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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夫妻离婚时一方父母起诉要求返还婚内转账法院支持吗

2024-10-12 22:27:42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霞、王某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某森、王某丹偿还借款 528446.69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李某霞与王某鹏系夫妻关系,王某丹系二人之女,赵某森与王某丹曾为夫妻关系,于 2013 9 29 日登记结婚,2020 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在赵某森和王某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房产及家庭生活需要,陆续向李某霞和王某鹏借款,至今未还。

 

二、法院查明事实

 

1. 资金转账情况

   - 王某鹏于 2016 2 24 日向王某丹银行账户转账 100000 元,2018 1 月向王某丹银行账户转账 66446.69 元,2018 7 11 日、2018 7 28 日分别向王某丹银行账户转账 10000 元、12000 元。

   - 2018 7 11 日,李某霞向赵某森银行账户转账 340000 元。

2. 借条情况

   - 王某丹 2017 1 15 日向王某鹏出具借条,载明借款 100000 元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 王某丹 2018 1 3 日出具借条,载明向李某霞借款 66446.69 元,用于购房及家庭支出等。

   - 王某丹 2018 9 30 日再次出具借条,载明向母亲李某霞借款 362000 元,用于购买天津市房产。

3. 双方对资金用途的争议

   - 对于 2016 2 24 日转账的 100000 元,王某丹主张该笔款项收到后有 20000 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赵某森,有 60000 元系赵某森从银行取现,有 20000 元是其与赵某森共同去银行取现。赵某森称其收到林某丹通过支付宝转账的 20000 元并取现 60000 元,但上述款项均给了王某丹,剩余 20000 元是王某丹自己取现。

   - 对于 2018 1 2 日转账的 66446.69 元,王某丹主张该笔款中的 5461 元用于归还北京房产的房贷,剩余 61000 元转入了自己的支付宝,后用于支付天津房产的购房款及手续费。赵某森称林某丹收到该笔转账之后转入其支付宝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对于 2018 7 11 日和 2018 7 28 日的两次转账共计 22000 元,王某丹称该 22000 元也转入了自己的支付宝,后用于支付天津房产的购房款及手续费。赵某森称其不知情。

   - 对于 2018 7 11 日转账的 340000 元,赵某森主张在收到转账的当日即在王某丹的指示下向案外人张某萱转账 80000 元用于归还借款,剩余 260000 元转账给了王某丹,具体去向和用途不清楚。王某丹主张张某萱的 80000 元借款是用于支付天津房产的定金,剩余 260000 元收到后全用于支付天津房产的购房款和税费。

 

三、被告辩称

 

赵某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他认为两张借条的形成时间和笔迹不一致,不符合常理。且在其与王某丹的离婚判决书中,王某丹认可除其姐姐的 63000 元以外没有其他债务,所以这笔债他不认可。另外,王某丹的母亲李某霞给王某丹的款项他不知情,李某霞转给赵某森的款项已经转回给王某丹

 

王某丹同意李某霞、王某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裁判结果

 

赵某森、王某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霞、王某鹏借款 528446.69 元。

 

五、案件启示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证据的重要性:在涉及借贷关系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证据起着关键作用。本案中,原告李某霞、王某鹏向法庭提交了王某丹的借条以及相关转账记录,这些证据成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在进行经济往来时,应注重保留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凭证等,以便在可能发生的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对于 2016 2 24 日发生的借款,赵某森对借款的发生实际知情且对大部分款项进行了支取,虽他表示支取的款项实际给了王某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据此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提醒我们,在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借款的用途、夫妻双方的知情情况等。

3.房产购置中的债务问题:本案涉及夫妻在购买房产过程中的借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资金来源可能较为复杂,涉及向亲属借款等情况。当夫妻离婚时,这些债务的分担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夫妻在购买房产时,应明确资金来源及债务承担方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4.离婚后的债务连带偿还义务:尽管赵某森与王某丹已经离婚,但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有连带偿还的义务。这意味着,即使夫妻关系解除,对于共同债务,双方仍需共同承担责任。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妥善处理债务问题,避免因债务问题给双方带来后续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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