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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1. 孙某杰依法继承位于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六分之一,合计
169.7 万元;
2. 孙某贤、孙某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孙某贤与吴某系夫妻,育有孙某杰和弟弟孙某鹏。吴某于
2018 年 1 月
14 日去世,留有两套房屋且并未处置。近日孙某杰得知两套房屋已被出售,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孙某杰不同意孙某鹏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
1. 被告孙某鹏答辩称:不同意孙某杰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孙某贤和吴某订立的遗嘱进行继承。因涉案房屋已出售,请求判令:
孙某鹏依法继承吴某位于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全部份额,合计
509 万元;
孙某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被告孙某贤答辩称:不同意孙某杰的诉讼请求,同意孙某鹏的诉讼请求。与吴某共同订立了遗嘱,本案应当适用遗嘱继承,孙某杰对涉案房屋没有继承权。
三、法院查明
孙某贤与吴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孙某杰、孙某鹏,吴某于
2018 年 1 月
14 日去世。吴某父母均早于吴某去世。
位于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原登记在孙某贤名下。2018
年 10 月
15 日,孙某贤与迟某坤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出售,售房款为
630 万元;2019 年 1
月 7 日,孙某贤与刘某峰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二号房屋出售,售房款为
388 万元。孙某贤表示两套房屋售房款交由孙某鹏代为保管,孙某鹏不持异议,确认售房款目前确由孙某鹏保管。
孙某杰、孙某贤、孙某鹏均认可两套房屋属于孙某贤和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和价款无异议。孙某杰和孙某鹏均要求继承吴某的遗产份额,并以售房款
1018 万元为依据主张各自继承份额对应的价款。
诉讼中,孙某杰主张按照法定继承,由孙某贤、孙某杰、孙某鹏共同继承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中属于吴某的份额,孙某杰应继承全部房屋的六分之一,因房屋已出售,其主张继承折价款
169.7 万元。孙某贤、孙某鹏不同意,表示本案适用遗嘱继承,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内容为:“……二、将一号和二号房屋由儿子孙某鹏继承。特此留据。遗嘱人:孙某贤、吴某,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遗嘱中孙某贤、吴某签名处各有一枚手印。孙某贤表示该遗嘱是吴某在住院之际提出订立的,是孙某贤和吴某共同的意思表示,立遗嘱时无其他人在场。该遗嘱由其书写,吴某签字。两枚手印分别系其与吴某所摁。
同时,孙某贤提交了证人孙某超的视频光盘,证明吴某曾向其表示将两套房屋留给孙某鹏。孙某杰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亦不认可孙某超视频光盘的真实性,提出对吴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因无法找寻合适的比对样本,撤回对遗嘱中吴某签名真实性的鉴定申请。但孙某杰提出该遗嘱缺乏见证人,无吴某书写的落款日期等问题。
同时,孙某杰认为该遗嘱订立不符合常理,一是在其与孙某贤多次沟通中,孙某贤从未提出过遗嘱一事;二是在其与孙某贤的其他诉讼中,孙某贤未将遗嘱作为证据提交;三是孙某贤曾向其表示未订立遗嘱,孙某杰有权利继承两套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对于上述陈述,孙某杰未提供相关证据。对于孙某杰的质疑,孙某贤表示自己尚健在,想保密该遗嘱,且没有必要将此事公开。
与此同时,孙某鹏表示按照遗嘱其可继承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吴某的全部份额,因房屋已出售,其主张依法继承折价款
509 万元。由于目前售房款均由其保管,本案中不要求实际支付。孙某贤亦表示全部售房款继续由孙某鹏保管,无需交付给孙某贤。
为证明对吴某尽到了充分的赡养义务,孙某杰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孙某贤、孙某鹏对证人身份及证人证言真实性均不认可,并表示证人张某与孙某杰之夫王某昊是亲密朋友关系,二人有经济往来,且与吴某并不熟悉,吴某将去世后的安排告知外人不合常理。
此外,法庭当庭拨打孙某超的联系电话,其表示系孙某鹏堂哥,见过吴某多次,约在
2015 年吴某聊过将两套房屋留给孙某鹏,未提到孙某杰。孙某贤、孙某鹏认可孙某超的陈述,孙某杰不认可,表示孙某超在外地,也没有明确吴某相关陈述的具体事项,故不予认可。
四、法院判决
孙某鹏持有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共
1018 万元售房款,其中 509 万元属于吴某的遗产,由孙某鹏继承。
驳回孙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遗产范围的确定:
双方均认可一号和二号两套房屋系吴某和孙某贤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去世后,按照法律规定,两套房屋的
50%为吴某的遗产。
2. 遗产继承方式的认定:
孙某杰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孙某贤和孙某鹏主张按照遗嘱继承。孙某贤提交的遗嘱虽由其书写,但有吴某签字,且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孙某贤与吴某基于处分涉案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订立了遗嘱。
遗嘱内容明确,立遗嘱人姓名、时间等要素完备,能够确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孙某杰虽不认可遗嘱中吴某签名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法院依法采信孙某贤陈述,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并认定吴某在遗嘱中对其遗产份额的处分合法有效。依据该遗嘱,涉案两套房屋中吴某的全部份额应由孙某鹏继承。
六、办案心得
1. 充分的证据准备:在本案中,孙某鹏一方提供了关键的遗嘱证据,以及证人孙某超的视频光盘和证言。虽然遗嘱是由孙某贤书写,但有吴某的签字和手印,且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能够体现出立遗嘱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同时,证人孙某超的证言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遗嘱的可信度。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包括遗嘱、证人证言、财产证明等,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2. 合理的法律适用:律师准确把握了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明确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依据遗嘱将吴某的遗产份额判由孙某鹏继承。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3. 对对方质疑的有效回应:孙某杰对遗嘱提出了缺乏见证人、无吴某书写落款日期等质疑,以及认为遗嘱订立不符合常理。孙某贤一方对此进行了合理的回应,表示自己尚健在想保密遗嘱,且没有必要公开。同时,对于孙某杰提出的质疑,孙某贤一方能够坚持自己的主张,并且在法律和证据层面上进行有效的反驳。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应善于分析对方的质疑,提前做好准备,以合理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进行回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充分准备证据、合理适用法律、有效回应对方质疑,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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