可另行解决。法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判决赵某洁协助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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