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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亲属之间就父母宅基地房屋签订协议后一方反悔其他人起诉分配纠纷

2024-10-16 19:22:28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某、林某文、林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照双方于 2021 2 1 日签订的《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进行析产分割。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林某与其他原告、各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林某之夫林某理,于 1986 年去世,遗留夫妻共同房产一号北房 5 间(老北房)约合 90 平方米。林某理去世后,长子林某文单独出资在本院(一号)东侧新建房屋 12 间,约合计 110 平方米,又在老北房(一号)东侧新建门楼 1 间、耳房 2 间及平房 1 间,约合 66 平方米。次子林某伟单独出资在本院(一号)建平房 11 间约合 136 平方米。三女林某兰单独出资在本院(一号) 2 间平房,约合 47 平方米。

 

考虑到房屋年久失修,为日后翻建方便、明确产权、避免争议,2021 2 1 日,原、被告各方经协商一致,在丰台区 D 村委会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各方均签字按手印,对一号房屋划清产权。然事后被告林某英、林某溪之女林某芝反悔在村委会吵闹,导致村委会难以进行后续登记工作,无奈之下原告遵循村委会建议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一号房屋进行析产分割。

 

(三)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英、林某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分割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被告林某兰辩称,自己在一号盖了两间房屋,这两间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其他房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四)法院查明

林某与林某理系夫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二子三女,长子林某文、次子林某伟,长女林某英、次女林某溪、三女林某兰。1986 7 16 日,林某理因死亡注销户口。林某理生前未留遗嘱。一号宅基地系林某理祖业产。2016 12 9 日,院内建房审批表显示,户主林某,人口 9,原有房屋正房 8,配房 8,座落一号。申请理由:补办手续。原宅基地南北长 18 米,东西长 27 米,面积 486 平方米,折合 0.729 亩,社区意见、村委会意见均为同意。

 

2021 2 1 日,林某、林某文、林某伟、林某英、林某溪(林某芝代)、林某兰签订《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约定:“经全家协商,现院落分配如下:(翻建批示于 2016 4 月补办手续,现房屋使用权人为林某)共计 0.729 亩,院内房屋分配如下:1. 老北屋大梁为界往东归老大林某文所有,共计 9 间,分宅基地面积 200 平方米。2. 老北屋大梁为界往西归老二林某伟所有,共计 11 间,分宅基地面积 196 平方米。3. 东南角林某兰盖的房共计 2 间,分宅基地面积 50 平方米,归林某兰所有。4. 老三林某英,分宅基地面积 20 平方米,为林某英所有。5. 老四林某溪,分宅基地面积 20 平方米,为林某溪所有。

 

以上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尊重林某的意愿,林某在世或百年此协议书一直有效,各自遵守本协议之规定。本协议一式 6 份,每份三页,各家及村委会存档各留存一份,签字按手印立即生效。”

 

诉讼中,林某文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证明其出资在一号建房,林某英、林某溪、林某兰对此不予认可。证人赵某出庭陈述其在一号为林某文、林某伟建房。林某英、林某溪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签订更名证书前双方对宅基地面积存有争议,林某、林某文、林某伟对此不予认可。

 

关于一号房屋建设情况,林某、林某文、林某伟称一号院房屋除林某兰所建两间东房外,其余房屋均系林某文、林某伟所建,林某英、林某溪认可未出资在一号建房。林某兰称其出资在一号建东房两间。现一号院由林某、林某文一家及林某伟一家居住生活。

 

经本院现场勘验,一号老北屋大梁为界往东有北房三间,该北房三间南侧为二层建筑,其中一层有南北对称的房屋共八间,现该房屋均由林某文居住使用,林某、林某文、林某伟称《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中载明的归林某文所有的房屋对应的系上述该部分房屋;老北屋大梁为界往西有北房四间,该北房四间南侧有东西对称房屋共八间,有南房两间,林某、林某文、林某伟称《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中载明的归林某伟所有的房屋对应的系上述该部分房屋;一号院大门以东有东房两间,林某、林某文、林某伟称《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中载明的归林某兰所有的房屋对应的系上述该部分房屋。

 

诉讼中,林某英、林某溪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于 2021 2 1 日签订《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无效。2021 6 23 日,本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驳回林某英、林某溪的诉讼请求。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二、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内老北屋大梁为界往东东数北房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及该北房南侧南北对称的一层房屋八间归林某文所有。

2.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内老北屋大梁为界往西西数北房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第四间及该北房南侧东西对称的房屋八间,南房两间归林某伟所有。

3.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内大门以东东房两间归林某兰所有。

4. 驳回林某、林某文、林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办案心得

 

(一)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本起宅基地房屋析产纠纷中,2021 2 1 日签订的《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即分家析产协议)成为了案件的核心焦点。该协议明确了各方对宅基地及房屋的归属,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本案来看,尽管部分家庭成员在事后反悔,但法院依据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支持了按照协议进行房屋析产分割。这提醒我们,在家庭财产分割中,各方应谨慎签订协议,一旦签字确认,就应当遵守协议约定。同时,作为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判断协议的法律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在家庭财产纠纷中的作用

在本案中,各方都试图通过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林某文提交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以及证人赵某的出庭证言,用于证明其出资建房的事实;被告林某英、林某溪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宅基地面积存在争议。然而,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是法院判断的关键。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会进行综合审查和判断。在本案中,尽管存在一些争议,但法院通过现场勘验等方式,结合各方证据,最终确定了房屋的归属。这告诉我们,在家庭财产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律师要帮助当事人收集充分、有效的证据,以增强其主张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与法律规定的平衡

家庭财产纠纷往往涉及到亲情和法律的双重考量。在本案中,法院在尊重当事人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的同时,也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对于未经合法审批所建的二层建筑,法院不予支持分割,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作为律师,我们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诉求,寻求法律规定与当事人意愿的平衡点,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

 

(四)案件的启示与思考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我们深刻认识到家庭财产分割需要谨慎处理,各方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同时,要注意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对于律师而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深入了解案情,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注重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避免亲情的破裂。

 

总之,每一起家庭财产纠纷案件都有其独特之处,需要我们认真分析、仔细研究,以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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