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林某芳、张某鹏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 被告李某晨支付二原告购房款及已支付的各项费用
134,234.70 元(其中首付款
34,448 元、还贷总额
97,667.70 元、公共维修基金
2,114 元、印花税 5 元)。
2. 被告李某晨支付二原告房屋增值款
420 万元。
3. 诉讼费由被告李某晨承担。
林某芳、张某鹏称,二人为夫妻关系,林某芳的父亲是林某杰。2011
年,林某杰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F 号的私房拆迁,二原告借用林某杰的名义购买了涉诉房屋,双方约定由二原告承担所有购房费用,产权归二原告所有。2003
年 10 月 6
日,二原告以林某杰名义与拆迁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签订《就地安置合同书》,购买诉争房屋,合同总价
140,178 元。
二原告于
2001 年 12 月
19 日支付首付款
53,386 元,并用张某鹏公积金贷款 10 万元,张某鹏按月偿还贷款,至今还贷总额为
97,667.7 元;2003 年
10 月因房屋调换及测绘面积减少共收到房款退款
18,938 元,2003 年
10 月 11 日,二原告缴纳了维修基金、印花税共计
2,119 元,并办理入住手续,后又进行了装修,居住至今。2004
年 6 月
16 日,二原告取得了房产证,后二原告要求林某杰将房屋过户遭拒。因林某杰否认双方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合同,法院判决认定虽然二原告支付了首付款和贷款等费用,但是由于双方没有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所以房屋归林某杰所有。林某杰的违约行为致使二原告无法行使该房屋的权利,丧失了当时购买其他商品房的机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原告遂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
1. 被告李某晨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涉诉房屋的首付款是林某杰支付的,前案已经认定二原告与林某杰之间没有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也没有认定首付款是二原告支付的。关于贷款,是林某杰及张某鹏共同贷款的,实际上是林某杰自己偿还的。涉诉房屋是学区房,林某杰为了照顾林某芳孩子上学,让林某芳和张某鹏居住其中。当时二原告有房子处于出租状态,和林某杰约定用房屋租金的一半来还贷款,但二原告未用该笔钱还贷款,而是把该笔钱用林某杰的名字开了一个存折,该笔费用也未支付给林某杰。在前案二审时,二原告已将该存折改成了林某芳的名字。所以贷款虽形式上是张某鹏支付,实际是林某杰的钱。关于借名买房的增值部分,前案已认定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林某杰不存在违约行为,二原告要求支付增值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涉诉房屋不是商品房,在拆迁前是林某杰个人房屋,拆迁是按面积补差,用的是林某杰的工龄,涉诉房屋从首付款到贷款都是林某杰自己支付的,与二原告无关,不存在返还二原告费用的问题。
2. 被告陈某兰辩称:当年是林某杰让二原告购买涉诉房屋,林某杰不可能支付购房款,购房钱款都是二原告支付。
(三)法院查明
林某杰在原北京市东城区 F
号有产权房屋一间。因该地进行危旧房改造工程,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甲方)与林某杰(乙方)于
2003 年 10 月 6
日签订《民安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在民安地区内(原住房地址 F
号)有正式房屋 1 间,建筑面积
14.1 平方米;应安置人口 4 人,分别是林某杰、刘某娟、林某芳、赵某菲;乙方选择就地安置方式,放弃其他安置方式;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在民安地区建设的就地安置住房,其住房为一号住房,建筑面积
71.7 平方米,该安置住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双方同意安置住房房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40,178 元;甲方交付乙方安置住房的日期为 2003
年 10 月 8
日,交付地点为本合同标的物所在地。
2001 年
12 月 19 日,林某杰向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交付购房款
53,386 元。2001 年
12 月 25 日,林某杰、张某鹏(甲方、借款人还是丙方、担保人)与某银行(乙方,贷款人)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10 万元,抵押物为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
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张某鹏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至
2018 年 6 月共还款
97,667.7 元。2018 年 7
月 3 日,林某杰通过银行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转账
60,329.6 元,将涉诉房屋的贷款全部还清。林某芳、张某鹏提供的日期为
2001 年 12 月
19 日的首付款收据原件载明:今收到林某杰×××,交来首付购房款
53,386 元;其提交的户名为林某芳的存折显示 2001
年 12 月
17 日存入 20,000 元,12
月 19 日支取
21,000 元;其提交的户名为张某鹏的存折显示 2001
年 12 月
17 日开户存入
