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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律师解析一起父母去世拆迁房屋子女起诉开发商继承案例

2024-10-10 19:54:37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周某文起诉 S 公司要求协助办理北京市朝阳区 B 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S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周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在于周某文与 S 公司签订的《回迁楼购房协议书》是否有效,以及 S 公司应否协助周某文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一审起诉请求:

    - 判令 S 公司依法协助办理北京市朝阳区 B 号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

    - 诉讼费由 S 公司承担。

2. 事实与理由:

    - 周某文代父亲周某鹏签订了《回迁楼购房协议书》等文件,且周某鹏出具了授权委托书,S 公司应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被告辩称

 

S 公司辩称:

 -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周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周某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理由包括《回迁楼购房协议书》应属无效,周某文无权代理;S 公司从未默许周某文的无授权代签行为;S 公司主张《回迁楼购房协议书》无效不受时间限制。

 

林某不同意一审判决,且表示同意 S 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同时提出自己是案涉三套房屋的安置人口,应当享有安置利益。

 

法院查明情况

 

周某鹏、吴某系夫妻关系,周某鑫、周某文系二人之子女。周某文、陈某涛系夫妻关系,陈某宇系二人之子。周某鑫、刘某曾系夫妻关系,周某浩系二人之子,林某系刘某之母。周某鹏于 2017 8 4 日去世。

 

2004 4 30 日,周某鹏、周某文、周某鑫三户与北京 C 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载明现有在册人口 6 人,实际居住人口共 9 人。同日,周某鹏与北京 C 公司分别签订《预购房屋意向书》和《回购现房协议书》。2010 7 4 日,周某鹏向周某文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周某文领取《选房通知书》。7 6 日,周某文代周某鹏在《承诺书》《回迁楼选房确认单》上签字,承诺三套涉案房屋归周某文所有。同日,周某鹏与 S 公司签订《回迁楼购房协议书》。

 

2011 年,刘某、周某浩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起诉,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及林某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分得房屋面积的请求。后上诉和再审均被驳回。高院裁定载明林某称其享有拆迁补偿款一节可另行解决。

 

C 公司于 2012 7 13 日出具《回复》,就拆迁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答复。

 

2014 年,林某起诉周某鹏、吴某,要求支付周转过渡费等。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2015 年,刘某、周某浩、林某以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E 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上诉和再审均被驳回。

 

法院认为,周某文在签订《回迁楼购房协议书》等文件时是否得到授权,从 S 公司《回迁楼选房通知书》要求来看,S 公司对周某文是否有权代理的审查环节明确。即使签约时合同效力待定,但从后续诉讼中周某鹏的表现及继承人未提出异议等方面,可以视为周某鹏对周某文代理权限的追认。同时,周某文代签行为及周某鹏出具委托书是否公证等问题已被 S 公司默许。对于林某的抗辩意见,因生效文书认定其不具备购买回迁楼的基础资格,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S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周某文办理北京市朝阳区 B 号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中,关于 S 公司应否协助周某文办理案涉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手续。S 公司虽主张周某文无权代理,合同无效,但现周某鹏已去世,其妻吴某、其子周某鑫均到庭陈述同意将案涉房产登记在周某文名下,而案涉房产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陈某涛、陈某宇对房产登记在周某文名下均无异议。在此情况下,法院判令 S 公司协助周某文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无不当。对于林某、刘某、周某浩是否享有案涉房产的份额,因生效判决已驳回其要求分得拆迁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故林某无权主张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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