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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拆迁房屋未实际安置但遗嘱给部分子女是否有效

2024-10-20 21:31:45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北京市房山区 F 号房屋由李某贤继承;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父李某凡与被继承人王某英系夫妻关系,共生育 5 个子女,分别为长子李某贤、二子李某鑫、三子李某灏、四子李某涛、五子李某德。2003 年父亲李某凡去世,2017 年母亲王某英去世,母亲留有遗产。母亲王某英在世时曾留有代书遗嘱“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F 号属于王某英的份额及其他王某英的遗产由长子李某贤继承”。母亲去世后,李某贤多次与李某鑫、李某灏口头协商,要求继承母亲遗产并请求二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证等事宜,李某鑫、李某灏均予以拒绝。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涛述称,同意 F 号房屋归李某贤。

 

被告李某德述称,对于 F 号房屋归李某贤没有意见。

 

被告李某鑫、李某灏共同辩称:

1. F 号房屋系李某灏的房屋拆迁所得,其中含有李某凡、吴某某、吴某某一家的财产性权益,并非王某英的个人财产。案涉房产面积超出优惠购房面积部分属于李某灏一家所有,进入继承应先析产,李某贤要求继承全部房屋于法无据。

2. 秦某英遗嘱缺乏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案涉遗嘱未注明年月日,缺乏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上代书人的签名未注明日期,遗嘱上订立遗嘱时间中的“年”系打印字体,手写字体仅有月、日,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应属无效。

王某英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存在被胁迫、欺骗而立下遗嘱的可能,案涉遗嘱缺乏实质要件。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王某英立遗嘱时 76 岁,已经瘫痪,立遗嘱支配大额财产明显超过其行为能力,且无法排除王某英受到胁迫、欺骗的可能。

案涉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李某贤对父母疏于照顾。

3. 李某贤提供的两张证明信已过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 如适用法定继承,李某灏、李某鑫应当多分,而李某贤应当少分。李某鑫、李某灏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李某灏、李某涛、李某德均属于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多分。李某贤尽赡养义务较少,应当少分。

 

三、法院查明情况

 

李某凡与王某英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长子李某贤、次子李某鑫、三子李某灏、四子李某涛、五子李某德。李某凡于 2003 年去世,王某英于 2017 年去世。

 

2011 1 6 日,李某灏(乙方)与北京 M 公司(甲方)签订《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约定乙方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口共 6 人,其中农业户口人员为李某灏、苏某芝、李某凡、吴某某、王某英、吴某某。乙方共享受优惠购房建筑面积为 260 平方米。

 

2011 1 14 日,李某灏(乙方)与北京 M 公司(甲方)签订《回迁楼认购协议》,载明乙方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口为 6 人,共享受优惠购房建筑面积为 260 平方米,认购房面积为 307.65 平方米。

 

2012 11 13 日,王某英(认购人)与北京 M 公司(出卖人)签订《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认购北京市房山区 F 号房。

 

2012 11 12 日和 13 日,李某贤通过妻子陈某娟和儿子李某希向北京 M 公司支付共计 84222.46 元。因涉案房屋价款中另有 80000 元从李某灏拆迁补偿款中抵扣,李某贤于 2012 11 26 日和 2013 2 26 日向李某灏的妻子苏某芝转账共计 80000 元。

 

2015 10 15 日,王某英在两位律师见证下立下遗嘱,将北京市房山区 F 号的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由长子李某贤继承。同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出具遗嘱见证书。

 

四、裁判结果

 

秦某英与北京 M 公司签订的关于北京市房山区 F 号房的《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李某贤继承;

 

五、案件分析

 

1. 遗嘱的效力认定:

秦某英在两位律师见证下订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虽遗嘱落款处年、月、日系打印形成,但已经注明年、月、日,不影响遗嘱的内容及效力。法院对李某鑫、李某灏关于遗嘱缺乏形式要件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李某鑫、李某灏辩称秦某英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存在被胁迫、欺骗而立遗嘱的可能,但未举证证明,法院对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2. 房屋的产权归属:

李某鑫、李某灏主张 F 号房屋中有部分面积属于李某灏一家所有,但根据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除秦某英之外,李某灏一家在其他房屋中已享受足够的安置房面积。且李某贤已支付了 F 号房屋优惠面积的价款和超出优惠面积的价款。故法院认定 F 号房屋不存在李某灏的份额,李某贤要求继承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六、办案心得

 

1. 遗嘱的严格审查: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的效力往往是关键问题。律师需要对遗嘱进行严格审查,包括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在本案中,律师通过对遗嘱的形式进行分析,指出打印的年月日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成功反驳了被告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缺失的主张。同时,对于被告提出的遗嘱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被胁迫、欺骗的质疑,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法院未予采纳。这提醒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仔细审查遗嘱的各个方面,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2. 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了 F 号房屋的来源和原告的出资情况。律师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要充分收集和整理证据,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例如,对于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需要通过拆迁协议、购房合同等证据来确定房屋的性质和所有权人。同时,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见证材料和证人证言等证据。

3. 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对于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律师需要准确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例如,对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遗嘱的效力、房屋的产权归属、当事人的赡养情况等。在本案中,法院不仅考虑了遗嘱的效力,还考虑了房屋的来源和出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赡养义务等因素。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综合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例如,对于当事人的赡养情况,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以确定当事人在遗产继承中的份额。

 

总之,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严格审查遗嘱的效力,充分收集和整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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