20,000 元,12 月
19 日支取 20,000 元;其提交的日期为
2003 年 10 月的说明载明“购房总额由原
156,516 元变更为现
140,178 元,减少
16,338 元。故将此款退回本人”。2003 年
10 月,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退还林某杰
18,938 元。
2003 年
12 月,林某芳、张某鹏及二人之女赵某菲入住涉诉房屋。2004
年 6 月
16 日,涉诉房屋登记至林某杰名下。
2018 年 7
月 12 日,林某芳、张某鹏曾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林某杰诉至本院,要求林某杰协助将涉诉房屋转移登记至二原告名下。本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芳、张某鹏出示的涉诉房屋首付款收据、银行还贷记录、生活缴费凭证等证据,可证明涉诉房屋的部分房款由林某芳、张某鹏支付,但不足以证明二人与林某杰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故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二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19
年 1 月
28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中,二原告申请对涉诉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
682.67 万元。
2018 年 8
月 29 日,林某杰与李某晨结婚。2019
年 4 月
26 日,林某杰去世。林某杰去世后,本院依法追加林某杰的法定继承人李某晨、陈某兰作为本案被告。被告李某晨到庭后出具林某杰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书写的遗嘱及视频,内容为林某杰去世后全部遗产由其妻子李某晨继承。原、被告均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二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李某晨承担还款和赔偿责任。
庭审中,二原告持二原告的取款记录、退还说明、退款收据、公共维修基金和印花税收据称,二原告于
2001 年 12 月
19 日从自己的账户取款
41,000 元,加上部分现金,支付了首付款
53,386 元,后因安置房屋调整,退还二原告
18,938 元,二原告支付公共维修基金
2,114 元和印花税 5 元。被告李某晨称,首付款
53,386 元、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都是林某杰用现金支付,但未合理解释现金的来源。
对于二原告主张其支付了贷款
97,667.70 元的意见,被告李某晨认可二原告支付该贷款数额,但认为林某杰和二原告当时约定,二原告居住涉诉房屋,将二原告所有的房屋出租,租金用来偿还涉诉房屋的贷款,之前庭审二原告也认可已存租金
17 万元,所以虽然二原告还贷,但二原告居住林某杰的房屋,应当视为林某杰还贷。二原告称,之前庭审基于林某杰同意以借名买房的方式将涉诉房屋给二原告,二原告才认可存租金
17 万元给林某杰用于养老,现法院已经认定借名买房事实不存在,实际上二被告也将该款取出用于林某杰治病等。
(四)裁判结果
1. 被告李某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芳、张某鹏首付款
34,448 元、还贷总额
97,667.70 元、公共维修基金
2,114 元及印花税 5 元,以上共计
134,234.70 元。
2. 驳回原告林某芳、张某鹏其他诉讼请求。
二、办案心得
(一)借名买房纠纷中的证据难题
在本案中,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成为了争议的焦点。二原告主张借名买房,但由于缺乏书面合同,使得证据的收集和证明力成为了关键问题。虽然二原告提供了首付款收据、银行还贷记录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充分证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存在。
这提醒我们,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交易中,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即使是亲属之间,也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陷入困境。同时,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我们需要仔细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尽可能地挖掘证据背后的事实。
(二)房款支付证据的重要性及分析
本案中,关于购房款的支付问题,双方各执一词。二原告主张首付款、还贷、公共维修基金及印花税等费用均由自己支付,并提供了取款记录、退款收据等证据。而被告则辩称这些费用是由林某杰支付的,但却无法合理解释资金的来源。
这就凸显了在房产纠纷中,房款支付证据的重要性。作为律师,我们需要帮助当事人梳理和整理支付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同时,对于对方提出的反驳意见,我们要仔细分析其证据的薄弱环节,通过合理的质疑和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关系的转变与责任承担
法院认定二原告与林某杰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不成立,这使得二原告支付的款项性质从购房款转变为借款。在林某杰去世后,作为其遗产继承人的李某晨,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这一法律关系的转变要求我们在处理案件时,要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