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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产律师——父亲去世后祖父母主张遗产房屋其有贡献要求多分纠纷

2024-10-12 22:28:52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强、周某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他们享有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M 号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

 

林某强与周某琴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林某华、林某兰。被告系林某华之女林某溪。北京市东城区 M 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林某华名下,林某华与前妻张某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林某华所有。2020 1 25 日,林某华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涉案房屋系林某华原工作单位北京 H 公司分配给职工的房改房。林某强和周某琴主张,根据当时的政策,林某华必须交回一套两居室才能享有涉案房屋三居室的购房资格,由于林某华并无其他住房可交回,并承诺涉案房屋三分之二产权归林某强和周某琴所有,妹妹林某兰有权居住,所以二原告才将承租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N 号房屋(以下简称“N 号房屋”)两居室代林某华交回。之后林某华取得涉案房屋购房资格,并补交了购房款,获得产权。

 

二、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溪辩称:

1. 二原告向 H 公司交出的 N 号房屋系承租公房,而非产权房。1998 年林某华取得涉案房屋并非以房换房的性质,而是单位根据林某华的工龄、职工资格等才分配给林某华涉案房屋的购房资格。分房之初,涉案房屋也是承租公房性质,并非产权。2001 年进行房改售房,林某华补交涉案房屋购房款后才取得产权,补交费用为房屋整体,而非一居室的差价。所以从涉案房屋取得过程,无法认定二原告享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份额,该房屋全部产权均应属于林某华。

2. 林某华从未承诺涉案房屋取得产权后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归二原告所有,事实上涉案房屋原为承租权,林某华也不可能作出产权分割的承诺。

3. 从家庭内部公平角度,二原告虽然提供了 N 号承租公房交给 H 公司,但同时林某华名下的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P 号房屋(以下简称“P 号房屋”)也赠与给了二原告,现在二原告仍在居住使用。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林某强与周某琴系夫妻关系,育有林某华、林某兰。2018 年,林某华与张某丽离婚,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林某华所有。2020 1 25 日,林某华因病去世。

 

根据调取的档案记录显示:1994 7 1 日起,林某强承租 N 号房屋。1998 6 17 日,北京市 H 公司向林某强出具介绍信,介绍林某强至北京市 Y 公司办理 N 号房屋事宜,介绍信记载 N 号房屋由林某强居住,根据协商 H 公司将涉案房屋调换给林某强居住,林某强原住 N 号房屋调给该单位职工李某三口居住。林某强向北京市 Y 公司提交《换房申请书》,载明其自愿将承租的 N 号房屋(两居室)交给 H 公司进行调房,单位安置本人涉案房屋(三居室)单位产权宿舍房居住,如今后发生纠纷责任自负。

 

1998 6 18 日,林某强自 N 号房屋退租。同日北京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李某办理 N 号房屋准住证。1998 6 15 日,林某华承租涉案房屋。1999 10 20 日,林某华与 H 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协议书》。2000 年,H 公司开始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公有住宅楼房进行房改。2001 1 16 日,林某华与 H 公司订立《购房付款协议书》,确认需要补交全部房价款 85119 元。后林某华交纳了上述款项。2004 H 公司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林某华名下。根据《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显示,涉案房屋折算男女双方工龄共计 14 年。另查,现 N 号房屋已经登记在案外人李某名下。

 

诉讼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户口本、林某强父母死亡证明、个人购房证明、购房款发票、2008 2 月林某强之父书写的《证明》及林某华本人书写的字据,证明 P 号房屋本属于林某强父母的房产,虽然登记在林某华名下,但仍由林某强父母实际居住使用。因林某华不关心家中长辈,林某强之父决定收回 P 号房屋转赠林某强,后林某华表示同意并将该房屋赠与林某强,因此 P 号房屋并非与 N 号房屋置换。经质证,被告认可除《证明》以外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但否认原告的证明目的,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 P 号房屋产权问题,该房屋登记在林某华名下,林某华并无义务必须过户给林某强,事实上林某华将上述房屋赠与林某强,实现了家庭内部的公平。根据 P 号房屋档案记载显示,2001 年林某华取得 P 号房屋产权。2008 10 14 日,林某华与林某强订立《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P 号房屋转移登记在林某强名下。2015 年,P 号房屋登记在二原告名下。

 

四、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了原告林某强、周某琴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1. 证据的充分性与关联性:在本案中,被告能够胜诉的关键之一在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且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原告称林某华承诺涉案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二归二原告所有,但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这提醒我们,在涉及产权纠纷等重大法律问题时,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任何主张都需要有坚实的证据支持,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例如,在房屋产权争议中,书面协议、证人证言等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如果仅有口头承诺,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很难被认定为事实。

2. 公房产权与承租权的明确区分: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公房承租权与产权的区别。林某华最初仅取得涉案房屋的承租权,而原告交回的 N 号房屋也是承租公房。在房改过程中,林某华通过交纳购房款并折算工龄取得了房屋产权。这说明,公房的产权取得需要符合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对于公房的产权归属,不能仅仅依据交回其他房屋的行为来简单认定。在类似的案件中,必须明确公房产权的取得方式以及相关政策规定,避免混淆承租权和产权的概念。

3. 家庭内部财产处置的谨慎性:家庭内部的财产处置容易引发纠纷,尤其是在涉及房屋等重大财产时。在本案中,虽然存在房屋的调换、赠与等情况,但由于缺乏明确的书面约定和证据支持,导致原告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这警示我们,在家庭内部进行财产处置时,应当尽可能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对于房屋的产权归属、使用方式等重要问题,应当签订详细的协议,避免日后因亲情关系的变化或其他因素而产生争议。

4. 法律规定与事实依据的紧密结合:被告的胜诉得益于其主张紧密结合了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产权归属需要有明确的证据和合法的取得方式。在本案中,被告指出原告交回的房屋系承租公房,且林某华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是通过符合单位房改政策的方式,包括交纳购房款和折算工龄等。这说明,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必须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并将其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才能提出有力的抗辩和主张。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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