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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继母占有多套遗产房屋且未有遗嘱子女起诉分割纠纷

2024-10-19 19:27:51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文、陈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继承人陈某辉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二原告分别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2. 依法判令被继承人陈某辉名下位于重庆市二号房屋,二原告分别继承八分之一份额;

3. 依法判令被继承人陈某辉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三号房屋,二原告分别继承八分之一份额;

4. 依法判令被继承人陈某辉名下位于唐山市四号房屋,二原告分别继承八分之一份额;

5.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继承人陈某辉婚内育有两个孩子,分别为原告陈某文和原告陈某兰。被告陈某贤系被继承人陈某辉的父亲。2017 年被继承人陈某辉离婚后与被告周某再婚。被继承人生前留有房产多处,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是第一次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离婚后购买重庆市二号房屋。被继承人陈某辉于 2020 2 8 日因病去世,未能留下遗嘱。二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辩称,我方同意调解解决,我方主张北京的房子给二原告,重庆的两套房屋归我们所有,另外不再给付原告其他款项。

被告陈某贤未到庭答辩。

 

三、法院查明情况

 

陈某辉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 6 7 日登记结婚,二人生育陈某文、陈某兰两个女儿,二人于 2017 7 28 日协议离婚。周某系陈某辉与赵某离婚后陈某辉再婚的妻子,陈某辉与周某于 2017 12 19 日登记结婚。陈某贤系陈某辉的父亲,陈某辉的亲生母亲已去世,后陈某贤与秦某霞于 2017 11 10 日再婚(此时陈某辉早已成年,其与秦某霞无抚养关系)。陈某辉于 2020 2 8 日死亡,死亡前未留有遗嘱。死亡时陈某辉与周某系夫妻关系。本案二原告及周某、陈某贤系被继承人陈某辉的法定继承人。

 

另,根据本院作出的之前判决书,记载:陈某辉与赵某在 2017 7 28 日协议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包括:1. 子女抚养……2. 财产分割,归男方: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汽车一辆。归女方:个人衣物。3. 债权债务,由男方陈某辉偿还位于通州区一号房屋的 388 万元房屋抵押贷款。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在审理过程中,陈某贤、陈某文、陈某兰、周某均表示要求继承陈某辉遗产。本院最终判决陈某贤、陈某文、陈某兰、周某对上述房屋的银行贷款本息在继承陈某辉遗产的范围内偿还给银行。

 

经核实,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所争议的被继承人陈某辉名下的遗产并在本案中进行处理的包含以下财产:

1.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辉名下)。该房屋归陈某辉所有,系陈某辉与周某再婚后陈某辉的个人婚前财产。目前房屋贷款尚未还清,且根据之前判决书,由二原告及二被告对房屋所欠贷款的本息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2. 坐落于重庆市二号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陈某辉、周某,登记时间为 2019 12 20 日,已办理产权登记。二原告主张该房屋总价值在 101.24 万元左右,同意房屋归周某所有,但主张周某应给付房屋补偿款 25.31 万元。周某认可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但不认可分割方式,主张该房屋系其与被继承人陈某辉的夫妻共同财产。

3. 坐落于重庆市三号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周某,登记时间为 2019 9 27 日,已办理产权登记。二原告主张该房屋总价值在 194 万元左右,同意房屋归周某所有,但主张周某应给付房屋补偿款 48.5 万元。周某主张该房屋目前有贷款,根据贷款合同显示该房屋贷款 127 万元,截止 2021 8 17 日贷款总金额为 1234503.37 元,主张该房屋系其与被继承人陈某辉的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周某未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作价。

4. 坐落于河北省唐山市四号房屋已于 2019 10 9 日出售给案外人林某琴。

 

四、裁判结果

 

1.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由陈某文、陈某兰、周某、陈某贤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2. 坐落于重庆市二号房屋归周某所有,周某分别给付陈某文、陈某兰、陈某贤房屋折价补偿款每人 12655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给付清;

3. 坐落于重庆市三号房屋归周某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周某偿还,周某分别给付陈某文、陈某兰、陈某贤房屋折价补偿款每人 85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给付清。

 

五、案件分析

 

1. 遗产范围的确定:通过对被继承人陈某辉的婚姻状况、财产登记情况以及之前判决书的梳理,确定了本案中涉及的遗产范围,包括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重庆市二号房屋和三号房屋。对于已出售的唐山市四号房屋,因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就已出售,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在本案中分配。

2. 房屋性质的认定:

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系陈某辉与前妻离婚后再婚前的个人婚前财产,虽然目前房屋贷款尚未还清,但应按照法定继承由二原告与二被告均等份额继承。由于案外人银行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不宜判决归哪方所有,在房屋贷款清偿后各方可以另行协商房屋具体归属。

重庆市二号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陈某辉和周某,周某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根据二原告的主张和房屋市场价值,判令该房屋由周某继承所有,周某应给付二原告及陈某贤房屋折价补偿款。

重庆市三号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周某,周某也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该房屋由周某继承所有,在扣除剩余贷款后,按照房屋现值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四人平均分配,周某给予二原告及陈某贤房屋折价补偿款。

3. 继承份额的确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本案中,二原告、周某和陈某贤作为被继承人陈某辉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对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各继承人对不同的房屋分别享有相应的份额。

 

六、办案心得

 

1. 明确遗产范围的重要性:在继承纠纷案件中,首先要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通过调查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财产登记情况、债务情况等,确定哪些财产属于遗产,哪些不属于遗产。在本案中,律师通过仔细梳理之前的判决书和相关证据,明确了遗产的范围,为后续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依据。

2. 准确认定房屋性质:对于涉及的房屋,要准确认定其性质,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不同的房屋性质不同,法院根据房屋登记情况、离婚协议等证据,对房屋的性质进行了准确认定,并据此确定了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深入研究相关证据,准确判断房屋性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3. 合理主张继承份额:在确定遗产范围和房屋性质后,要合理主张继承份额。根据法律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在实际案件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等,可以适当主张多分配份额。在本案中,二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与其他继承人一起按照均等份额继承遗产,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合理主张了二原告的继承份额,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4.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律师要指导当事人收集与遗产相关的各种证据,如遗嘱、财产凭证、亲属关系证明等。在本案中,之前的判决书、离婚协议、房屋登记信息等证据都为确定遗产范围和房屋性质提供了重要依据。律师要善于运用这些证据,增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为胜诉奠定基础。

5. 诉讼策略的制定: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本案中,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份额。律师围绕这一诉讼请求,组织证据、分析法律关系,与对方进行协商调解。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如对方提出新的证据或主张,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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