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二)事实与理由
林某霞的父母林父与林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林某霞、林某杰、林某刚、林某芬。2015
年 4 月
23 日,林父去世。2016 年 5
月 20 日,林母去世。2001
年,林父承租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A 号房屋进行危旧房改造,林父家庭获得安置住房一套,即涉案房屋。因林父夫妇无能力购买,便让子女商量如何保障夫妇二人居住问题,谁出资金该房屋归谁所有。后林某杰组织所有子女商议此事,最终决定由林某霞出资购买涉案房屋。林某霞缴纳了购房首付款,并与父亲共同办理房屋贷款,贷款全部由林某霞偿还,房屋交付后由林某霞出资装修供父母居住。现涉案房屋登记在林父名下。父母去世后,林某刚要求法定继承涉案房屋。林某霞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林父名下,但根据家庭会议情况及房屋的出资情况,涉案房屋应归其所有,故起诉至法院。
(三)被告辩称
1. 被告林某杰辩称:同意原告林某霞的诉讼请求。
2. 被告林某刚辩称:从未参加过家庭会议,也未听说父母召集子女商议谁出资购买房屋归谁。2001
年购买涉案房屋时,林某杰曾私下与林某刚商议购买房屋一事,林某刚未明确表态。林某刚不认为谁出资房产就应归谁,虽曾表示因林某霞家是儿子,自己可以不与林某霞争房屋的使用权,且至今未使用该房屋,但并不代表放弃所有权,林某霞需按照继承向其支付折价款。林某刚认为,林某霞对涉案房屋的出资应认定为借款,不应认定为房屋所有权,该出资行为可在继承案件中一并解决;其次,根据拆迁政策,购买涉案房屋还需考虑原房屋面积、父母工龄、拆迁户口等因素,房屋价值并不仅仅等同于购房款。综上,林某刚不同意林某霞的诉讼请求。
3. 被告林某芬辩称:林某杰组织过四人商议购买房屋一事,商议谁出资房屋即归谁所有,当时林某芬表示同意,林某刚未表示同意,但也未反对。因当时对法律不了解,且现涉案房屋价值提高,林某芬不同意林某霞的诉讼请求,认为应由子女继承该房屋。
(四)法院查明
林父与林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林某霞、林某杰、林某刚、林某芬。2015
年 4 月
23 日,林父去世。2016 年 5
月 20 日,林母去世。
2001 年
11 月,林父与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订立《安置合同》,约定林父在民安地区内有正式住房三间,应安置人口两人,分别为林父、林某芬,自愿购买涉案房屋。后林某霞以林父名义交纳涉案房屋首付款,林父与林某霞又作为借款人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扣款账户为林某霞账户。2004
年涉案房屋登记在林父名下。关于涉案房屋使用原被拆迁房屋面积、林父夫妇工龄、户口等优惠利益问题,林某霞解释称涉案房屋装修等均由其出资,基本上冲抵了上述优惠利益,老人在世时也表示过优惠利益与上述支出、租金等相互冲抵。
诉讼中,林某霞提交燃气收费单、物业费发票、入网费收据、装修承诺书等,证明其对涉案房屋的添附情况并以产权人名义交纳物业费。三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林某霞提交证明四份,证明家庭中曾商议涉案房屋谁出资归属于谁。其中证明一内容为“我林父在
96 - 97 年间先后从二女儿林某霞借钱 40 多万,现已无能力偿还钱,更没有能力为自己买回迁房,经得二女儿同意,决定回迁房子由你林某霞为我们买房子,等我们百年后房子归你林某霞所有,口述无凭,立字为据。父:林父(按捺指印)母:林母(按捺指印)姑姑林某敏(按捺指印)2001
年 9 月 7
日”。
证明二内容为“拆迁前,大姐(林某杰)哥(林某刚)二姐(林某霞)和我,我们四人开了一个有关如何为老人买房子会议。会上我们姊妹四人(其中四原由三更改)一致同意哥哥自己卖自己的房子,不和爸爸妈妈掺和,以免以后因房子发生纠纷,爸妈的房子由姐妹三人负责,跟你没有任何关系,至于谁给爸妈买房子住由我们三人商议决定,由于当时每个家庭条件不一样,避免以后发生房产纠纷,我和大姐决定由二姐(林某霞)独自出资给爸妈购买房子住,直到送走两位老人为止。妹妹林某芬
2013 年 5 月”。
证明三内容为“涉案住房由二女儿(林某霞)于
2001 年 11 月
23 日独自出资购买。谁买的房子,我们老俩在有生之年住,死后归谁所有,这是买房前我们老俩确定的,其他三个子女也知道。至于优惠部分用于入住前的装修等……我们老俩也不给你住房钱了,直至把我们老俩送走为止,房屋归林某霞所有。口述人:林母(按捺指印),证明人:孙某(按捺指印)、吴某(按捺指印)2015
年 5 月
20 日”。证明四内容与证明三内容一致,证明人处为林某杰
2015 年 5 月
28 日。
就上述证明文件,林某杰、林某芬认可真实性,林某刚否认真实性,并认为
2001 年林父已经意识不清。林某霞解释称证明一是父母的真实意愿,由于父母无法写字,由其代写,但父母按捺了手印,姑姑亲自签名并捺印,现姑姑已经去世。林某芬称在一次探望母亲时,林某霞提出购买涉案房屋一事,让林某芬将事情经过写出来,在林某霞的指导下林某芬遂出具了证明二。
林某霞另提交
2015 年以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三被告及林母的谈话笔录,该案因林某霞撤回起诉,法院已裁定准许撤诉。该案中林某刚在谈话时称“现在还不是时候”,林某霞认为林某刚并没有表示对所有权确认的异议,仅认为母亲在世不适合诉讼,证明林某刚认可有家庭会议。经质证,三被告均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林某刚称当庭表达意思为父亲刚去世,母亲还在生病,当时解决房子纠纷不合适,林某刚当时就表示房屋应该依法继承。
林某刚提交林父自
1996 年始的病历材料,证明林父的病情影响其书写、语言、认字。经质证,当事人均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林某霞认为根据病历材料可看出林父神志清醒,林父夫妇能够共同对涉案房屋作出处分决定。
