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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父亲承租房屋部分子女占有起诉其他继承人过户案例

2024-10-10 19:57:12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陈某文、邹某娟起诉要求确认 C 号、D 号房屋归其共有,并要求赵某杰、陈某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赵某杰、陈某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文、邹某娟的一审诉讼请求。争议焦点为 C 号、D 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以及赵某杰、陈某强是否应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一审起诉请求:

    - 判决确认 C 号房屋、D 号房屋归陈某文、邹某娟共有。

    - 判令赵某杰、陈某强协助陈某文、邹某娟办理 C 号房屋、D 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 诉讼费由赵某杰、陈某强承担。

2. 事实与理由:

    - 陈某文与陈某辉进行房屋置换,C 号、D 号房屋实际由陈某文、邹某娟购买并居住,应为其所有。赵某杰、陈某强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且与本案无关。《协议书》有效,未侵害赵某杰、陈某强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赵某杰、陈某强辩称:

 -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陈某文、邹某娟的一审诉讼请求。

 - 理由包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陈某文不是 A 号房屋承租人,陈某文未用自己钱款购买 C 号、D 号房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协议书》无法鉴定真伪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且内容侵犯了赵某杰、陈某强的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情况

 

陈某文、邹某娟系夫妻关系。赵某杰与陈某辉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陈某文、陈某强。陈某辉于 2013 1 23 日去世。陈某辉原系 B 号房屋承租人,陈某文原系 A 号房屋承租人。后双方交换居住,陈某辉购买 A 号房屋成为所有权人。2001 年,陈某辉作为买受人签订两份《回购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由陈某文代签,回购 C 号、D 号住房。2001 10 10 日,陈某辉与陈某文签订《协议书》,约定 B 号房屋回迁分得两套住房产权归陈某文、邹某娟所有。2004 年,陈某辉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

 

庭审中,陈某文、邹某娟提交多项证据证明其为涉案房屋实际购买人并居住至今,赵某杰、陈某强对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赵某杰、陈某强提交多项证据,陈某文、邹某娟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审理中,陈某文、邹某娟称与陈某辉进行房屋置换,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应为自己。赵某杰、陈某强认可交换居住事实,但表示不清楚是否进行了房屋置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赵某杰、陈某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陈某文、邹某娟办理北京市东城区 C 号房屋和北京市东城区 D 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陈某文、邹某娟名下;

二、驳回陈某文、邹某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之前民事判决;

驳回陈某文、邹某娟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中,B 号房屋拆迁时,陈某辉签订《回购就地安置住房预收合同》并取得 C 号、D 号房屋产权登记。陈某文、邹某娟主张用 A 号房屋与陈某辉承租的 B 号房屋进行了置换,且 C 号、D 号房屋购房款由其交纳,产权人应为自己,要求赵某杰、陈某强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陈某文、邹某娟提交《协议书》证明陈某辉与陈某文签订借名买房协议,但《协议书》内容未体现房屋置换意思,且与 2003 年遗嘱内容矛盾。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文、陈某辉之间达成房屋置换的一致意思表示,故陈某文、邹某娟主张基于借名买房取得 C 号、D 号房屋所有权并要求赵某杰、陈某强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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