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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律师——拆迁中的安置房选房确认单是否对拆迁公司具有约束力

2024-10-12 22:17:53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原告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甲公司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付三套安置房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支付周转费,被告则提出了不同的抗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按照协议向原告交付三套安置房以及是否应支付周转费。

 

原告诉求及理由

 

林某请求法院判令:

1. 甲公司按照双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交付丰台区 B 号、C 号、D 号三套安置房,并办理入住相关手续及不动产转移登记。

林某称,2010 12 3 日,他与甲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甲公司拆迁他位于丰台区 E 号宅基地范围内的 12 间房屋,总计补偿款 481 万余元。同时,甲公司按 6090 /平方米向他提供定向安置房 225 平方米,定向安置人口 5 人,分别为他本人、妻子李某、儿子林某石、儿媳张某及其孕中胎儿。甲公司还按照 225 平方米的面积预扣房款 135 万元及公共维修基金 27000 元。协议签订后,他按约定交付了被拆迁房屋,甲公司也出具了定向安置房预扣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据,并交付了剩余安置补偿款。2012 3 8 日,甲公司出具了《安置房选房确认单》,确定了 B 号、C 号、D 号三套房为他的定向安置房。然而,2015 5 月,甲公司因他家新生儿未出生,拒绝交付这三套安置房。尽管他多次与甲公司及村委会等部门沟通,但甲公司始终拒绝交付房屋。

2. 甲公司向他支付 2016 6 月至 2021 11 月周转费 396000 元。

林某指出,2010 年签订的周转协议约定周转费为 2000 //月,后来周转费增长到 1500 //月。周转费发放到 2016 5 月之后,甲公司就未再支付。截止 2021 11 月共 66 个月,所以他要求甲公司支付周转费 396000 元。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甲公司辩称:

1. 本案涉案 3 套房屋没有办理入住及变更登记是因为林某没有提供相关资料。安置协议中给予的怀孕人口指标是附条件的,胎儿没有出生,公司有权不给予额外的安置指标。林某要求按照 5 口人指标给予回迁不符合安置协议约定,安置指标和周转费以出生证明为准,胎儿并未出生,安置协议约定的给付条件没有成就,所以公司未给予 5 人的安置指标。

2. 林某要求按照 5 人给予回迁不符合定向安置房回迁政策,定向安置房要严格限定安置的人数、标准和建筑规模。实施细则第 8 条规定,林某在预留胎儿没有顺利出生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办理超面积部分的入住和备案手续。房屋没有办理入住和登记是林某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林某承担。

3. 林某没有提供新生儿出生证明及户口资料,公司告知林某,胎儿没有出生,如果需要办理回迁手续,只能依照 4 口人安置,林某不同意。经多级调解,林某曾同意办理 4 口人安置,而后反悔,导致至今未办理回迁认购手续。房屋没有办理入住和产权登记手续是林某原因,林某不提供相关资料,导致选房工作没有完成,公司无法办理安置房网上备案手续。2016 6 月后的周转费应由林某承担。

 

法院查明情况

 

1. 2010 12 3 日,林某(乙方)与甲公司(甲方)就丰台区 E 号院拆迁事宜签订《安置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为 433㎡,房屋 12 间;在册人口 3 人,应安置人口 5 人,分别是产权人:林某、之妻:李某、之子:林某石、之儿媳:张某(已怀孕),安置指标和周转费以出生证明为准”。

2. 《安置协议》第六条约定“预扣定向安置房购房款及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合计 1377000 元,定向安置房安置人口 5 人,购房指标人均 45㎡,购房指标共计 225㎡,定向安置房售价 6000 /㎡,购房款预扣 1350000 元,实际购房款在入住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按购房款的 2%扣除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27000 元”。同时,拆迁实施细则规定拆迁公告期满前出生的孩子可以作为被安置人口。

3. 同日,甲公司与林某签订《周转协议》,约定:“林某选择定向安置房补偿安置方式,甲公司按林某被拆迁房屋交房验收日期为准,按照林某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数量,每人每月给予周转补助费 1000 元整;甲公司首次支付林某一年的周转补助费 4 人,共计 48000 元,一年期满后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直至甲公司通知办理入住手续止。”

4. 2011 年,甲公司向林某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林某(E 号)交来预收房款人民币 1350000 元、公共维修基金 27000 元。之后,张某所孕子女未出生。

5. 2012 3 27 日,甲公司为林某出具《安置房选房确认单》,载明:“被拆迁人:林某。被拆迁房屋地址:E 号;您选定的房间:B 号、C 号、D 号。请您妥善保管本单。”

