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赵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林某向其支付
30 万元及 84 平米房屋折价款共计
200 万元。
2. 诉讼费由林某负担。
(二)事实理由
1. 婚姻及财产背景:赵某芳及林某原系夫妻,后于
1991 年 5 月
20 日离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Y 号院内北房 4
间,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出力所建,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约定房子每人两间,如哪一方不要则给对方
5000 元。
2. 财产分割协议约定:2010
年 4 月
12 日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该院落正房 4 间为双方共同财产,若拆迁,林某自愿给赵某芳一套
84 平米以上的楼房,另加 30 万元整。2018
年初,该宅院已腾退,但林某拒不履行约定,故赵某芳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
(三)被告辩称
1. 林某辩称:
不同意赵某芳诉请,称离婚时双方已达成协议,该院与赵某芳无关系,其主张房屋无依据且无法过户,涉案房屋是其与孙某丽的共同财产。
不认可财产分割协议书,称不是其本人所签和按手印,2010
年双方未见面且已离婚很久,出具该协议书不合常理,要求法院查实协议书来源、签署情况及背景。
提出房屋尚未办理产权,无法确定市价。
2. 孙某丽陈述意见:
不同意赵某芳诉请,认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无权单独处理。
表示不认可协议,称房子是其唯一房产且无处居住,无论协议真假都不能处理其财产。
(四)法院查明
1. 婚姻及离婚财产处理情况:
赵某芳与林某原系夫妻,1991
年 5 月
20 日协议离婚,以民政部门谈话记录形式确定财产分割,林某同意支付赵某芳房子折价款
5000 元,后房屋及 Y 号院归林某居住使用。
1991 年
10 月 9 日,林某与孙某丽再婚并居住于 Y
号院。
2. 宅院拆迁及安置补偿情况:
2018 年 2
月 5 日,林某作为被腾退人就 Y
号院签订《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安置对象为林某及孙某丽共 2
人。房屋重置成新价
273170 元;可置换(及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为 100 平方米,最大可选定
110 平方米;有效宅基地面积超过置换面积部分按标准获货币补偿款;另获各项补助及奖励款等。
2018 年 2
月 6 日,林某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置换的定向安置房情况及相关补偿款事宜。2018
年 3 月
21 日,林某签署房屋交付确认单。
3. 财产分割协议书相关情况:
庭审中,赵某芳称因林某未给付房屋折价款,房产未分配,在传言拆迁时林某提议拆迁后再分配,故
2010 年 4 月
12 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内容为该院正房四间为共同财产,拆迁时林某给赵某芳一套
84 平米以上楼房及 30 万元。协议有双方签字及手印,还有证明人签字。赵某芳申请证人吴某出庭作证。
林某以已付清折价款
5000 元、签字手印不属实为由不认可协议,申请吴某出庭证明付款情况但不申请技术鉴定。孙某丽主张不知情。
对吴某证人证言,各方质证情况不同,法院认为林某与孙某丽存在利害关系,孙某丽日记无法体现客观事实,吴某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均不予采信;赵某芳提交协议原件及证人出庭佐证,林某虽对签字手印真实性有异议但不申请笔迹鉴定,故法院对《财产分割协议书》及吴某证人证言予以采信。
4. 房屋重建及证据情况:
孙某丽主张唐某芳、林某原有房屋于
2006 年拆除重建,被拆迁房屋与原有房屋无关,并提交日记、照片、证人证言、收据清单等证据。林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赵某芳不予认可。
法院调取 Y
号院拆迁材料,北京市房屋估价表显示北房 80 年代建成,其余房屋
2005 年建成,北房面积及价款等信息,林某签字确认。因孙某丽主张与拆迁材料不符,法院对其证据不予采信,以拆迁材料为准。
5. 其他情况:
孙某丽主张赵某芳起诉超出诉讼时效,赵某芳不予认可。
林某、孙某丽确认拆迁款由林某领取,二人共同持有。
(五)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林某向赵某芳支付人民币二百万元,孙某丽对此负有连带责任。
二、案件分析
(一)《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效力认定及关键因素
1. 真实意思表示的判断: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虽然林某对《财产分割协议书》的签字手印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他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而赵某芳提交了协议原件并申请证人吴某出庭作证签约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法院对《财产分割协议书》予以采信,认定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体现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于书面协议的真实性认定是关键环节之一,律师要仔细审查协议的形式要件和签署情况,同时引导当事人正确应对对方的质疑,如是否申请笔迹鉴定等,以维护己方证据的效力。
2. 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该协议约定在宅院拆迁时林某给予赵某芳一定的补偿,这是基于双方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离婚时未彻底解决的房屋折价款问题而作出的进一步约定。从法律角度看,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对自身财产权益的一种处分。然而,协议的效力还需考虑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因素。在本案中,林某主张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孙某丽利益,但未提供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律师在分析协议效力时,要全面考虑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可能影响协议效力的因素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证据收集。
3. 与第三人利益的平衡:尽管协议被认定为有效,但林某是在与孙某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该协议,涉及到 Y
号院的拆迁利益,而孙某丽作为共同居住人、被安置人口,对该院落腾退利益也享有权利。因此,在确定协议的履行时,需要平衡赵某芳与孙某丽的利益关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各方因素,认为在拆迁利益未分割且无证据证明孙某丽知情认可的情况下,林某仅能在其个人可得拆迁利益限额内进行处分。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纠纷时,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诉讼策略。
(二)拆迁利益的核算与原告主张的合理性
1. 拆迁利益的构成与核算:Y 号院的拆迁涉及房屋重置成新价、货币补偿款、补助及奖励款等多个方面。法院根据《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及相关实施细则,对林某的拆迁利益进行了详细的核算。这需要律师对拆迁政策和相关协议有深入的了解,能够准确梳理出各项拆迁利益的具体构成和计算方式。在本案中,律师要协助当事人明确哪些利益属于林某个人可得部分,哪些是与孙某丽共同享有的部分,以便准确判断协议的履行范围和原告主张的合理性。
2. 原告主张数额的合理性分析:赵某芳主张的
30 万元及 84 平米房屋折价款共计
200 万元,法院经核算认为未超出林某个人可得拆迁利益的限额,也未超出《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林某给付财产的价值。这说明原告的主张在合理范围内,符合协议约定和拆迁利益的实际情况。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要帮助原告合理评估其诉求,确保主张的数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性。同时,要根据拆迁利益的核算结果,为原告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争取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保护。
(三)诉讼时效及其他争议焦点的审查
