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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纠纷——夫妻离婚时约定财产归一方后对方债权人主张利益受损起诉撤销纠纷

2024-10-14 20:27:36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某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顾某华与张某涵《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 2 款关于“将夫妻共有房产无偿让与女方张某涵一人所有,男方顾某华净身出户”的全部条款,并要求顾某华和张某涵承担诉讼费。一审庭审中,林某阳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第三条第 2 款。

 

林某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顾某华、张某涵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二)事实与理由

 

1. 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林某阳认为一审判决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违反处分原则。他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 2 款的财产处置内容,而非整个离婚协议书。一审法院认定其诉讼请求范围为撤销整个离婚协议书,包括财产关系、婚姻解除关系、子女抚养人身关系,这超出了林某阳的诉讼请求范围,二审应予以改判。

 

2. 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处分不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时,负债一方放弃共同财产分割应以不影响偿债能力为前提。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顾某华和张某涵的财产分割约定导致顾某华偿债能力下降,损害了林某阳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林某阳有权行使撤销权。

 

3. 债权未得到全部履行

顾某华和张某涵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行为导致林某阳对顾某华的债权在强制执行时未能全部履行,侵害了林某阳的合法权益。

 

4. 逃避债务的恶意

1)林某阳指出,顾某华与张某涵离婚后存在大量财产混同的证据。两人离婚后仍有密切经济往来,频繁转账,金额大小不一,日常生活开支未实际分离,证明他们仍像夫妻共同体,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

2)张某涵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与顾某华有大量经济往来,财产未做切割,且张某涵向顾某华转款并代其还款,她归还部分借款表明其知晓并追认债务,而她又声称离婚时不知借款事实,相互矛盾,两人离婚是为逃避债务。

32019 7 22 日两人离婚后,7 25 日还一起向朋友借款,经济上未分开。此外,昌平区的福利房是两人共同分得,并非仅归张某涵所有。

 

(三)被告辩称

 

1. 顾某华辩称

顾某华承认借款,但认为判决利息过高。他一直向林某阳还钱,并承诺每月还 5000 元。他称自己的九张保单被林某阳按现金价值退保,价值 42 万元,认为林某阳还欠他 180 万。他同意一审判决。

 

2. 张某涵辩称

张某涵服从一审判决。她表示顾某华借款是个人行为,离婚时顾某华未告知她借款一事。离婚后,她虽卖掉房屋并将卖房款给了顾某华,还帮顾某华还了部分借款。

 

(四)法院查明

 

1985 2 月,顾某华与张某涵登记结婚,2019 7 22 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第 2 款约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的房屋是女方单位分的福利房,归女方张某涵所有,男方净身出户,女方曾两次补偿男方房屋差价。

离婚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庭审中,张某涵称离婚协议分割的房产已出售并过户,并提交了与买受人林某芝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此前,林某阳曾起诉顾某华、张某涵,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判决顾某华个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是借条系顾某华个人出具,无张某涵签字,林某阳未证明借款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张某涵事后追认,也未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现判决已生效,林某阳与顾某华均认可已偿还部分借款约 27 万余元。

庭审中,林某阳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相关条款,理由是顾某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张某涵多次替顾某华还款,他不认可顾某华净身出户。张某涵解释称,离婚后顾某华在外欠款无力偿还,威胁她偿还外债。

 

(五)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离婚协议书不仅涉及财产处理,还涉及人身关系,且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顾某华与张某涵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处分与单纯的“无偿转移财产”有区别。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林某阳作为顾某华的债权人,未证明顾某华与张某涵的财产分割存在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无法认定该分割行为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故林某阳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裁判结果

驳回林某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办案心得

 

(一)证据在撤销权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在这起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纠纷中,证据的充分与否直接决定了林某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林某阳主张顾某华与张某涵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他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

 

从法律角度来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证明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且这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在本案中,林某阳虽然指出了顾某华与张某涵离婚后存在财产混同、经济往来频繁等情况,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无偿或不合理的。

 

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当事人必须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同时,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复杂性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转移,它还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情感、子女抚养等多方面因素。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顾某华与张某涵的离婚协议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综合考虑后达成的,与单纯的无偿转移财产存在区别。

 

这反映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复杂性。一方面,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能会基于各种原因对财产进行分配,这种分配可能不仅仅基于财产的价值,还可能考虑到夫妻感情的破裂、子女的利益等因素。另一方面,这种财产处分可能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如何平衡夫妻双方的意愿与债权人的利益,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为律师,在处理涉及离婚协议财产处分的案件时,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具体情况,同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分析财产处分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提前向当事人告知,并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三)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的紧密结合

 

在本案中,林某阳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撤销顾某华与张某涵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但法院认为林某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条款的适用条件。这体现了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的紧密结合。

 

法律规定是抽象的,而案件事实是具体多样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判断法律规定的适用与否。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条件,同时要善于从案件事实中提取关键信息,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分析和诉讼策略。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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