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赵某聪起诉要求赵某杰返还
150 平方米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及购买 150 平方米安置房的权利,赵某杰不同意。争议焦点为 F
号院拆迁利益应如何分配以及赵某聪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赵某杰返还拆迁安置补偿款等主张能否成立。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一审起诉请求:
- 请求判令赵某杰返还
150 平方米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共
1353103 元和购买 150 平方米安置房的权利。
2. 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某杰承担。
- 事实和理由包括一审法院以合同无效部分为审判依据错误;赵某聪与赵某杰签订的《宅基地分配方案》无效;之前判决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以不当得利要求赵某杰返还拆迁利益。
被告辩称
赵某杰辩称:
-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聪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法院查明情况
1. 赵某建与刘某慧为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即赵某聪、赵某霖、赵某芝、赵某杰。1981
年赵某聪取得 C 村 M
号宅基地,1982 年搬离 F
号院;1983 年赵某杰取得另外一处宅基地也离开 F
号院。1994 年赵某聪取得 F
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6 年赵某聪、2000
年赵某杰在 F 号院建房。
2.
2016 年 9 月
28 日,赵某莉以分家析产将赵某聪等诉至法院,经调解 F
号院北房三间中西数第一、二间归赵某莉使用。2016 年
10 月 24 日,赵某聪与邹某花离婚,约定 F
号院归赵某聪与赵某莉所有,M 号归邹某花与儿子赵某所有。
3.
2017 年 C 村拆迁。2018
年 1 月
11 日,赵某聪等签订《宅基地分配方案》。2018 年 6
月 12 日,赵某莉以确认合同无效及共有纠纷为由起诉,法院判决确认 F
号院中部分房屋归属及对宅基地面积未作处理。
4.
2018 年 1 月
25 日,赵某聪、赵某杰分别与 Y 公司签订《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安置房购买协议》,拆迁安置补偿款已发放,安置房尚未建成交付。另查,赵某聪、赵某杰原均系 C
村村民,后因征地农转非。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聪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赵某聪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赵某杰返还拆迁安置补偿款等主张能否成立是关键。法院已生效的确认合同无效及共有纠纷民事判决认定《宅基地分配方案》并非全部无效且说明了部分无效的含义。赵某杰基于分配方案与 Y
公司签订协议并取得拆迁补偿款。在赵某聪没有足以推翻生效裁判确认事实的证据且不能证明自己是全部拆迁利益权利人的情况下,其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赵某杰返还拆迁补偿款等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赵某聪以赵某杰“农转非”为由主张不当得利也不成立。关于赵某聪、赵某杰父母遗留房产所涉利益分配问题应在另案处理。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