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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公婆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子女名下后其离婚时分割,公婆能否要回

2024-10-28 19:39:15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拆迁安置房产及补偿款纠纷案例分析与法律解读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称

1. 诉讼请求

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以下称 A 号房屋)及 B 号房屋(以下称 B 号房屋)均归赵某文使用。

  判令陈某将拆迁补偿款 392595.63 元返还赵某文。

2. 事实和理由

赵某文系赵某灏的父亲,陈某系赵某文的儿媳,魏某系赵某文的老伴。赵某文原来所居住的房屋遇政府拆迁,共得拆迁补偿 1416027 元。后赵某文用拆迁款购买了两套房,一套 B 号房屋由赵某文居住,另一套 A 号房屋由赵某灏居住。但赵某灏与陈某将其所居住的 A 号房屋据为已有,并在离婚时私自将其分割。

 

 (二)被告辩称

1. 赵某灏辩称

同意赵某文的诉讼请求。

2. 陈某辩称

关于房屋使用:B 号房屋同意由赵某文使用。A 号房屋是陈某和赵某灏在共同居住,应当维持现状。理由是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双方对房屋的使用权各占 50%,属于离婚不离家,双方都是按这个执行的。且陈某在离婚后没有再婚,这是她唯一居住的地方,她享有在里面居住的权利。此前两级法院都认定了陈某存在拆迁利益这个事实,所以其享有一定房屋的使用权并无不当。

关于拆迁款返还:不同意赵某文要求返还拆迁款的诉讼请求。陈某认可钱款客观上是来源于拆迁款,但这笔钱是赵某文给赵某灏的。赵某文称是代管,但除了赵某文口述以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某认为并不存在代管一事。这笔钱无论是认定为赵某文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还是对赵某灏个人的赠与,都可以在离婚过程中进行分配。陈某持有这笔钱是基于离婚协议中赵某灏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并不存在违法占有的情况。赵某灏清楚这笔钱在陈某处保管,还从中取过钱,所以赵某灏和陈某对此事是有合意的。

3. 魏某述称

同意赵某文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1. 家庭关系及婚姻状况

赵某文与魏某系夫妻关系,赵某灏系赵某文与魏某之子。赵某灏与陈某于 2000 年登记结婚,于 2016 年登记离婚,婚后无子女。

2. 拆迁及补偿情况

2007 年赵某文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市朝阳区某拆迁办(以下称某拆迁办)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朝阳区 X 号房屋(以下称 X 号房屋)有正式住宅房屋 21 间,建筑面积 297.2 平方米,用地面积 297.2 平方米;乙方现有在册人口 4 人,实际居住人口 4 人,分别是户主赵某文、之妻魏某、之子赵某灏、之儿媳陈某;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共计 1416027 元。

2008 4 4 日,某拆迁办(甲方)与赵某文(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限期搬家购房补助费 584400 元。赵某灏、陈某均认可其未参与被拆除的 X 号房屋的建设。

3. 房屋购买情况

2008 4 22 日,赵某文作为购房人与北京 S 公司(以下称 S 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 B 号房屋,成交价 483556 元。同日,赵某灏作为购房人与 S 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2》,购买了 A 号房屋,成交价 670948 元。赵某文与 S 公司签署《结算书》,其中列明了 B 号房屋和 A 号房屋的总房款以及结算方法。

2008 年给 A 号房屋制发了《房产权证明》,登记的“产权人”为赵某灏,该房屋现由赵某灏、陈某居住使用。给 B 号房屋制发了《房产权证明》,登记的“产权人”为赵某文,该房屋现由赵某文、魏某居住使用。

4. 离婚协议及相关情况

赵某灏与陈某 2016 8 12 日登记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A 号房屋离婚后使用权、所有权双方各占 50%,房屋房本下来后,男方协助女方在房本上加上女方名字;女方名下存款归女方所有。《离婚协议书》另对车辆等其他财产分割作出了约定。

陈某称,买房之后剩下的拆迁款老两口给赵某灏打了 60 万,后经过生活花费,到离婚当天还剩 39 万余元。

赵某文称,认可赵某灏、陈某离婚当天剩余的拆迁款金额,但赵某灏只是代管,所以赵某文只要求返还剩余拆迁补偿款。

赵某灏称,当时拆迁款剩了 80 万,赵某文说自己留 20 万养老,这 60 万先放他这,如果要用就跟赵某文说一声。离婚前取钱时才发现这笔钱已经被陈某转到她账户了,之前不知道,离婚时把这钱忽略了。这笔钱是赵某文临时寄存在他这的,是赵某文的养老钱。

