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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受争议,我方起诉成功捍卫遗产份额

2024-10-24 19:35:29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文、孙某斌、孙某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对位于顺义区 A 号房屋进行分割,三原告各占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孙某贤(1983 年去世)与胡某敏(2016 12 17 日去世)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有三子二女,分别为长子孙某斌、次子孙某旭、三子孙某颜(1994 年去世)、长女孙某涛及次女孙某文。2009 年顺义区遇拆迁,其中胡某敏作为被拆迁家庭成员获得了 54 平方米(其中 45 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9 平方米调剂购房面积)的回迁安置面积及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胡某敏于 2016 12 17 日去世,去世前留有遗嘱,根据遗嘱胡某敏将前述拆迁所获权益均交由三原告及被告继承。

 

2019 8 月,回迁房开始认购,因回迁政策要求,四个子女只能由一人作为代表进行认购,故经三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后,由被告作为代表进行了回迁房的认购。认购后三原告及被告再次协商一致同意将认购房屋进行出售,出售后房款均分,但被告却迟迟不同意出售该房屋。现三原告特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二、被告辩称

 

1. 被告孙某旭辩称:涉诉房屋还没有办理房本,没有产权证,暂时不具备分割条件,因此不应当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 被告齐某思辩称:不认可该遗嘱。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应当有继承份额。

 

三、法院查明

 

孙某贤与胡某敏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五名子女,分别为孙某斌、孙某旭、孙某颜、孙某涛及孙某文。孙某贤于 1983 年去世,孙某颜于 1994 年去世,胡某敏于 2016 12 17 日去世。双方均认可齐某思系孙某颜之子。

 

孙某文、孙某斌、孙某涛主张 2009 年顺义区遇拆迁,其中胡某敏作为被拆迁家庭成员获得了 54 平方米的回迁安置面积及相应拆迁补偿款。2019 8 月,回迁房开始认购,经三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后,由孙某旭作为代表进行了回迁房的认购。

 

就其主张,三原告提交两份协议书、情况说明予以证明。孙某旭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并提交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选房结果确认单、购房发票。三原告均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齐某思称其不了解情况,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显示被拆迁人为孙某旭,被拆迁家庭人口四人,分别是孙某旭、郭某玲、胡某敏、孙某夏。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等显示涉诉回迁安置房为北京市顺义区 A 号房屋,房屋面积 55.22 平方米,购房款 225931 元。

 

三原告、孙某旭均认可该房屋系胡某敏拆迁面积补偿所得,所有购房款都是用胡某敏留下的存款支付。郭某玲、孙某夏亦表示该房屋不涉及其二人的权益。孙某旭称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

 

三原告主张胡某敏生前立有遗嘱,所提交遗嘱显示胡某敏对其财产进行了分配,明确涉诉房屋不再分配给齐某思继承,由苏某文负责分配等内容。遗嘱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字及胡某敏的手印,三原告还提交了立遗嘱视频录像。代书人、见证人到庭接受询问,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孙某旭认可遗嘱及视频的真实性,齐某思不认可遗嘱真实性。

 

四、法院判决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A 号房屋由原告孙某文、孙某斌、孙某涛、被告孙某旭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五、案件分析

 

1. 遗产的认定:

 涉诉房屋系使用胡某敏拆迁安置补偿面积,购房款用胡某敏留下的存款支付,故该房屋应为胡某敏的遗产。

 

2. 遗嘱的效力:

 三原告提交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且有立遗嘱视频录像及代书人、见证人的到庭确认,应为有效。

 

3. 继承份额的确定:

 齐某思虽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遗嘱,涉诉房屋不再分配给齐某思继承,应由胡某敏的其余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三原告和孙某旭按份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每人继承涉诉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

 

六、办案心得

 

1. 充分的证据准备:在本案中,三原告提供了关键的遗嘱证据,包括符合代书遗嘱构成要件的遗嘱文本、立遗嘱视频录像以及代书人和见证人的到庭确认。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有力地证明了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可证明性。

 

2. 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律师准确理解和运用了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明确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为当事人主张遗嘱的有效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3. 反驳对方主张的策略:对于齐某思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的主张,律师通过要求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有效地反驳了对方的质疑。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应善于分析对方的主张,提前做好准备,以合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进行回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充分准备证据、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制定有效的反驳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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