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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部分子女出示与母亲协议主张遗产房屋老人已经出售给己方要求单独继承纠纷

2024-10-13 21:20:53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称

 

赵某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赵某英与其母亲林某霞于 1997 12 26 日就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房两间(案涉房屋)签订的《立卖契人》有效。

 

事实和理由:

1. 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是确认合同有效之诉,一审未谈《立卖契人》本身是否有效,且赵某英在其他诉讼中关于案涉房屋为遗产的意见与《立卖契人》是否有效无关,一审也未对双方证据逐一分析认定。

2.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效力无关,《立卖契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一审以常理判断合同效力不当。

3. 之前判决未采信《立卖契人》,不代表其合同无效。

 

赵某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确认赵某英与其母亲林某霞于 1997 12 26 日就案涉房屋签订的《立卖契人》有效。

2. 案件受理费由赵某辉、周某芬、赵某亮、刘某涵承担。

 

(二)被告辩称

 

赵某辉、周某芬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赵某英之前历次诉讼都要求继承遗产,在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后又主张购买了案涉房屋,且无法合理解释矛盾事实,其主张不符合常理。

 

赵某亮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赵某英的上诉请求。

 

刘某涵辩称,本案与其无关,不发表意见。

 

(三)法院查明

 

林某霞与赵某强系夫妻,育有长子赵某刚、次子赵某亮、女儿赵某英。赵某刚与周某芬系夫妻,赵某辉系二人之子。刘某涵系赵某刚与前妻孔某凤之女。赵某强于 1994 年死亡,赵某刚于 2008 年死亡,林某霞于 2014 年死亡。

 

1983 1 12 日,林某霞、赵某强与陈某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案涉房屋。2013 年林某霞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确认其与赵某强为买受人、赵某刚为代理人与陈某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林某霞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确认该合同有效。

 

2015 年赵某亮、赵某英起诉刘某涵、周某芬、赵某辉继承纠纷一案,主张林某霞立有代书遗嘱,将名下财产归赵某英和赵某亮所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翻建后权属性质未确认,法院不宜直接处理。赵某亮、赵某英上诉后被驳回。

 

2018 9 7 日,搬迁办公室与赵某辉签订协议,对案涉房屋进行搬迁补偿等约定。2020 年,赵某亮、赵某英起诉要求确认搬迁协议及安置房认定单无效,仍主张林某霞有代书遗嘱,提交材料称林某霞名下财产归赵某英和赵某亮所有。2021 1 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二审中赵某亮、赵某英提交《立卖契人》等材料,主张赵某英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但法院未采信。

 

本案中,赵某英再次提交《立卖契人》和收条,《立卖契人》载明林某霞因治病将房屋卖给赵某英,房价 35000 元,收条载明赵某英已付清房款。周某芬、赵某辉不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申请鉴定。赵某英解释因记性不好,之前未行使权利,起诉拆迁协议无效败诉后才找到《立卖契人》。

 

二、法院认为

 

在之前的诉讼中,赵某英主张案涉房屋是林某霞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现又以林某霞将房屋出售给她为由提起诉讼,其解释与常理相悖,法院不予采信,理由如下:

 

第一,房屋买卖是大事,案涉房屋未过户且赵某英仅以记性不好为由未行使权利,缺乏说服力。

 

第二,林某霞的遗嘱表明房屋由赵某英和赵某亮继承,案涉房屋系林某霞、赵某强夫妇购买,可能有赵某强的遗产,赵某英依据《立卖契人》享有的权益大于遗嘱,但她在先前诉讼中却依据继承关系主张较小利益,不符合常理。

 

第三,林某霞的遗嘱侵害了赵某英依据《立卖契人》应有的权益,但赵某英却依据遗嘱主张继承,认可案涉房屋是林某霞的遗产。

 

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立卖契人》与遗嘱间隔十余年,赵某英主张房屋归其所有距其首次起诉继承房屋已间隔五年,她在两次诉讼及拆迁过程中未提房屋已出售给自己,现败诉后又主张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生效判决未采信《立卖契人》,赵某英又单独起诉要求确认其效力且未作合理解释,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房产律师办案心得

 

(一)证据的充分性与连贯性

 

在本案中,赵某英主张《立卖契人》有效,但她在历次诉讼中均未出示该证据,直到后期才提出,这使得证据的连贯性和可信度大打折扣。作为律师,我们应深刻认识到,在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应具有及时性和连贯性。如果当事人在关键的诉讼阶段未能提供重要证据,而后又在不同的情境下提出,这不仅会让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也会影响当事人的诉求被认可的可能性。

 

对于房产纠纷案件,房屋买卖这样的重大交易,证据的充分性尤为重要。赵某英仅以记性不好作为未及时出示《立卖契人》的理由,显然难以被法院接受。在实际办案中,我们必须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全面、有力的证据,并且要确保这些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二)行为合理性与常理推断

 

法院在判断案件时,会考虑当事人行为的合理性。在本案中,赵某英的一系列行为与常理不符。她在母亲去世后,未及时依据《立卖契人》主张房屋权利,反而先以继承为由提起诉讼,之后又在不同的案件中对房屋权利的主张存在矛盾。这提醒我们,在为当事人辩护时,要确保当事人的行为和主张在常理范围内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

 

房产纠纷往往涉及家庭关系和重大财产利益,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逻辑更容易受到关注。我们需要引导当事人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并对其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避免因行为不合理而导致诉求被驳回。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赵某英在诉讼过程中前后主张不一致,且在败诉后又以新的理由主张权利,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导致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作为律师,我们要时刻提醒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要保持诉求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不能随意变更主张。同时,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我们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真实、合法、合理,避免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

 

(四)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和细节

 

通过本案,我们认识到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和细节的重要性。赵某英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房屋的历史渊源、历次诉讼的情况等,都是影响案件判决的重要因素。

 

在办理房产纠纷案件时,律师不能仅仅关注当事人提供的当前证据和诉求,还要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总之,本案为我们在处理房产纠纷案件时提供了多方面的启示,包括证据的运用、行为的合理性、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以及对案件背景的深入了解等。我们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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