5. 过往诉讼情况

赵某文曾于 2017 年起诉赵某灏要求确认 A 号房屋归赵某文所有,案件经法院审理,追加陈某、魏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驳回赵某文的诉讼请求。赵某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认为,A 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亦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现赵某文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缺乏依据。A 号房屋和 B 号房屋均系由 X 号老房拆迁而来,赵某文、魏某、赵某灏、陈某均系案涉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口,其四人在拆迁中均可能享有一定的拆迁利益。

 

 (四)裁判结果

1. 北京市朝阳区 B 号房屋由原告赵某文、第三人魏某居住使用。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由被告赵某灏、被告陈某居住使用。

2.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告赵某文返还拆迁补偿款 39 万元。

3. 驳回原告赵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房产律师案件分析

 (一)拆迁安置房屋的权益认定

1. 拆迁安置对象与权益基础

根据拆迁补偿协议,赵某文、魏某、赵某灏、陈某四人均为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口,在拆迁安置中均有权获得相应权益。拆迁安置权益的分配通常会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居住人口等因素。在本案中,虽然 X 号房屋的拆迁是以赵某文作为被拆迁人签订协议,但家庭成员均为实际居住人口,这就使得四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都具有一定的利益关联。

律师在处理此类拆迁安置纠纷时,首先要审查拆迁安置政策和协议,明确拆迁安置对象的范围和各自可能享有的权益。对于本案中的四人均应被视为拆迁安置的相关利益人,他们在安置房屋和补偿款等方面都可能拥有相应的份额或权益。

2. 房屋居住权的分析

A 号房屋和 B 号房屋均系由 X 号老房拆迁而来,尚未办理产权证,无法直接对产权进行分割。但从实际情况看,四人在拆迁安置时对于房屋的居住使用实际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安排。赵某文购买并居住 B 号房屋,赵某灏购买并与陈某共同居住 A 号房屋,且这种居住状态已经持续一段时间。

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生活便利和实际居住情况,认为维持现状为宜。这体现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也要尊重实际情况。律师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以及在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下,法院如何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房屋的居住使用安排。对于当事人而言,虽然暂时无法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但居住权的确定也保障了其在一定时期内对房屋的使用权益。

3. 过往诉讼对房屋权益认定的影响

赵某文曾就 A 号房屋所有权提起诉讼,但被驳回。二审判决认为 A 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亦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此时要求确认所有权缺乏依据。这一判决结果明确了在房屋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单纯主张所有权难以得到支持。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拆迁安置房屋纠纷中,要准确把握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律师在面对类似案件时,要根据房屋的实际产权状况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如果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可能需要先从居住权等方面入手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待产权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主张所有权。在本案中,赵某文前期关于 A 号房屋所有权的诉讼失败后,在本次诉讼中调整了诉讼请求,更加注重房屋的实际使用和拆迁补偿款的返还,这也是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合理建议的体现。

 

 (二)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分配

1. 补偿款构成及各方份额

拆迁补偿款的构成较为复杂,包括了以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宅基地面积、附属设施物品等为依据计算的部分,以及按户数或实际居住人数计算的部分。在本案中,大部分补偿款应属赵某文所有,因为被拆迁房屋与赵某文有密切关系,且赵某灏、陈某未参与 X 号房屋的建设。然而,陈某作为拆迁安置对象之一,也享有一定份额的权益。

律师在分析拆迁补偿款归属时,要仔细审查补偿款的计算方式和依据,确定各方在补偿款中的合理份额。对于本案中的补偿款分配,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原始权属、家庭成员在拆迁中的角色以及拆迁政策等因素。律师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补偿款分配的依据和原则,帮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益范围。

2. 陈某持有补偿款的合法性审查

陈某主张剩余拆迁补偿款是赵某文对赵某灏的赠与,且其持有该款项是基于离婚协议中赵某灏的意思表示,认为是合法的。然而,陈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四人曾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达成一致且均同意剩余补偿款归陈某所有。在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尚未分割的情况下,陈某单独主张剩余补偿款归其一人所有缺乏依据。

律师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对方主张的合法性和证据支持情况。在本案中,陈某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其对补偿款的占有不能被认定为合法。对于赵某文要求返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律师要从法律和事实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证明赵某文对补偿款具有主要权益,且陈某的占有行为损害了赵某文等人的财产权利。

3. 离婚协议中补偿款分割条款的效力

赵某灏与陈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剩余拆迁补偿款进行了分割,但该约定损害了赵某文、魏某的财产权利,因此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应当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赵某灏和陈某在离婚时未充分考虑到拆迁补偿款中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擅自进行分割,导致协议部分条款无效。

律师在处理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他人权益冲突的案件时,要审查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侵犯第三人权益的财产分割条款,要向当事人说明其法律后果,并帮助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剩余拆迁补偿款由赵某文保管,体现了对各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同时,对于赵某灏和陈某在婚姻期间已经使用的部分补偿款,律师要提醒当事人在后续可能的财产分割中进行合理考虑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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