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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父母共同遗嘱因形式存在瑕疵法院认定部分无效纠纷

2024-10-17 19:41:16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某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登记在林某涛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林某轩继承。

2.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林某轩与被告林某丹、林某英、林某兰、林某莉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的父亲林某涛在解放前与前妻生育两名子女,即林某丹、林某英。林某涛与前妻离婚后和高某再婚,生育了三名子女,分别是林某轩、林某兰、林某莉。1999 年,林某涛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该房屋属于林某涛和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高某于 2001 2 10 日去世,林某涛于 2010 1 1 日去世。1999 8 16 日,父母留有遗嘱,房产由林某轩继承所有。在父亲去世后,2010 12 4 日、5 日,四被告确认看过父母的遗嘱。现林某轩为继承父母遗留房产,依法提起诉讼。

 

(三)被告辩称

1. 被告林某丹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婚姻状况属实,认可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是林某涛与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法判决,若房屋判决给原告,希望原告给各被告 2 - 5 万元作为适当补偿。

2. 被告林某莉辩称,同意林某丹的答辩意见,由法院依法判决。

3. 被告林某兰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婚姻状况属实,认可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是林某涛与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自己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应继承五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对原告提交的遗嘱真实性予以质疑,称母亲高某是文盲,不会写字,要求原告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同时对父亲书写的遗书及签名的真实性也提出质疑。此外,还提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4. 被告林某英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婚姻状况属实,认可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是林某涛与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自己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应继承五分之一的房产份额。表示没有见过遗嘱,质疑遗嘱上母亲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签。

 

(四)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林某涛在解放前与前妻生育林某丹、林某英。林某涛与高某再婚,生育林某轩、林某兰、林某莉。原、被告均认可林某丹、林某英与高某形成了扶养关系。林某涛与高某婚后购买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一套,2000 7 8 日该房屋登记在林某涛名下,双方认可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高某于 2001 2 10 日去世,林某涛于 2010 1 1 日去世。

 

庭审中,原告提交《遗书》一份,内容为:“一九九九年购房后我和老伴高某决定我俩去世后,房屋、财产的继承权由儿子林某轩继承。立书人:高某、林某涛,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该《遗书》中“高某”的签名与其他字迹并非同一笔迹。原告以此证明父母生前将财产遗留给原告。被告林某丹、林某莉对《遗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林某兰对《遗书》真实性有异议,林某英称没见过《遗书》,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原告还提交《父母遗书确认书》四份,内容为:“父亲和母亲写的遗书已经看过,知道内容‘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屋、财产全部由儿子林某轩继承’。遵照执行。女:林某丹,2010 12 4 日”;“父亲和母亲写的遗书已经看过,知道内容‘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屋、财产全部由儿子林某轩继承’。遵照执行。女:林某英,2010 12 4 日”;“父亲和母亲写的遗书已经看过,知道内容‘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屋、财产全部由儿子林某轩继承’。遵照执行。女:林某兰,2010 12 5 日”;“父亲和母亲写的遗书已经看过,知道内容‘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屋、财产全部由儿子林某轩继承’。遵照执行。女:林某莉,2010 12 5 日”。上述确认书主文部分为打印体,签名及日期部分为手写体。林某丹、林某兰、林某莉认可确认书的真实性及签名,林某英认可签名但称没见过确认书也没签过字。

 

(五)裁判结果

林某涛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林某轩与被告林某丹、林某兰、林某莉、林某英共同继承。其中,林某轩占有该房十二分之八的份额,林某丹、林某兰、林某莉、林某英各占有该房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二、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效力认定与举证责任

在本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的效力认定成为了核心问题。遗嘱作为被继承人处分财产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遗产的分配。原告林某轩提交的遗嘱,尽管存在高某签名与其他字迹不同以及高某签名未标注日期等形式上的瑕疵,但通过《父母遗书确认书》等证据,一定程度上证明了遗嘱的真实性。

 

在这类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尤为关键。作为律师,我们必须明确,当对方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时,我们需要全方位、多角度地收集证据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不仅要求我们深入了解遗嘱的形成过程,包括遗嘱人的意愿表达、遗嘱的起草和签署情况等,还需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同时,对于共同遗嘱,法律对其形式要件有着严格的规定。本案中,高某遗嘱部分的形式缺陷,导致其房产份额的继承不得不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这警示我们,在为当事人起草和审查遗嘱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都无懈可击,避免因遗嘱的瑕疵而引发纠纷和争议。

 

(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

本案清晰地展现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复杂交织。在存在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应优先适用,但当遗嘱存在不合法或无效部分时,法定继承则成为补充。

 

作为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精准地划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范围和份额。对于遗嘱有效的部分,我们要坚决捍卫遗嘱人的意愿,确保其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执行;而对于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部分,我们则要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如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等,公平、合理地分配遗产份额。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遗产分配的公平与正义。

 

(三)诉讼时效在继承纠纷中的适用

诉讼时效在继承纠纷中的适用是一个需要谨慎考量的问题。在本案中,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只要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被告林某兰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但法院未予采纳。

 

作为律师,我们要准确把握诉讼时效在继承纠纷中的适用条件,为当事人提供准确、专业的法律建议。同时,我们要向当事人清晰地解释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后果,避免当事人因对法律的误解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四)证据的综合运用与案件事实的查明

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据的综合运用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原告林某轩提交的《遗书》、《父母遗书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建了案件的事实基础。尽管被告对部分证据提出了质疑,但通过对证据的深入分析和准确判断,法院最终认定了遗嘱的真实性。

 

作为律师,我们要善于挖掘、整理和分析证据,从错综复杂的证据中梳理出关键线索,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同时,我们要对对方可能提出的质疑和反驳做好充分的准备,凭借扎实的证据基础,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时,我们需要深入钻研法律规定,精准把握遗嘱的效力、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诉讼时效的适用以及证据的运用等关键问题。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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