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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律师——拆迁时使用了某一家庭成员的优惠购房面积,该成员能否得到补偿

2024-10-12 22:24:05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原告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给付相应款项及赔偿。被告则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优惠价购房面积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款给付以及租房损失赔偿等方面。

 

原告诉求及理由

 

原告林某请求法院判令:

1. 四被告给付原告 45 + 9 平米对应的市场价值 2147000 元。

林某称,被告陈某将与张某霞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分别是被告陈某典和陈某山。林某与陈某典于 2001 8 17 日结婚,陈某将和张某霞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A 号宅院内的房屋提供给林某和陈某典居住使用。2005 11 月,林某与陈某典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21 6 7 日,林某得知张某霞、陈某将、陈某典与第三人在 2003 11 7 日达成《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将案涉房屋拆迁并获得补偿货币,但四被告未通知林某拆迁事宜,也未给予林某相应价款。

2. 四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 112474.4 元。

3. 评估费由四被告负担。

4. 四被告赔偿原告 54 平方米租房损失,自 2005 年至 2021 年共计 30 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典、陈某山、陈某将、张某霞共同辩称:

1. 原告请求四被告给付其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成立。2006 4 6 日,林某与陈某典因婚内与公婆共同居住的顺义区 A 号宅院拆迁,林某对陈某典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依据顺义区法院下发 B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拆迁补偿款及房租补助款已分割完毕,原告无权再对该拆迁补偿协议书中的宅基地区位补偿请求分割。

2. 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的“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是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原告非房屋所有权人,无权分割。

3. 根据《关于 D 村拆迁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 124 项规定,《补偿协议书》中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重点工程配合奖、电话移机费等补偿,是对房屋拆迁所有权人的补偿,原告非回迁安置人口,无权请求分割。

4. 原告请求对 A 号宅院房屋因拆迁而享有的 45 平米回迁安置房调剂面积的权利不成立。祁某将以拆迁补偿款购买的回迁安置房中,因原告离婚后属于原告的补偿款份额已分割完毕,原告现无权请求回迁安置房调剂面积的权利。

5. 陈某将购买的上述回迁房价款中,其中包括原告 45 平米的优惠购房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价款 31500 元,与四被告构成债务关系。依据原告 2006 年对陈某典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判决书生效时间计算,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逾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查明情况

 

林某与陈某典于 2001 8 17 日结婚,2005 11 12 日离婚。林某、陈某典婚后与陈某典父母陈某将、张某霞共同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 D A 号。

 

2003 11 7 日,陈某将、张某霞与 J 公司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

- 拆迁依据: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K 号,甲方需要拆迁乙方范围内的顺义区 D A 号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附属物。被拆迁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乙方家庭人口共 5 人,分别是户主陈某将、之妻张某霞、之子陈某典、之儿媳林某、户主陈某山(非)。

- 甲方应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 768898 元,其中包括:

    - 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425675 元,其中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内区位补偿款为 396495 元,标准外区位补偿款为 29180 元。

    - 各项补助与奖励费共计 136697 元,包括:搬家补助费 3000 元、提前搬家奖 2000 元、重点工程配合奖 49875 元、房租补助奖 13500 元、电话移机费 235 元、分户补偿款 68087 元。

 

拆迁安置补偿款由陈某将领取。林某未于诉争宅基地出资建房,亦未出资安装电话。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林某户籍登记在诉争宅基地上。

 

《关于 D 村拆迁的实施意见》规定:为减轻被拆迁人的购房负担,被拆迁人在购买 F 公司开发建设的普通商品住宅楼时,其购房价款按照每建筑平米均价 2100 元的标准计算,但其购房建筑面积人均最多不超过 45 平方米,超过部分按照届时该地普通商品住宅楼出售价格计算。

 

《致拆迁村民一封信》内容包括:销售价格:在充分享受市、区政府提供的优惠和开发单位让利的基础上,拆迁村民所购房屋在人均 45 平方米以内的,享受均价为 2100 /每建筑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超过人均 45 平方米以上的面积部分,则按均价 2800 /每建筑平方米的市场价购房。

 

