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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父母房屋母亲个人以买卖名义赠与部分子女签署合同有效吗

2024-10-17 19:48:29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确认孙某与林某君林某英 2013 6 5 日签订的西城区 A 号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依法判决林某君林某英配合林某将登记在林某君名下的西城区 D 号、登记在林某英名下的西城区 W 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孙某名下。

3. 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林某的父亲林某斌与母亲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长女林某君、次女林某英、长子林某。林某斌于 2013 8 6 日去世,孙某于 2019 3 21 日去世。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A 号平房两间(建筑面积 27.4㎡)系林某斌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孙某名下。在继承诉讼过程中,林某得知孙某于 2013 6 月将该房屋通过买卖方式过户至林某君林某英名下。林某认为,孙某未经林某斌同意出售房屋,其与林某君林某英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

 

二、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君林某英辩称:1984 6 23 日,孙某通过继承取得涉案房屋,林某斌在《继承产权保证书》上签字,表明涉案房屋由孙某个人继承。2013 5 29 日,孙某与林某君林某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林某君林某英依约向孙某支付房款,房屋已实际交付并办理过户手续,该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2014 4 24 日,林某君林某英分别取得单独所有房产证。2018 年,因政府下发危房通知,房屋进行了重建。

 

在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继承诉讼中,林某在 2021 5 20 日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及反诉状中认可案涉房屋是孙某的个人财产,并主张分割购房款,这表明林某认可涉案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在书面材料中对己不利的事实明确承认的,另一方无需举证。林某主张孙某无权处分房屋导致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此外,涉案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未侵犯林某的权益,林某不具备提起本次诉讼的主体资格。综上,涉案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林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法院查明情况

 

1. 诉讼主体及自然人关系:林某斌与孙某系夫妻,育有子女林某君林某英、林某。林某斌去世后,孙某也于 2019 年去世。

2. 涉案房屋产权变化:1994 8 月,孙某通过法院判决继承北京市西城区 XX 号南房西侧两间及中间北房三间,并于 1994 9 23 日取得房屋产权。2001 9 25 日,孙某对房屋进行析产,取得北京市西城区 XX 号第二排北房西侧第二、三间(建筑面积 27.4 平方米,即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2013 6 5 日,孙某与林某君林某英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 50000 元价格出售给林某君林某英,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13 6 8 日,房屋登记至林某君林某英名下,2013 6 27 日,林某君林某英领取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证书。2014 4 10 日,林某君林某英取得按份共有的产权证书(各占 50%),随后通过《析产协议》,将房屋分别登记至林某君林某英名下。

3. 林某斌立遗嘱情况:林某斌于 2013 5 10 日书写自书遗嘱,将北京市海淀区 XX 房产及北京市私房平房两间(包括涉案房屋)等遗产全部由林某继承。2013 5 19 日上午,林某斌再立遗嘱,称 5 10 日的遗嘱是在林某强迫下抄写,并非其本意,全部无效,并表明北京市西城区 XX 平房 2 间产权归孙某,其全部财产归林某鹏所有。2013 5 19 日中午,林某斌又立遗嘱,将北京市海淀区 XX 房屋由林某英继承。在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继承诉讼中,经鉴定,5 19 日的两份遗嘱与 5 10 日的遗嘱为同一人书写,法院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认定 5 19 日的遗嘱变更了 5 10 日的遗嘱,且在继承案件中,因林某已提起本案诉讼,对涉案房屋未作处理。

 

四、庭审情况

 

庭审中,林某主张涉案房屋系父母共同财产,母亲出售房屋父亲不知情,母亲无权单独处分,且成交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母亲与二被告恶意串通,侵犯其作为林某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涉案买卖合同无效。林某君林某英则认为涉案房屋是孙某继承的祖产,为孙某个人所有,孙某有权处分。林某君林某英提交了林某在继承案件中提交的答辩状和民事反诉状,以及《继承产权保证书》作为证据,林某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五、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六、律师分析与办案心得

 

(一)律师分析

 

1. 房屋产权归属争议: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对于该房屋是否为林某斌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存在争议。若为孙某个人财产,她有权处分给林某君林某英;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处分房产时若未告知林某斌,则属无权处分。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无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取决于能否产生合法的物权变动效果。林某以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2. 恶意串通的认定:林某主张孙某与林某君林某英恶意串通,但法院认为,首先,房屋买卖合同及产权过户发生在林某斌去世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林某斌生前对此提出异议。其次,林某斌虽在第一份遗嘱中提到将涉案房屋留给林某继承,但之后的遗嘱否认了第一份遗嘱的真实性,且后续遗嘱未涉及涉案房屋继承问题,不排除林某斌与孙某就房屋处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最后,关于房屋出售价格,林某未提供市场价格证据,即便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鉴于孙某与林某君林某英的亲属关系,也不能必然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林某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办案心得

 

1. 产权明晰的重要性:在房产纠纷中,房屋产权的明晰至关重要。本案中,由于房屋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继承、遗嘱、产权登记等。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尽可能明确财产的归属,避免在一方去世后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

2. 证据在诉讼中的关键作用: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林某主张合同无效及恶意串通,但未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这提醒我们,在任何法律纠纷中,当事人都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只有具备充分的证据,才能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本案涉及到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无权处分以及恶意串通等法律问题的认定。作为律师,必须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法律建议和有效的法律服务。同时,也要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法律规定,避免因对法律的误解而导致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总之,房产纠纷案件复杂多样,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处理。在法律实践中,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也要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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