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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将房屋遗嘱给孙子女部分子女反对孙子女能否起诉强制继承

2024-10-20 21:27:43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并明确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F 号院内的北正房五间、厢房三大间归原告林某继承。

 

事实和理由:赵某芳(2021 6 8 日去世)与林某章(1992 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四子,按长幼次序分别为林某杰、林某亮、林某喜、林某涛。林某喜于 2010 9 25 日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林某系林某涛之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F 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林某喜。该宅院原有北正房 6 间,西厢房 3 间。林某喜去世后赵某芳为林某喜唯一继承人,因上述房屋破旧不堪,原告林某经赵某芳同意将老房拆除,为赵某芳新建北正房 6 间、厢房 3 大间。赵某芳于 2019 1 12 日为原告书写遗嘱,赵某芳去世后上述房屋全部由原告林某继承。现赵某芳去世,原告与被告对上述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二、被告辩称

 

1. 被告林某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所提交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和法院的确认,不认可其效力。第二,涉案房屋是林某喜的财产,不是赵某芳的遗产。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 被告林某亮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

3. 被告林某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

 

三、法院查明情况

 

林某章与赵某芳为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林某杰、林某亮、林某喜、林某涛。林某章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去世,赵某芳于 2021 6 月去世。林某喜于 2007 年去世,生前无配偶和子女。林某涛与张某涵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一子林某。

 

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F 号,登记的户主姓名为林某喜。该宅院内原有北正房六间、西厢房三间,现宅院内共建有前后两排房屋,前排为厢房,后排为正房。经核实,该宅院内的现有房屋系林某出资为赵某芳所建。关于涉诉宅院内原有房屋的建设时间和出资人,林某称:原有房屋系林某章、赵某芳出资为林某喜所建,但不清楚具体建设时间。林某杰称:原有房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系其与父母共同所建,一开始是给林某喜和林某涛建的,后来最后一次分家时分给了林某喜。

 

庭审中,林某提供遗嘱及视频各一份,证明赵某芳生前立有遗嘱,涉诉宅院内的现有房屋归林某继承。遗嘱载明:1.登记在林某喜名下的北京市顺义区 F 号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林某继承,该宅基地归林某使用,其他人不得干涉;2.上述宅基地内现有正房 136 平方米(三室一厅两卫一厨房),厢房 200 平方米(西侧有 140 平方米,东侧有四间,中间为过道),系赵某芳指派林某出资建造,上述房屋属于赵某芳的房产份额由林某单独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林某杰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赵某芳所立遗嘱的内容,一是主张其对赵某芳尽了赡养义务,二是认为赵某芳立遗嘱时没有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见证,遗嘱无效。

 

林某另提供丧葬费票据等,证明其对赵某芳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有权继承赵某芳的遗产。林某杰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称赵某芳的丧葬事宜确实是林某办理的。

 

另查,林某系涉诉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该村无其他宅基地。

 

四、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F 号院内的前排厢房及后排正房均归原告林某所有。

 

五、案件分析

 

1. 遗产的确定:涉诉宅院内的原有房屋应为林某喜所有,因林某喜生前无配偶和子女,其去世后上述房屋作为遗产应归其母亲赵某芳一人继承。

2. 新建房屋的性质:赵某芳生前将继承所得林某喜的房屋全部拆除后新建为现有涉诉房屋,现有房屋应为赵某芳的个人财产。

3. 遗嘱的效力:赵某芳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涉诉房屋遗赠给林某,且其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虽然被告林某杰以遗嘱未经公证和村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为由主张遗嘱无效,但法院结合遗嘱的内容、形式以及相关证据,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六、办案心得

 

1. 证据的充分准备:在本案中,原告林某提供了遗嘱、视频以及丧葬费票据等证据,这些证据对于支持其诉讼请求起到了关键作用。遗嘱和视频证明了赵某芳的遗赠意愿,丧葬费票据则证明了林某对赵某芳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2. 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本案涉及遗嘱的效力认定以及遗产的继承问题,律师需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遗嘱的形式和要件,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赵某芳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为原告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3. 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要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原告林某作为赵某芳的孙子,通过合法的遗嘱继承了涉诉房屋。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阐述当事人的权益依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4. 特殊情况的考虑:本案中还涉及到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原告林某系涉诉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该村无其他宅基地,从而认定涉诉房屋归林某所有。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要综合考虑各种特殊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意见。

 

总之,在处理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各种特殊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诉求。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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