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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子女借父母名义买房老人去世起诉其他继承人过户胜诉案例

2024-10-10 19:54:06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林某君因与林某、林某慧、林某良就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的拆迁利益分配及回迁安置房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在于林某君与周某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以及相关房屋的归属和拆迁利益的分配。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一审起诉请求:

    - 判令确认周某与林某君、林某、林某慧、林某良就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的拆迁利益即 319612.85 元由林某君给林某、林某慧、林某良每人 6 万元,剩余 79612.85 元归周某,及回购的安置房(北京市门头沟区 A 号、B 号房屋)以周某名义购买归林某君所有的《口头协议》有效。

    - 判令确认林某君借用母亲周某的名义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 A 号、B 号房屋全部归林某君所有,林某、林某慧、林某良协助林某君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登记至林某君名下。

    - 本案受理费由林某、林某慧、林某良承担。

2. 事实与理由:

    - 林某君支付了购房款,按照家庭内部协议将拆迁补偿款分配给了相关人员,借名买房事实存在。回迁房入住结算表由林某君代周某签字,林某君入住长达十年之久,母亲和林某、林某慧、林某良也未提出过异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判定涉案房屋归林某君所有。林某君同意支付土地出让金。

 

被告辩称

 

林某、林某慧、林某良辩称:

 -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林某君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 理由包括一审判决书存在多处文字错误和认定错误;一审法院据以认定林某君和周某借名买房《口头协议》有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关于涉案房屋性质认定以及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判决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畴且增加了被告义务;一审判决存在法律关系逻辑定性错误,林某君应以周某为被告起诉。

 

法院查明情况

 

林某鹏与周某系夫妻,婚后共育有四个女儿,长女林某、次女林某君、三女林某慧、四女林某良。林某鹏于 2005 4 26 日死亡注销户口,周某于 2018 8 21 日死亡。

 

2007 9 16 日,甲方北京 K 公司与乙方林某鹏(已故)周某签订两份《回迁安置协议》,分别约定乙方有正式户口五人及二人,应安置相应人口,甲方安置乙方三居室一套和一居室一套,并支付相关费用。

 

2009 6 19 日和 6 30 日,甲方北京 K 公司与乙方周某分别签订《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约定乙方自愿购买安置住房 A 号和 B 号,实际购房金额分别为 109940 元和 96612 元。2010 6 23 日,北京 K 公司出具发票,付款人为周某,购房房屋为 A 号和 B 号,周某还交纳了专项维修资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及物业费、供暖费等。2011 8 22 日,门头沟区 AB 号房屋取得产权证书,登记的产权证人为周某,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2012 8 10 日,周某书写遗嘱,表明因年过 80 岁不愿购买回迁安置房,经协商同意二女儿林某君购买,前提是给予大家补偿。二女儿林某君按约定给了大家补偿款并购买了 AB 号两套房屋,周某认为谁出资购买房屋就归谁所有,去世后两套房产全部由二女儿林某君继承。

 

2014 8 4 日,周某留有遗嘱一份,撤销原订立遗嘱,对名下房产重新处分,A 号三居室由长女林某、二女林某君、三女林某慧三人平均继承,B 号一居室由四女林某良单独继承。

 

林某君主张周某跟四个女儿说谁有钱谁买安置房归谁,经协商一致由林某君购买,前提是比照货币补偿方式,林某君将拆迁补偿款分别给付了林某、林某慧、林某良和母亲。庭审中,林某、林某慧、林某良均认可收到部分款项,但对款项性质存在争议。

 

林某君主张涉案的两套房屋均由其出资,提交了银行账户记录。涉案房屋至今由林某君一家居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等票据原件均由林某君持有。林某君提供邻居证明周某一直独自生活,林某、林某慧、林某良对证人未出庭真实性不予认可。林某提供证人金某出庭作证称周某在林某家住期间表示房子拆迁给四个闺女分分,林某君对此真实性不认可,其他被告对此真实性认可。

 

裁判结果

 

一、确认林某君与周某关于回购的安置房(北京市门头沟区 A 号、B 号房屋)以周某名义购买归林某君所有的《口头协议》有效。

二、林某、林某慧、林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林某君将北京市门头沟区 A 号、B 号房屋办理转移登记至林某君名下。

三、驳回林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对于本案中林某君与周某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从购房出资情况看,林某君提供了购买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来源,林某、林某慧、林某良主张林某君与周某财产混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认定涉案房屋购房款系林某君交纳具有事实依据。从居住使用情况看,涉案房屋交付至今由林某君一家居住使用。从购买房屋的票据持有情况看,购房款发票、测绘费、物业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票据原件均在林某君处,符合借名买房特征。

 

虽然 2012 年遗嘱的遗产处分内容与 2014 年的遗嘱不一致,但两份遗嘱可以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使用。法院综合以上事实,认定林某君与周某关于回购的安置房构成借名买房关系之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确认林某君与周某之间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周某已经去世,其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应履行被继承人的合同义务,故法院支持林某君要求林某、林某慧、林某良协助林某君办理北京市门头沟区 A 号、B 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登记至林某君名下的诉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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