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杰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号房屋由孙某杰、孙某涛、孙某坤共同继承并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孙父与孙母系夫妻关系,两人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2017 年
10 月 5 日去世,两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孙某杰、孙某涛、孙某坤。孙父与孙母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孙父与孙母遗留一号房屋一套。孙父与孙母生前未留有遗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二)被告辩称
1. 孙某坤在一审法院辩称同意上述财产平均分割。
2. 孙某涛在一审法院辩称,其不同意孙某杰的诉讼请求。孙某杰从未照顾过父母,也没有管过家里的事,孙父生前居住在孙某涛的房屋中,孙某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三)原告上诉请求
孙某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位于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孙某杰、孙某涛、孙某坤共同继承,其中孙某杰享有三分之一的房屋份额。
事实和理由:孙某杰尽到了赡养义务,虽然没有住到一起,但是经常去看望父母,孙某杰早年对家庭贡献大。孙某杰的身体不好,有脑溢血、高血压等。孙某杰没有子女,其配偶肢体伤残,家庭经济条件远低于孙某涛、孙某坤,一审判决孙某杰所占比例过低,侵害了孙某杰的合法权益。
(四)被告辩称
1. 孙某涛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孙某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孙某杰从未照顾过父母,也没有管过家里的事,孙父、孙母生前由孙某涛、孙某坤照顾,二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2. 孙某坤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孙某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意见同孙某涛。
(五)法院查明
孙父与孙母系夫妻,二人婚内育有子女三人,即孙某杰、孙某涛、孙某坤。孙母于
2017 年 10 月 5
日死亡,孙父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死亡,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2000 年 1
月 20 日,孙父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由孙父购买一号房屋,购房时使用了孙父与孙母二人的工龄优惠。2000
年 2 月
14 日,房屋产权证下发,房屋坐落登记为一号。
孙某涛、孙某坤主张二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为此提交如下证据:证据 1、孙母生前录像,证明孙母向亲属自述孙某涛、孙某坤照顾父母;证据 2、孙母生前在台历上记事内容,证明孙某涛、孙某坤多年日夜不间断照顾卧床瘫痪父亲、重病母亲;证据 3、丧葬费票据,证明孙某坤、孙某涛办理相关事宜,孙某杰均不在场。孙某杰对上述证据均认可。
经法院询问,孙某杰表示其自
1976 年至 2000 年期间负担部分父母生活费和医药费,此后不再负担,但至少每月看望一次父母,因其于
2017 年 10 月脑出血,身体状况不允许亲自照顾父母,认可由孙某坤、孙某涛轮流照顾父母。孙某坤、孙某涛则表示孙某杰从未负担过父母的生活费、医药费,且仅在
2010 年之后约半年看望一次父母,此前从来不看。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孙某涛和孙某坤轮流照顾孙父、孙母的生活起居,陪伴就医并管理二人的财产,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法院在对遗产进行分割时,酌情对孙某涛、孙某坤予以多分,具体比例为孙某杰
20%、孙某涛 40%、孙某坤
40%。
孙某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结合孙某杰、孙某涛、孙某坤三人的实际年龄状况、个人家庭状况以及诉争遗产房屋情况,本应协商解决处理,但因双方差距过大,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补充查明如下事实:孙某杰退休金为每月
4573 元,孙某杰配偶陆某退休金为每月 5600
元。
二、裁判结果
孙父名下位于一号房屋由孙某杰、孙某涛、孙某坤三人按份继承所有,其中孙某杰继承
20%份额,孙某涛、孙某坤各继承 40%份额。
三、案件分析
(一)法定继承原则的适用
1. 在本案中,由于孙父与孙母生前未留有遗嘱,因此遗产的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来进行遗产分配的方式。
2. 继承人范围确定为孙某杰、孙某涛、孙某坤三人,他们作为孙父与孙母的子女,在父母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均有权参与遗产的继承。
3. 遗产为一号房屋,该房屋是孙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使用了夫妻二人的工龄优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孙父与孙母去世后,该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二)赡养义务的认定与遗产分配的关系
1. 孙某涛和孙某坤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提供了孙母生前录像、台历记事内容以及丧葬费票据等证据。这些证据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他们在照顾父母生活起居、陪伴就医以及处理后事等方面的付出。
2. 孙某杰认可部分证据,同时也陈述了自己的赡养情况,但其提供的证据相对较少,且在承担父母生活费和医药费方面的表述与孙某涛、孙某坤存在较大差异。
3. 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认定孙某涛和孙某坤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时,按照“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原则,对孙某涛和孙某坤予以多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
(三)上诉人主张的审查
1. 孙某杰上诉提出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早年对家庭有贡献,且自身身体不好、家庭经济条件差等理由,希望能获得三分之一的房屋份额。
2. 对于其赡养义务的主张,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法院未予采信。在法律上,主张自己尽到赡养义务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如照顾父母的时间、方式、费用支出等方面的证据。孙某杰仅表示经常看望父母,但在经济负担等方面的证据不足。
3. 关于其身体状况和家庭经济条件,虽然孙某杰提出了自身的困难,但法院认为其与配偶均有退休收入,并非没有生活来源。在遗产分配中,考虑继承人的生活困难情况是一个因素,但并非决定性因素,且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困难程度对遗产分配产生实质性影响。在本案中,孙某杰的情况未达到足以改变遗产分配比例的程度。
四、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组织的重要性
1. 在本案中,孙某涛和孙某坤能够获得较多的遗产份额,关键在于他们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些证据包括孙母的生前录像、台历记事内容以及丧葬费票据等,涵盖了生活照顾、日常记录以及后事处理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
2. 作为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收集与赡养义务相关的各种证据。不仅要关注直接的照顾行为证据,如陪伴就医的记录、照顾生活的照片或视频等,还要注意收集一些间接证据,如亲属的证言、邻居的证明等,以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3. 在组织证据时,要注重证据的逻辑性和关联性,将不同类型的证据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清晰的证据体系,向法院展示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为争取有利的遗产分配份额奠定基础。
(二)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原则
1. 了解并准确运用“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一法律规定。在本案中,通过证据证明孙某涛和孙某坤符合这一条件,从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多的遗产份额。
2. 同时,要关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原则和考量因素。例如,在审查上诉人的主张时,法院不仅依据法律规定,还综合考虑了实际情况。对于孙某杰提出的身体状况和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法院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的判断和处理。
3. 律师要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准确把握司法实践的尺度和方向,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诉讼策略。在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明确以赡养义务为核心进行辩护和证据收集,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
(三)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和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
1. 与当事人保持密切的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和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在本案中,了解到孙某涛和孙某坤在照顾父母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方式、费用等方面的细节,为收集证据和制定诉讼策略提供了重要依据。
2.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要进行准确的核实和筛选,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本案中,对于孙某涛和孙某坤提供的证据,律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分析,确保其能够真实反映他们的赡养情况,避免因虚假或不准确的信息影响案件的结果。
3. 同时,要向当事人充分解释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让当事人对案件的走向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避免当事人过高或过低估计自己的权益,从而能够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共同推动案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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