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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律师解析一起经济适用房居住人起诉登记人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案例

2024-10-10 19:57:36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赵某君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林某涛就涉案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林某涛不同意。争议焦点为赵某君与林某涛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一审起诉请求:

    - 依法确认赵某君、林某涛就涉案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2. 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赵某君的诉讼请求。

    - 事实和理由包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赵某君与林某涛为借名买房关系;一审法院罔顾事实机械适用条文,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赵某君支付全部购房款,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双方有借名买房的合意且赵某君对借名买房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被告辩称

 

林某涛辩称:

 - 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任何合意和意思表示,要求维持原判。如果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意思,林某涛当时肯定会要求赵某君支付一笔借名的款项,但本案中赵某君并未支付相关款项。

 

法院查明情况

 

赵某君为 D 公司工作人员,林某涛为北京 F 公司工作人员,北京 F 公司为某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包方,D 公司为承包方,赵某君与林某涛因工作关系相识。2005 8 3 日,林某涛与北京 F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经济适用住房。双方均认可购房款由赵某君交纳,房屋交付后由赵某君装修并占有使用至今。现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由林某涛持有。客户签约信息登记中“林某涛”的签名为赵某君妻子代签,并登记赵某君的电话信息。

 

二审期间,双方对购房款支付方式有异议但均认可购房款系赵某君支付。双方分别提交部分入住手续材料,均认可入住手续由林某涛办理。二审中,林某涛称其与赵某君有口头约定,赵某君出资,其可居住 10 年,之后还钱给赵某君。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赵某君起诉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林某涛达成借名买房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据双方举证及庭审陈述,涉案房屋购房款由赵某君支付,赵某君装修并居住使用,但双方没有关于借名买房的明确书面约定,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由林某涛持有,赵某君的陈述也不足以解释林某涛同意借名买房的原因和动机。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君与林某涛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法院对赵某君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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