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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出售房屋按照买方约定过户第三方名下后买方不认可合同怎么办

2024-10-14 20:29:30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某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判令林某彤、吴某兰支付剩余购房款 940000 元。

2. 判令林某彤、吴某兰给付逾期给付剩余购房款的利息。

3. 案件受理费由林某彤、吴某兰负担。

 

(二)被告上诉请求

林某彤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林某芳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林某彤称自己对林某芳和吴某兰之间房屋买卖的相关情况不清楚,且 2011 年写的欠条数额有误,当时写欠条时之前转账的凭证不在自己手里,实际已给付林某芳 40 万元,并非 20 万元。

 

(三)被告辩称

林某芳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林某彤的上诉请求。

吴某兰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四)法院查明

2009 9 28 日,出卖人林某芳与买受人吴某兰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房屋坐落为昌平区一号,成交价格为 710000 元。附件四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中写明“以上房款全部由本人支付给林某芳,与吴某兰无关”,后有林某彤签字,时间为“2009.9.29”。吴某兰于 2009 10 26 日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另,2009 9 23 日形成证明一份,载明“吴某兰购买林某芳一号的房子,所有款项和费用都由林某彤全部支付。特此证明”,卖房人签字处有林某芳签字,付款人签字处有林某彤签字。林某彤对证明及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签字及内容有异议,申请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落款“付款人签字”处和合同第 10 页中的“林某彤”签名与样本中的“林某彤”签名为同一人书写。

 

林某芳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林某彤,要求偿还 2011 3 13 日林某彤所写欠条的借款,欠条载明“今借林某芳人民币玖拾肆万元整,最晚陆年还完。自 2011 3 13 日至 2017 3 12 日还清”。

 

在之前案件中,林某芳主张借条系林某彤打电话表示做生意用钱借款 100 万元,自己在 2011 3 13 日将凑好的钱交给林某彤。林某彤则称,2003 年让林某佳住自己在海淀的房屋,2009 年林某佳表示不住了,因装修要求付款,最初说 120 万,后说 150 万。2009 年林某芳将昌平的房屋抵给林某佳 120 万,林某彤给林某芳写了欠条,之后林某彤支付了 30 万元和 10 万元房屋过户费,还剩 90 万元,因林某芳称过户还花了 4 万,所以变成 94 万。

 

林某彤还称,2009 9 26 日,林某芳将房屋配合吴某兰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子过户后林某佳去居住,林某彤去海淀房屋居住,自己给林某芳汇款 20 万元,当时作价 110 万元,还差 90 万元及过户费,当时未写欠条,2011 3 13 日写了欠条。林某芳则认为林某彤所述不属实,房子卖给林某彤,林某彤却未将房子过户到其名下,而是过户给了别人。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林某芳与吴某兰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林某彤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确认。

 

根据鉴定结论,证明及合同中的签字为林某彤所签,三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内容,由林某彤承担支付购房款的责任,吴某兰不再承担付款责任。林某芳已将房屋过户给吴某兰,林某彤应支付剩余购房款。关于诉讼时效,林某彤曾在之前案件中表示欠条因买卖房屋形成,欠条写明付款期限,期限届满后林某芳曾起诉要求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林某芳本案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因林某彤在之前案件中表示欠条款项为购房款,且结合其承诺替吴某兰支付购房款的事实,法院认定欠条所列款项为未付购房款,支持林某芳要求支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关于利息,欠条写明最后付款时间为 2017 3 12 日,利息应从 2017 3 13 日起算,林某芳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

 

二、裁判结果

1. 林某彤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林某芳购房款 940000 元。

2. 林某彤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林某芳利息。

3. 驳回林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办案心得

 

(一)证据在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在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林某芳与林某彤之间关于购房款的争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提供的证据。林某芳通过房屋买卖合同、欠条以及笔迹鉴定等证据,有力地支持了自己要求林某彤支付剩余购房款及利息的主张。

 

而林某彤虽然声称欠条数额有误,实际付款金额与林某芳所述不同,但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反驳林某芳的证据。这就提醒我们,在房屋买卖等重大经济交易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从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支付凭证,到双方的沟通记录等,都可能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证据。

 

作为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其证明力和可信度。同时,要指导当事人如何收集和整理证据,以增强其诉讼主张的可信度和说服力。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变更与责任承担的认定

 

本案中,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证明,法院认定三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内容,由林某彤承担支付购房款的责任。这体现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变更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当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变更的原因、过程和后果,以确定各方的责任承担。在本案中,虽然林某彤对合同变更提出异议,但由于其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了合同变更的事实。

 

这告诉我们,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任何合同变更都应该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其他有效证据支持。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举证困难的局面,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诉讼时效的把握与运用

 

诉讼时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本案中,林某彤曾在之前案件中表示欠条与房屋买卖有关,且林某芳在欠条付款期限届满后曾向法院起诉,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这使得林某芳在本次诉讼中,其要求支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从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要充分了解和把握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如果存在违约行为或债务纠纷,当事人应该在诉讼时效内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总之,通过办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们深刻认识到证据、合同变更和诉讼时效在案件中的重要性。在今后的法律服务中,我们将更加注重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当事人预防和解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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