1. 诉讼时效的审查与认定:孙某丽提出赵某芳提起本诉已超出诉讼时效,但法院未予支持。在诉讼时效的审查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律师要熟悉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中断事由等关键因素。在本案中,可能涉及到赵某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计算,以及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等。律师要为当事人提供关于诉讼时效的准确法律分析,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以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
2. 其他争议焦点的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涉及到房屋重建情况、证据的采信等多个争议焦点。对于孙某丽提交的关于房屋重建的证据,法院因与拆迁材料不符且存在瑕疵等原因未予采信,而以拆迁材料为准。这体现了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会综合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各方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指出对方证据的不足之处,同时强化己方证据的证明力,使法院能够依据客观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办案心得
(一)细致审查证据,确保证据效力
1. 全面收集证据:在接受赵某芳的委托后,律师首先要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这包括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人证言、相关票据等。对于每一份证据,都要详细了解其来源和背景,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本案中,赵某芳提供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原件以及申请证人吴某出庭作证,这些证据对于证明其主张具有重要意义。律师要指导当事人妥善保存和提供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或瑕疵而影响案件的审理。
2. 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对于对方提出的质疑,要认真对待并进行深入的证据审查。如林某对《财产分割协议书》签字手印真实性的异议,律师要分析协议的签署过程、当事人的行为习惯等因素,判断协议的真实性。同时,要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确保每一份证据都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支持当事人的主张。例如,吴某的证人证言要与《财产分割协议书》的签订情况相吻合,且能够合理说明协议的背景和目的。对于孙某丽提交的日记、照片等证据,律师要从证据的形式、内容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削弱其证明力。
3. 运用证据规则维护己方证据效力:在诉讼过程中,要熟练运用证据规则来维护己方证据的效力。当对方对己方证据提出质疑但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反驳时,如林某不申请笔迹鉴定,律师要及时向法院主张依据证据规则采信己方证据。同时,要善于利用对方证据的漏洞和不足,通过质证等程序降低对方证据的可信度。在本案中,通过对孙某丽证据的质证和对证据规则的运用,成功使法院对其证据不予采信,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二)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和政策,精准制定诉讼策略
1.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要深入研究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原则,以及拆迁政策中关于被安置人口权益、拆迁利益分配等规定要有清晰的了解。在本案中,涉及到离婚时财产的未彻底分割以及拆迁后利益的重新分配,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例如,根据法律规定分析《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效力和履行条件,明确林某在拆迁利益中的个人份额以及其对赵某芳的给付义务。
2. 研究拆迁政策及实施细则:拆迁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政策和实施细则,律师要对当地的拆迁政策进行深入研究。了解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的标准、方式以及各项补助奖励的规定等。在本案中,通过对《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及相关实施细则的研究,准确核算出林某的拆迁利益,为判断赵某芳主张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同时,要关注拆迁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及时调整诉讼策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3. 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政策的规定,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本案中,鉴于《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效力被认可,且赵某芳主张的数额在合理范围内,律师将诉讼重点放在证明协议的履行条件成就以及林某应承担的给付义务上。同时,针对孙某丽可能提出的抗辩,如协议无效、诉讼时效等问题,提前做好证据收集和法律论证工作,准备好相应的反驳意见。在诉讼过程中,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策略,灵活应对各种变化,确保案件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三)注重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 充分了解当事人诉求和案件事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深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于赵某芳而言,她的主要诉求是获得林某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律师要耐心倾听她对案件的陈述,了解离婚后财产处理的背景、拆迁过程中的情况以及她与林某、孙某丽之间的关系等细节。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获取更多案件信息,为案件分析和策略制定提供依据。
2. 及时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和案件进展:律师要及时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的进展情况,让当事人对案件有清晰的认识和合理的预期。在本案中,对于诉讼时效、证据采信等法律问题,要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赵某芳解释,使其明白案件的法律风险和应对措施。同时,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及时向当事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如法院的调查取证、庭审安排等,让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共同推动案件的顺利进行。
3. 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求和解决方案。在本案中,律师通过对拆迁利益的核算和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为赵某芳争取到了
200 万元的补偿款,并成功让孙某丽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关注当事人的实际利益需求,如在案件执行阶段,协助当事人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实现。
总之,在处理此类离婚后财产纠纷与拆迁利益相关的复杂案件时,律师需要从证据审查、法律研究和与当事人沟通等多个方面入手,全面、细致地开展工作。要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细节,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若您遇到类似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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