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称
林某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高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林某辉继承,林某辉支付林某真房屋折价款
115 万元。
2. 高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由林某真、林某康继承,林某康继承三分之二份额,林某真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3. 诉讼费用由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林某真、林某康承担。
(二)被告上诉请求
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2. 依法改判在一审判决支持三上诉人共计
178366.47 元的基础上,另行向三上诉人支付
246633.53 元(暂定)。
3. 本案上诉费由林某辉承担。
事实和理由:
1. 一审判决计算依据不明确,对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应得份额未作出明确阐述,其中的具体数额亦未向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告知,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无法判定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公平。
2. 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应继承的遗产价值明显过低,与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推导出来的数额计算相差甚远,损害了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的合法权益。
(三)各方辩称
林某辉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但出于亲情考虑未予上诉,不同意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林某康、林某真述称,同林某辉意见一致。
(四)法院查明
高某与林某涛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林某真、林某康、林某辉三个子女。林某涛于
1995 年 1 月
14 日去世,高某于 2005
年 5 月 2
日去世。林某涛与前妻生育一子林某鑫。林某鑫与苏某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三个子女。林某鑫于
1997 年 1 月 2
日去世,苏某娟于 1991
年 12 月
31 日去世。
1996 年
12 月 26 日,高某与北京市某单位签订《优惠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高某、林某涛工龄,其中林某涛工龄
37 年,高某工龄 28 年,具体房价计算公式为:标准房价
22944 =【(1337 - 1257×0.9%×65)×(1
+ - 6%)×(52.44 + 4.54×50%) +
0】×(1 - 11×2%) -
522×4%×(52.44
+ 4.54)。林某辉、林某真、林某康、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均认可上述房屋的市场现价值为
500 万元。
1998 年 5
月 26 日,高某与北京市某单位签订《优惠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高某、林某涛工龄,其中林某涛工龄
38 年,高某工龄 29 年,具体房价计算公式为:标准房价
24573 =【(1450 - 1363×0.9%×67)×(1
+ 4%)×51.25 + 0】×(1
- 12×2%) -
566×3%×51.25。林某辉、林某真、林某康、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均认可上述房屋的市场现价值为
500 万元。
庭审中,林某辉主张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林某辉继承,林某辉支付林某真房屋折价款
115 万元。林某辉同意如果涉及林某涛工龄折价款补偿部分由林某辉个人予以支付。林某康、林某真同意林某辉上述诉讼请求。林某辉主张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由林某真、林某康继承,林某康继承三分之二份额,林某真继承三分之一份额。林某康、林某真同意林某辉的上述诉讼请求。并同意如果涉及林某涛工龄折价款补偿部分由林某康、林某真按比例予以支付。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高某购买诉争二套房屋时林某涛已去世,故诉争二套房屋并非取得于高某与林某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争房屋应属高某的个人财产。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辩称高某购买诉争房屋时使用了高某与林某涛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故诉争房屋应系高某与林某涛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辩解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诉争二套房屋应由高某继承人林某真、林某康、林某辉继承。
现林某真、林某康、林某辉对诉争房屋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不持异议。同时,高某购买诉争房屋时使用了林某涛工龄折抵房价,林某涛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系林某涛的遗产,应当由林某涛继承人予以继承。林某涛之子林某鑫已去世,林某鑫应继承遗产部分由其继承人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继承。具体遗产价值可参考(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场价值×房屋现值),予以确定。购买公房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予以确定。
二、法院判决
1. 高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林某辉继承所有,林某辉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林某真房屋折价款一百一十五万元。
2. 高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由林某真、林某康继承,林某康继承三分之二份额,林某真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3. 林某辉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支付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补偿款各二万七千九百。
4. 林某康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支付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补偿款各二万零九百。
5. 林某真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支付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补偿款各一万零四百。
三、房产律师办案心得
(一)公房继承中工龄折算财产价值的认定
在本案中,高某购买公房时使用了林某涛的工龄折抵房价,这就涉及到林某涛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认定问题。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在确定这部分财产价值时,不能简单地仅考虑工龄对房屋价值的影响,还需综合考虑购买公房时的各种因素,如购买公房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以及被继承人是否具有优惠购买资质等。本案中,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了林某涛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和方法。
作为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把握工龄折算财产价值的计算方法和依据。同时,要向当事人清晰地解释法律规定和计算过程,使当事人能够理解法院的判决结果。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与依法判决的平衡
本案中,林某真、林某康、林某辉对诉争房屋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意愿,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然而,当事人的意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法院还需依法确定遗产的范围和继承份额。
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要引导当事人在合法的前提下协商解决争议,同时也要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当当事人的意愿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时,律师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法律后果,协助当事人做出明智的决策。
(三)证据与计算过程的重要性
林某文、林某武、林某杰对一审判决中林某涛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提出了异议,并提交了自己的计算过程。这提醒我们,在诉讼过程中,证据和计算过程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当事人和律师都应当认真收集和整理证据,对涉及财产价值的计算要严谨、科学,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法院在判决时会依据证据和合理的计算过程来确定遗产价值和继承份额。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计算过程不充分或不合理,可能会导致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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