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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致使亲属协议无法履行,法院驳回起诉,维护公平正义

2024-10-21 21:32:13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杰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

1. 判令赵某杰与林某霞 2019 8 4 日在第三人见证之下签订的协议(承诺书)真实有效;

2. 判令林某霞按照双方签署协议(承诺书)内容执行协议;判令林某霞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在 2019 年拆迁过程中,赵某杰、林某霞双方于 2019 8 4 日,在第三人(包括孙某贤、E 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的鉴证之下,自愿、依法就拆迁补偿方案签订协议(承诺书)。签约过程有 E 公司工作人员录制视频为证。张某文系林某霞之子,孙某贤系林某霞儿媳。张某系 E 公司工作人员。现林某霞拒不履行与赵某杰签订的协议(承诺书)内容。

 

赵某杰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赵某杰全部诉讼请求;

2.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林某霞、张某文、孙某贤、E 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1. 一审判决依据各方当事人口述情况,错误认定赵某杰的真实意思表达(赵某杰真实意思表达为拆迁过程中,赵某杰作为涉案拆迁地址的唯一所有权人不签字,该地址上所有安置人均无法取得安置资格),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2. 一审判决枉顾视频证据于不顾,出具错误判决结果,偏袒林某霞林某霞当时签订承诺书只为了能够尽快将自己的安置房落实,所以才自愿与赵某杰签订承诺书并放弃其他拆迁利益,所有过程均有其子张某文及其儿媳孙某贤全程鉴证。综上,一审法院简单的出具判决结果,实属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不清,作出的判决结果侵害了赵某杰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霞向一审法院辩称,不同意赵某杰的诉讼请求,承诺书的真实性认可,字是我签的,我和赵某杰家人没有见面,对于承诺书我不认识字,我只知道有我 50 平米的房子,后来我才发现租房费啥都没有。我认为该协议无效,是赵某杰他们家欺骗我。我不同意按照该承诺书履行。

 

第三人孙某贤、张某文共同述称,针对赵某杰的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首先赵某杰要求履行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当中赵某杰自愿给予林某霞安置房,但是承诺书中没有写林某霞自愿将房屋交予赵某杰处理,该份承诺书是赵某杰和林某霞签订的,关系混乱、事实不清,这份承诺书只能体现赵某杰与林某霞之间的相互承诺,即赵某杰自愿将 50 平米安置房交予林某霞,没有体现林某霞将房屋承诺交予赵某杰处理及不要其他安置费用。

 

关系不清是指赵某杰没有权利在林某霞去世后指定张某文来继承,因为张某文还有姐姐,应该是林某霞有权利。第一段前八行是赵某杰个人意愿的真实意思表达,下面的内容是拆迁指挥部命令林某霞做的,不是林某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同意赵某杰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 E 公司述称,赵某杰的诉讼请求与我公司无关,我方不发表意见。认可视频的真实性。

 

林某霞、张某文、孙某贤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E 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三、法院查明情况

 

赵某杰、林某霞 2019 8 4 日,经拆迁公司工作人员调解下就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M 号两处宅院拆迁事宜签订承诺书一份。

 

该承诺书载明“顺义区 M 号的所有权人赵某杰,本人承诺自愿给予前妻林某霞 50 平方米的安置房房本写林某霞,在房本办理期间林某霞病逝或办理不了时,由张某文继承或办理,林某霞把本房屋过户给张某文或继承房屋所产生的费用由张某文自己承担)如今后发生因房本不能直接办理到林某霞名下时所产生的过户费用由赵某杰承担,安置房购买的费用由赵某杰承担,不再给予林某霞其他任何补偿费用。

 

在签署本承诺书后 3 天内林某霞将法院判的两间房屋及现居住的非宅房屋交予赵某杰,林某霞不得向赵某杰及指挥部索要任何费用。如林某霞不按上述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指挥部有权将其已选购安置房收回。”右下角承诺人处有赵某杰和林某霞签字并按捺手印,时间为 2019 8 4 日。

 

赵某杰提交承诺书及视频一份,证明承诺书系赵某杰、林某霞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约时林某霞以及其儿子张某文、儿媳孙某贤均在场。

 

林某霞认可承诺书及视频的真实性,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

 

赵某杰称张某刚开始说林某霞没有安置资格,双方必须达成交易,即林某霞将法院判决给她的房屋交给赵某杰,赵某杰给林某霞一个 50 平米的安置资格。林某霞称张某说她没这没那,没有安置房,说法院判决给她的破房有房没地,非宅上的房子更不值钱,赵某杰有可能连 50 平米都不给她,当时为了保住 50 平米的安置房其才签订了承诺书。

 

E 公司称,林某霞具有安置资格,且不会因其和赵某杰达不成承诺书而丧失安置资格,只不过需要赵某杰签订拆迁协议后才能实现林某霞的安置利益。

 

E 公司认可承诺书真实性,没有看出法律所规定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

 

法院判决认为:

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承诺书虽有赵某杰、林某霞签名并按捺了手印,且有视频显示林某霞签字的过程,但赵某杰、林某霞均陈述张某在调解过程中表述过林某霞不具有安置资格,张某对于是否告知赵某杰、林某霞关于林某霞是否具有安置资格这一重要问题的回答是记不清楚,且 E 公司称林某霞具有安置资格,如林某霞本身具有安置资格,何来承诺书上载明的赵某杰给予林某霞 50 平方米的安置房的事实,且如林某霞本身享有安置资格则应享有其他安置利益,为何放弃其他安置利益即除了赵某杰出资为林某霞购买一套 50 平米的安置房外,林某霞放弃其他一切拆迁的利益,故该院认为承诺书的背景系林某霞基于其没有安置资格而签订,即并非林某霞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达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故该院对赵某杰要求确认承诺书有效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对于赵某杰要求按照承诺书履行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承诺书的效力认定: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虽然承诺书有双方签名和手印,且有视频为证,但双方均表示在调解过程中被告知林某霞可能不具有安置资格,这使得承诺书的签订背景存在疑问。

如果林某霞本身具有安置资格,那么承诺书中关于赵某杰给予林某霞 50 平方米安置房以及林某霞放弃其他安置利益的内容就不符合其真实意愿。

 

2. 承诺书约定的合理性:

承诺书中涉及法院判决给林某霞的两间房屋,林某霞具有拆迁安置资格并享有安置利益,而其中“如林某霞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指挥部有权将其已选购安置房收回”的约定侵犯了林某霞的财产利益。

同时,承诺书中关于 50 平方米安置房的约定与林某霞将房屋交给赵某杰且不得索要任何费用的约定是互为条件的,但原告赵某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条件已经成就,应承担不利后果。

 

六、办案心得

 

1. 明确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要准确把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从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程度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在本案中,通过对承诺书签订背景的调查和分析,发现林某霞可能是在误以为自己没有安置资格的情况下签订的,从而否定了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2. 审查合同约定的合理性:对于涉及财产处分的合同或承诺书,律师要仔细审查其约定内容的合理性。在本案中,承诺书中的约定存在侵犯当事人财产利益以及条件不明确等问题。律师通过分析这些问题,为当事人的抗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3. 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走向。律师要指导当事人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本案中,原告赵某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承诺书中互负条件的约定内容已经成就,因此承担了不利后果。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充分认识到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帮助当事人做好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

 

4. 综合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意见。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承诺书的签订背景、约定内容以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要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总之,在处理涉及合同效力的案件中,律师要明确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审查合同约定的合理性,重视举证责任的重要性,综合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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