2003 12 18 日,陈某典代陈某将与 F 公司签订 2 份《定向优惠购房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所有北京顺义区 G 号(建筑面积约 72.19㎡,其中优惠价面积 72.19㎡,单价¥2085.5/㎡)、H 号房产(建筑面积约 87.9㎡,其中优惠价面积 87.9㎡,单价¥2037.00/㎡)。

 

2004 1 9 日,陈某典代陈某将与 F 公司签订 1 份《定向优惠购房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所有北京顺义区 I 号房产,该房屋建筑面积约 92.86㎡,其中优惠价面积 64.91㎡,单价¥1940.00/㎡,商品房价面积约 27.95㎡,单价¥2619.00/㎡。

 

签订合同后,陈某将给付购房款。后诉争三套房屋转移登记至陈某将名下。经询问,四被告认为无法确认每套房用的哪个人的购房指标,不存在 45 平方米是谁的的问题,人均不超过 45 平方米是陈某将选房时的计算方式。

 

2006 年,林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将陈某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陈某典给付其分户补偿款 34043.5 元及租房补助 2700 元。2006 4 6 日,本院作出 B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某典给付原告林某分户补偿款三万四千零四十三元五角及房租补助四百五十元。二、驳回原告林某其他诉讼请求。2006 6 13 日,陈某典将该案案款 35011.5 元交至本院。

 

林某申请就诉争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摇号确定,本院委托 L 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就北京市顺义区 I 号房屋(建筑面积 94.91 平方米),评估市场价值总价为 392.44 万元;就北京市顺义区 G 号房屋(建筑面积 73.49 平方米),评估市场价值总价为 309.72 万元;就北京市顺义区 H 号房屋(建筑面积 89.02 平方米),评估市场价值总价为 371.41 万元。

 

裁判结果

 

1. 被告陈某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林某优惠价购房面积款一百七十八万二千四百八十六元。

2. 被告陈某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林某拆迁安置补偿款十一万二千四百七十四元四角。

3. 驳回原告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一、优惠价购房面积补偿

 

在本案中,陈某将购买三套回迁房屋时使用了 225 平方米的优惠价购房面积,其中包含林某的 45 平方米优惠价购房面积。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陈某将应补偿林某该部分优惠价购房面积。法院综合考虑三套房屋的现市场价值情况,并扣减房屋购买时支付的购房款,确定了补偿标准。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房屋拆迁补偿中复杂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

 

二、拆迁安置补偿款给付

 

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款,B 号民事判决书仅对《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拆迁安置补偿项下的房租补助奖及分户补偿款进行了审理,其他部分未涉及。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是针对拆迁土地上的实际使用人进行补偿。林某婚后与陈某典、陈某将、张某霞共同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 D A 号,因此,上述四人应均分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同时,各项补助与奖励费中的搬家补助奖、提前搬家奖、重点工程配合奖系对被拆迁家庭整体进行的奖励,应由五人均分。林某主张四被告应给付其拆迁安置补偿款 112474.4 元,法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判决由领取拆迁安置补偿款的陈某将给付林某该款项。

 

三、租房损失赔偿

 

林某虽享有 45 平方米的优惠价购房指标,但这并不意味着她直接享有诉争房屋的物权。因此,林某要求四被告赔偿其租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未予支持。

 

案件启示

 

一、拆迁补偿权益的明确与保护

 

在拆迁过程中,当事人的权益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到多个方面的补偿和分配。本案中,对于优惠价购房面积的补偿问题,明确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提醒我们,在面临拆迁时,当事人应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房屋的归属、拆迁补偿的各项内容等。同时,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如签订明确的协议、保留相关证据等,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对于律师而言,在处理拆迁补偿纠纷案件时,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权益范围,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与拆迁补偿的关联

 

本案中,林某与陈某典离婚后,因房屋拆迁引发了一系列财产纠纷。这表明,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可能会受到后续拆迁等因素的影响。在离婚时,当事人应尽可能明确财产的归属和分割,避免因后续情况的变化而产生纠纷。

 

如果在离婚后发生拆迁,当事人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离婚协议,合理主张自己的拆迁补偿权益。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拆迁政策等多方面因素,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三、证据的重要性与诉讼时效的注意

 

在本案中,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已逾诉讼时效。这提醒我们,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同时,证据在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林某在本案中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如拆迁补偿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等,支持了自己的部分诉求。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存与自己权益相关的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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