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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父亲去世后母亲对房屋留下打印遗嘱部分子女主张无效的案例

2024-10-19 19:21:15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文、李某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李某文、李某冰共同共有;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赵某芳与李某文系夫妻关系,李某冰系二人之女。齐某睿系赵某芳与齐某辉之子,其与李某文系继父子关系。2020 11 22 日,赵某芳因病去世。赵某芳生前于 2020 7 18 日立下《遗嘱书》,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了遗嘱处分。对于赵某芳名下遗留房产的归属问题,齐某睿提出异议,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齐某睿辩称,2020 5 2 日赵某芳做过开颅手术,立遗嘱时间与其手术时间仅相隔两个月,认为她当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赵某芳 2020 7 18 日立下的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被告李某旭辩称,如果有其母亲郭某琴继承赵某芳的遗产份额,要求继承其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被告李某林辩称,如果有其奶奶郭某琴继承赵某芳的遗产份额,要求代位继承其中属于其父亲李某鹏的份额。

 

被告李某坤辩称,与李某旭意见一致,如果有其母亲郭某琴继承赵某芳的遗产份额,要求继承其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三、法院查明

 

赵某芳系被继承人。1994 4 25 日,赵某芳与齐某辉登记结婚,婚后于 1996 3 18 日生育一子齐某睿。2004 5 14 日,赵某芳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密云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原房屋)。2009 3 26 日,赵某芳与齐某辉协议离婚,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齐某睿由赵某芳抚养,原房屋及另一平房归赵某芳所有。

 

2009 7 9 日,赵某芳与李某文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 2014 2 14 日生育一女李某冰。

 

2009 12 月,赵某芳将原房屋出售给胡某,收到售房款。2009 12 28 日,赵某芳购买涉案房屋并取得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2020 7 18 日,赵某芳立下《遗嘱书》。2020 11 22 日,赵某芳去世。2021 4 月,李某文、李某冰与齐某睿就赵某芳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另查,赵某芳之父为赵某洪,之母为郭某琴。赵某洪与郭某琴共育有五名子女。赵某洪于 2003 年病逝,郭某琴于 2021 1 月去世。其中一名子女赵某亮已去世多年且无子女。赵某鹏于 2009 3 21 日死亡,其生前与其妻苏某育有一子李某林。

 

案件审理过程中,齐某睿申请追加李某旭、李某林、李某坤为被告,法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双方认可涉案房屋现值为 165 万元。

 

四、裁判结果

 

1. 涉案房屋归李某文、李某冰所有;

2. 齐某睿、李某旭、李某林、李某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某文、李某冰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3. 李某文、李某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齐某睿房屋折价款 39 万;

4. 李某文、李某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某旭房屋折价款 8.8 万;

5. 李某文、李某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某林房屋折价款 8.8 万;

6. 李某文、李某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某坤房屋折价款 8.8 万;

7. 驳回李某文、李某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一)争议焦点

1. 赵某芳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2.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赵某芳与李某文的夫妻共同财产;

3. 涉案房屋应当如何分配。

 

(二)遗嘱效力问题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赵某芳所立遗嘱系在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方式订立,遗产未处理,现双方对遗嘱效力有争议,应按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审查。该遗嘱由两位见证人见证,但未在第一页签字及注明年、月、日,第二页也未注明年、月、日,赵某芳也未在两页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且视频证据未展示遗嘱内容,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故该遗嘱无效,赵某芳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房屋属性问题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赵某芳在与齐某辉婚姻期间购买原房屋,离婚协议约定归其所有,该房屋属赵某芳个人财产。婚后出售原房屋,售房款应视为赵某芳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虽涉案房屋在赵某芳与李某文婚后购买,但通过转账记录可确定大部分购房款来自原房屋出售款,属赵某芳婚前个人财产。李某文辩称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综合认定赵某芳婚前个人财产对涉案房屋出资比例约为 71%,李某文与赵某芳夫妻共同出资比例为 29%。夫妻共同出资部分析产后,赵某芳与李某文各享有涉案房屋 14.5%份额,故赵某芳在涉案房屋中享有的遗产份额为 85.5%,对应价值 1410750 元。

 

(四)房屋分配问题

郭某琴、李某文、李某冰及齐某睿为赵某芳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郭某琴去世后,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赵某芳先于郭某琴去世,其享有郭某琴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一由齐某睿、李某冰代位继承;赵某鹏先于郭某琴去世,其享有郭某琴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一由李某林代位继承。考虑房屋合理效用,法院酌定涉案房屋归李某文、李某冰所有,由他们给付齐某睿、李某旭、李某林、李某坤相应折价款。

 

六、办案心得

 

1. 重视遗嘱形式合规性:本案中赵某芳的遗嘱因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这凸显了在遗嘱继承案件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的重要性。无论是何种遗嘱形式,都要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遗嘱无效引发复杂的继承纠纷。

2. 准确判定财产属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仔细分析。本案通过对房屋购买时间、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审查,确定了涉案房屋的属性。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明确财产归属,以防在继承等情形下产生争议。

3. 强调证据的关键作用:李某文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未提供证据而未被法院采信。这再次提醒我们在诉讼中证据的关键地位。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应注重收集和保存与财产相关的证据,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本案涉及民法典施行前后遗嘱效力的审查,需要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深入研究法律条文的变化和适用条件,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5. 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在遗产分配问题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各方利益和房屋的合理效用。作为律师,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也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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