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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母亲申请房屋老人去世前未办理房产证多位子女继承分割纠纷

2024-10-16 19:24:36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林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估价 175 万元。

2. 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

 

林某杰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被继承人赵某兰系原被告母亲,于 2016 9 11 日突然因病去世。原被告父亲林某涛于 1995 1 2 日去世,原被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去世。被继承人赵某兰生前未留有遗嘱,除原被告外无其它继承人。被继承人赵某兰生前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全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并明确表示将此房屋变更登记为原告名下,目前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被告辩称

林某辉辩称,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房屋应归自己所有,该房屋实际是自己借名购买。房款是自己全额支付,自己有能力支付房款,老人原有拆迁款 165 万元不够支付该房款。原告提供录音录像中也反映出房屋实际是被告购买的。老人原有拆迁款 165 万元是赠与自己的,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2010 年老人已将上述钱款转入自己账户,赠与已经完成。

 

现原告提出上述钱款是由自己保管,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未经过老人同意,不可能将钱款转入自己账户,上述钱款在到账后 2 个月内就转入自己账户,赠与发生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老人并没有提出异议。在原告知道自己以老人名义买房后才提起此事,但老人并未明确表示将该钱款要回。如是由自己保管,完全没有必要一次性转入自己账户。自己认为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林某涛与赵某兰系夫妻,二人生有二子,长子林某辉、次子林某杰。林某涛于 1995 1 2 日去世,赵某兰 2016 9 11 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赵某兰原居住在其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2010 年,该房屋被拆迁,赵某兰获得拆迁补偿款 505 万元。赵某兰 505 万拆迁补偿款中的 165 万元给了林某杰,将其中的 175 万元给了林某辉,赵某兰自己留下 165 万元。2010 10 27 日,赵某兰留下的 165 万元拆迁补偿款转入林某辉账户中,当日林某辉将自己另一账户中的 205118.9 元也转入该账户中,并于当日将 1855000 元转入其另一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林某辉主张赵某兰赵某兰留下的 165 万元拆迁补偿款赠与了自己,但未提交赵某兰明确表示将该款赠与林某辉的证据,林某杰对林某辉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

 

2014 3 26 日,赵某兰作为申请购房人填写了家庭购房申请表(H 类),其中家庭人口数为 1 人。当日,赵某兰在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承诺书上签字。2015 1 22 日,赵某兰与北京 Y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兰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 1764599 元。

 

经查,一号房屋属于自住型商品住房。对于该房购房款支付情况,林某辉提交其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明林某辉于 2015 1 2 日从其账户转给北京 Y 公司购房款 100000 元,2015 1 22 日林某辉再次从该账户转给北京 Y 公司购房款 1664599 元。林某辉另支付该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17074 元。庭审中,林某辉主张该房屋是其借用赵某兰的名义给其女儿购买的,但未提交借名购房协议等证明存在借名买房事实的证据,林某杰对此不予认可。

 

庭审中,林某杰提交一份手写“申请”,内容为:“本人赵某兰 2015 1 22 日全款购买海淀一号房屋。现因本人赵某兰 83 岁需要儿子照顾养老。但由于长子林某辉不养老放弃赡养权,由次子林某杰赡养母亲赵某兰,但由于次子林某杰也是无房户,正在申请住房中。又因为养老涉及到遗产纠纷问题。所以特此申请将母亲赵某兰现购一号住房更改于此次林某杰名下。特此申请。”该申请末尾“申请人”处有“赵某兰”签字字样。经询问林某杰,其称该“申请”的内容是其妻子手写的,末尾是赵某兰本人签字,该份“申请”是想向给房屋开发商提交,但之后未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林某辉对该“申请”不予认可。另查,该房屋现已由北京 Y 公司交付给林某辉、林某杰二人,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四)裁判结果

赵某兰所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林某辉、林某杰共同继承,二人各继承该房屋 50%的权利份额。

 

二、办案心得

 

(一)证据在继承纠纷中的决定性作用

 

在本案中,证据的充分与否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林某辉主张拆迁补偿款是赵某兰的赠与以及房屋是借名购买,但他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些主张。相反,林某杰虽然提交了一份有赵某兰签字的“申请”,但由于该申请内容是林某杰妻子书写,且不能充分证明赵某兰去世后将房屋留给林某杰一人继承,也未被法院采纳。

 

这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在继承纠纷中,任何主张都必须有明确、充分的证据支持。无论是口头陈述还是一些间接证据,都很难在法律上被认可。对于当事人来说,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存与财产相关的证据,如赠与协议、遗嘱、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对于律师而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其证据的效力和不足之处,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二)借名买房与赠与的认定难点

 

本案中,林某辉提出的借名买房和赠与主张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借名买房需要有明确的借名协议,而赠与则需要赠与人明确的赠与表示。在缺乏这些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借名买房或赠与关系的存在。

 

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深入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仔细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和意图。对于借名买房,要审查购房款的来源、房屋的实际使用和管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赠与,要审查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财产的交付方式和时间等。同时,我们也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法律对于这些行为的认定标准,避免当事人产生过高的期望。

 

(三)自住型商品住房的政策限制与法律适用

 

一号房屋属于自住型商品住房,根据相关政策,这类房屋存在严格的购买和转让限制。林某辉主张借名购买该房屋,但由于政策不允许借名购买,且他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依法确认该房屋属于赵某兰购买。

 

这表明在处理房产纠纷案件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房屋的性质和相关政策法规。自住型商品住房是为了解决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而设立的,其购买和转让都受到政策的严格监管。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政策法规的要求,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要向当事人普及相关政策法规,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公平原则在遗产继承中的体现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本案中,虽然林某辉支付了房屋的购房款,但由于他无法证明拆迁补偿款是赠与以及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法院认定购房款应属赵某兰所有,最终判决房屋由林某辉和林某杰共同继承,各占 50%的份额。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存在过错或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平等地保护各方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我们要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合理的结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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