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详情
原告诉求
原告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孙某洁、父亲赵某涛留下的共同财产——海淀区一号房产。
2. 使其得到房屋的折价补偿。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孙某洁系赵某文的母亲,生前与赵某文共同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孙某洁名下,现由赵某文居住。孙某洁与赵某涛共生育六个子女,分别为赵某文、赵某鑫、赵某聪、赵某伟、赵某仁、赵某宽,其中赵某仁于2020年6月27日病逝,秦某玲与赵某灏系赵某仁的妻子和儿子。该房屋最初于1982年由赵某文父亲单位福利分房分得,1997年10月赵某文父亲病世,生前无遗嘱、无债务,祖父母早已过世。1998年房改期间,孙某洁折算44146元买下该二居室,为本户户主。2019年3月29日,孙某洁病逝,生前无债务,外祖父母也早已去世,孙某洁曾留下遗嘱,将其在海淀区一号二居室中的房屋,由赵某文继承,遗嘱有三名证明人。赵某文长期与孙某洁生活,悉心照料其晚年生活,承担抚养义务,按月交生活费,在生活、精神、经济上给予支持,直至孙某洁去世。故赵某文起诉,请求确认其合法权益,望法院支持其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鑫、赵某聪、赵某伟、秦某玲、赵某灏、赵某宽辩称:
1. 赵某文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
2. 母亲孙某洁在立遗嘱时已91岁,时而清醒时而糊涂,文化程度低,不能完全理解遗嘱内容。
3. 老人之前曾表示房子平分,由赵某文居住。
4. 赵某文存在隐瞒真相、欺骗事实的行为,除赵某文外其他家人对遗嘱内容均不知情。
5. 主张该套房子应有自己的份额,购买时出过资,也用了父亲的工龄。
6. 希望申请对孙某洁立遗嘱时精神状态申请医学鉴定。
法院查明
1. 亲属关系及去世时间
赵某涛与孙某洁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赵某鑫、赵某聪、赵某仁、赵某宽、赵某文、赵某伟。赵某涛于1998年8月28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孙某洁于2019年3月29日去世。赵某仁与吴某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赵某灏,赵某仁于2020年6月27日过世。
2. 遗嘱情况
庭审中,赵某文出示孙某洁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孙某洁,见证人(代书人)王某,见证人林某,见证人高某。孙某洁表示有亲生子女六人,三女儿赵某文现未婚与自己同住,平日照顾生活起居,特立下遗嘱,把自己名下一号房子的继承权的所有份额,全部由三女儿赵某文继承,其他子女无权干涉。遗嘱日期为2019年2月17日。
3. 房屋购买及产权情况
赵某涛去世后,2003年10月,孙某洁与北京Y公司签订《北京Y公司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坐落海淀区一号单元房出售给乙方,房款42850.01元整,同时乙方缴纳公共部分维修基金1193.43
+ 76.14元。购买房屋时,折了赵某涛的工龄。根据《单位出售共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折了赵某涛36年工龄,实际房价42850.01元。孙某洁于2011年3月23日取得涉案产权证书。
4. 鉴定情况及其他证据
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孙某洁在2019年2月17日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但因被鉴定人已去世,无法进行相关检查,难以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明确判断。
庭审中,赵某文申请证人高某和林某出庭,二人均为遗嘱见证人,出庭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以及赵某文日常照顾孙某洁。赵某文还向法院提交了订立遗嘱时的录像。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继承人没有对外债务且要求继承的遗产范围为涉案房屋一套。
5. 房屋评估价值
诉讼中,经赵某文申请,对涉案房屋评估价值为585.24万元。赵某文认为评估价格过高,各被告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赵某文表示希望由其继承房屋,给付其余继承人折价款。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文继承,赵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赵某鑫、赵某聪、赵某伟、赵某宽各支付折价款374553.6元,向吴某支付折价款280915.2元,向赵某灏支付折价款93638.4元。
案件分析
1. 继承方式的判定依据
法律规定的适用原则:继承案件首先依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处理。在本案中,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对于遗产的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若无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是确定继承方式的基本法律原则,为本案的审理提供了框架。
遗嘱的效力审查:孙某洁所留遗嘱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字,且在庭审中有遗嘱见证人出庭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以及赵某文对孙某洁的照顾情况,同时赵某文还提交了订立遗嘱时的录像,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遗嘱为孙某洁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效力,故对于涉案房屋中孙某洁所有的份额,应当依据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的情形:虽然有遗嘱存在,但对于赵某涛的遗产份额,因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确定赵某涛对房屋的贡献份额时,法院根据房屋购买时使用了赵某涛的工龄这一事实,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计算公式进行了认定。