诉讼中,就林某霞为何未在林父夫妇在世时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节,林某霞解释称此前为让父母居住安心,未想过要过户,也未想到其他子女会有异议。后曾考虑过办理过户,但因父母身体原因办理未果。就林某霞是否能提供父母的指纹捺印以供对证明一的捺印进行鉴定,林某霞经寻找后表示没有对比样本。
(五)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办案心得
(一)证据的充分性与证明力
在本案中,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力成为了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原告林某霞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虽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如证明文件、缴费单据等,但这些证据在证明力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对于关键的证明一,由于内容为原告代书,且在被告林某刚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原告无法提供捺印比对样本以证明其真实性,这使得该证据难以被法院采信。其次,即使这些证明文件被认定为真实,其内容也未能充分证明父母认可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明力,能够清晰、明确地支持其主张。
作为律师,我们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要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准确评估。对于存在瑕疵或证明力不足的证据,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指导当事人进一步收集和补充证据。同时,我们也要帮助当事人分析证据的优势和劣势,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二)房屋产权的认定与多种因素的考量
房屋产权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取得不仅涉及到原告的出资,还包含了原被拆迁房屋面积、父母工龄、户口等优惠利益。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共同影响着房屋产权的归属。
原告仅以出资为由主张房屋所有权,显然是不充分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全面考虑房屋取得的各种因素,而不是仅仅依据单一因素来确定产权归属。这就要求我们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事实,准确把握各种因素对房屋产权的影响。
我们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房屋产权认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避免当事人片面地认为出资就必然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我们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家庭会议及意思表示的审查
本案中,家庭会议及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原告主张存在家庭会议并达成了谁出资购买房屋归谁所有的共识,但被告林某刚对此予以否认,且其他被告的说法也存在差异。此外,即使存在家庭会议,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子女对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意见也并非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会谨慎判断家庭会议的真实性以及各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为律师,我们要帮助当事人收集和整理能够证明家庭会议及意思表示的证据,同时要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严格审查。
(四)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提示
通过本案,我们深刻认识到在房屋产权纠纷中,法律风险的防范至关重要。作为律师,我们要向当事人充分提示法律风险,告知当事人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重要性。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我们要帮助当事人提前规划,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家庭财产问题时,要遵循法律规定,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时,我们要从证据、产权认定、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法律风险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和思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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