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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父母再婚后买房登记母亲名下其过户给部分子女其他子女主张无效的案例

2024-10-17 19:47:59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林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登记于孙某霞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产于 2016 8 17 日赠予给朱某强的赠与合同无效。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林某鹏的父亲林某峰与母亲刘某琴大约在 1953 年结婚,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即林某文、林某鹏、林某君。林某鹏的母亲于 1988 年因病去世,林某峰与陈某希于 1989 年再婚(二人均系再婚),1992 年经西城法院判决离婚。林某峰与孙某霞 1994 年再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孙某霞与林某峰再婚前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朱某强、朱某辉。林某峰于 2020 6 24 日去世。1999 年,根据房改房相关规定,孙某霞自愿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产,并登记在其名下,该涉案房屋系林某峰和孙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 年,孙某霞在林某峰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产私自赠予朱某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某鹏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霞、朱某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该房产系孙某霞前夫朱某洪于 1983 7 月在国外因公殉职后,单位为照顾家庭所分配的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虽登记在孙某霞名下,但实际所有的相关费用、过户费用均由朱某强支出。2015 年,林某峰生病期间,曾留有遗嘱处分其名下财产,当时林某峰与孙某霞口头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孙某霞自行处理其名下财产,因此,2016 年孙某霞将该房产过户至朱某强名下,双方实际是借名买房,以赠与方式完成产权变更。

2. 林某峰在 2018 年留有第二份遗嘱,其遗嘱内所处分房产未涉及本案涉诉房产,所以二被告认为,当时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林某峰认同了孙某霞的过户行为。

 

三、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林某文述称,案涉房屋是林某峰与孙某霞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峰去世后,不能随意过户。孙某霞将案涉房屋私自过户存在隐匿财产的嫌疑,林某文不同意,案涉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同意林某鹏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情况

 

林某峰与刘某琴系夫妻,育有子女林某鹏、林某文、林某君。朱某洪与孙某霞婚后育有子女朱某强等。朱某洪于 1983 年去世,刘某琴于 1988 年去世,林某峰与孙某霞于 1994 年登记结婚,林某峰于 2020 6 24 日去世。

 

1996 10 25 日,孙某霞向西城区房地产交易管理科提交《购买公有住房申请》,申请以成本价购买西城区一号房屋,申请显示家庭人口 3 人。1996 11 13 日、12 24 日、1997 7 9 日,孙某霞分别向单位缴纳购房预付款、购房款等。1998 8 1 日,单位与孙某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西城区一号房屋出售给孙某霞。1999 3 22 日,该房屋登记至孙某霞名下。

 

2016 8 17 日,孙某霞与朱某强签订《赠与合同》,将西城区一号房屋赠与朱某强,2016 9 3 日,该房屋登记至朱某强名下。

 

庭审中:

1. 孙某霞、朱某强提供材料证明涉案房屋为单位给予朱某洪家人的福利性分房,赵某鹏及赵某文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房屋登记在孙某霞名下且购买时孙某霞已与林某峰结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2. 孙某霞、朱某强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一直由朱某强一家居住使用,林某鹏及林某文对房屋由朱某云居住予以认可,但认为部分证据并非案涉房屋的费用证明。

3. 孙某霞、朱某强提交林某峰遗嘱,证明过户行为经过林某峰认可,林某鹏及林某文对遗嘱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遗嘱未涉及本案房屋处置。

4. 孙某霞、朱某强提交林某鹏另案起诉状,证明林某鹏曾称林某峰与孙某霞再婚前对房屋及财产有约定,林某鹏对起诉状真实性认可,但称是孙某霞先行起诉继承案件。

 

五、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林某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律师分析与办案心得

 

(一)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林某鹏主张孙某霞在林某峰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赠与朱某强,认为该赠与合同无效。

 

首先,案涉房屋是孙某霞与林某峰婚后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孙某霞及朱某强称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通过赠与合同完成过户,但他们未能举证证明在购房过程中存在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此法院未采纳这一观点。

 

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峰在世时明确否定案涉房屋的赠与行为。即便孙某霞单方将房屋赠与朱某强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并不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此外,林某鹏和林某文认为案涉赠与合同未告知他们,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然而,赠与行为发生时林某峰在世,孙某霞及朱某强并无向他们告知的义务,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孙某霞及朱某强存在恶意串通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办案心得

 

首先,在涉及房产的纠纷中,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在本案中,被告主张借名买房,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关系的存在。这提醒我们,在进行任何房产交易或产权变更时,都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协议等,以便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要谨慎处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可能会引发纠纷。在本案中,孙某霞将房产赠与朱某强的行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得到林某峰同意的情况下,引发了争议。这提示我们,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夫妻双方的意愿,避免因擅自处分而导致法律风险。

 

再者,关于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孙某霞的赠与行为可能构成无权处分,但这并不必然导致赠与合同无效。这表明在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准确理解和区分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认为无权处分就会使合同无效。

 

最后,在家庭财产纠纷中,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情感因素。作为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判断,还要充分考虑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尽量通过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总之,房产纠纷案件复杂多样,需要我们在法律框架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当事人提供准确、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也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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