2. 房屋产权份额的划分计算
赵某涛对房屋的贡献及份额:购买涉案房屋时折算了赵某涛36年工龄,根据相关法律解答及参考公式,结合房屋购买价格42850.01元,计算出赵某涛对房屋的贡献率即产权份额为44.8%。这部分份额并非孙某洁的遗产范围,而是赵某涛的遗产份额,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的份额:赵某涛先于孙某洁过世,对于其遗产份额,孙某洁与赵某文、赵某鑫、赵某聪、赵某伟、赵某宽、赵某仁各继承6.4%(44.8%÷7)。
孙某洁遗嘱继承份额及赵某文的总份额:孙某洁通过遗嘱将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全部留给赵某文继承,经计算孙某洁所有的份额为61.6%(100%
- 44.8% + 6.4%)。因此,赵某文通过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共继承涉案房屋68%(61.6%
+ 6.4%)份额。
赵某仁遗产份额的再分配:因赵某仁于2020年6月过世,其所继承的6.4%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3.2%份额归吴某所有,其余3.2%份额由吴某与赵某灏各继承1.6%。
3. 房屋继承的具体处理及折价款给付
房屋归属判定:综合考虑遗嘱效力和各继承人的份额,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赵某文继承。这一判决既尊重了孙某洁的遗嘱意愿,又合理考虑了各法定继承人的权益。
折价款的计算与给付:根据房屋评估价值585.24万元,赵某文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具体计算为:向赵某鑫、赵某聪、赵某伟、赵某宽各支付折价款374553.6元(585.24万元×6.4%),向吴某支付折价款280915.2元(585.24万元×3.2%),向赵某灏支付折价款93638.4元(585.24万元×1.6%)。这样的折价款分配确保了其他继承人在房屋继承中的经济利益得到相应补偿,实现了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4. 案件启示与法律风险防范
遗嘱的重要性与规范订立:本案再次强调了遗嘱在遗产继承中的关键作用。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立遗嘱人应在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订立遗嘱,并严格按照法定形式要求进行,如有可能,最好进行公证或邀请专业法律人士见证。同时,对于遗嘱的保管和告知也应妥善处理,避免因遗嘱的不规范或未被知晓而引发纠纷。
证据的保留与举证责任:在继承纠纷中,各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赵某文通过提供遗嘱、见证人的证言、录像等证据,成功证明了遗嘱的真实性和自己对母亲的照顾情况,从而为自己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而被告方虽对遗嘱提出质疑,但由于无法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且孙某洁已去世无法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导致其主张未被采纳。这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证据的保留,尤其是涉及到遗产继承等重要事项时,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都可能成为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
家庭财产管理与沟通: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上,家庭成员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透明度。对于房产等重大财产的购买、继承等事宜,应提前进行协商和规划,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被告方提出购买房屋时出过资以及对房屋归属有不同意见,这反映出家庭在财产管理方面可能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如果在赵某涛去世后或房屋购买时,家庭成员能够就房屋的产权归属和继承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或许可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律师在继承案件中的作用
法律适用与解释:律师要准确理解和运用继承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当事人解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具体规定和适用条件。在本案中,对于房屋购买中使用工龄的财产性质认定、遗产份额的计算等复杂法律问题,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解释,帮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责任。
遗嘱审查与指导:协助当事人审查遗嘱的效力,指导立遗嘱人规范订立遗嘱,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要求。如果当事人在遗嘱订立过程中咨询律师,律师可以对遗嘱的形式、内容、见证等方面进行把关,减少遗嘱被质疑或无效的风险。
证据收集与整理:帮助当事人收集和整理与继承相关的证据,如遗嘱、财产证明、赡养义务证据、亲属关系证明等。在本案中,律师可以指导赵某文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如收集更多关于照顾孙某洁的证据,以增强遗嘱的可信度和自己的继承主张。对于被告方提出的出资等主张,律师也可以协助其收集相关证据,进行合理的抗辩。
纠纷解决与调解:在继承纠纷中,律师可以尝试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解。如果调解不成,律师则要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法庭上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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