6. 甲公司提交 2021 9 14 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二份、《办理入住许可证》二份、公共维修基金确认单、房屋安置确认表。其中《房屋认购协议》载明林某购买丰台区 B 号房屋、C 号房屋,该协议上有林某签字及按印,无甲公司印章。《办理入住许可证》显示:被拆迁人林某,经审核:被拆迁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和选房单文件齐全有效;完成房屋安置确认,安置人口及指标符合政策要求,并办理完成维修基金及房款多退少补手续。准许被拆迁人办理 C 号房屋及 B 号房屋。该《办理入住许可证》有林某签字按印,并加盖甲公司印章。林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当日,甲公司向林某交付了 C 号房屋及 B 号房屋的钥匙。甲公司称在办理相关交付手续时,林某要求三套房屋同时办理,而林某表示在办理 C 号房屋及 B 号房屋时,甲公司要求他承诺放弃 D 号房屋,他不同意,所以甲公司未与其办理交接。另查,双方尚未就 D 号房屋签订房屋认购协议。

7.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周转费已经发放到 2016 5 月,周转费发放标准为 1500 //月。甲公司称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产权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现林某并未提交相应资料,导致没有办理房屋入住和变更登记。此房屋为“三定三限三结合”安置房,标准为人均面积不得超过 50 平米,张某所孕胎儿未出生不享有指标。林某则认为胎儿何时出生没有约定,三定三限是普通商品房不是安置房。

 

裁判结果

 

1.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林某交付北京市丰台区 B 号、C 号、D 号房屋,并为原告林某办理上述房屋的入住及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林某周转费 390286 元。

3. 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在本案中,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张某所孕胎儿未降生是否导致林某无权取得 D 号房屋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拆迁实施细则规定,拆迁公告期满前出生的孩子可以作为被安置人口。然而,甲公司与林某签订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该期限已经结束,且协议中张某所孕胎儿也并未出生。因此,甲公司所说的安置人口 5 人应包含胎儿这一说法,与实施细则并不相符。

 

5 人”应被认定为协议双方经协商后确定的,是拆迁人允诺给付被拆迁人之拆迁利益的计算方式,由此得出的拆迁利益并非与胎儿降生相关联。2012 年,甲公司在未核实合同约定的胎儿出生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就向林某出具了《安置房选房确认单》,且未对安置选房附加相关条件,这进一步证明房屋安置与胎儿出生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林某一家已经配合完成了拆迁工作,甲公司也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预扣了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等款项。现在,甲公司拒不履行交付 D 号房屋的义务,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尽管协议中所载胎儿未出生,但林某可以依据协议约定和选房确认单记载,主张甲公司交付涉案三套房屋。

 

由于上述房屋并未安置给他人,且具备过户条件,所以法院支持林某要求甲公司协助办理房屋入住和产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林某未能入住安置房屋是甲公司的原因所致,因此甲公司应当继续支付林某周转费。关于周转费的数额,考虑到双方已于 2021 9 14 日对 C 号房屋及 B 号房屋签订了《办理入住许可证》,所以法院对周转费酌情予以确定。

 

案件启示

 

一、合同条款的明确与证据留存

 

在本案中,林某与甲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文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这为林某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对于拆迁安置等重大事项,合同条款的明确性至关重要。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应仔细审查每一个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林某在整个过程中妥善留存了相关证据,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选房确认单》、《周转协议》、收据等。这些证据在诉讼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有力地支持了他的诉求。这提醒我们,在任何经济活动中,都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便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

 

甲公司在与林某签订协议并预扣房款、出具选房确认单后,却以胎儿未出生为由拒绝交付房屋,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关系中,诚实信用是基石,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违背自己的承诺。

 

对于当事人来说,要始终坚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律师而言,在代理案件时,要善于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对法律规定及政策的准确理解

 

本案涉及到拆迁安置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律师准确理解并运用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成功维护了林某的权益。在拆迁安置纠纷中,法律规定和政策往往较为复杂,当事人需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律师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结合案件事实,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分析和建议。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和政策,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本案中,律师通过对拆迁实施细则和相关通知的准确解读,明确了林某的权益,为胜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四、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林某在面对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时,没有选择沉默或妥协,而是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启示我们,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站出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对于当事人来说,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律师则要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指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正确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当事人和律师共同努力,才能在诉讼中取得良好的结果。

 

总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拆迁安置纠纷中,合同条款的明确、证据的留存、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对法律规定及政策的准确理解以及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等方面都非常重要。希望这个案例能为其他面临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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