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简介
(一)原告诉求
原告方某文、方某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后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按三人均分计算。
2.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号房屋系方某峰、林某夫妻二人单位福利分房,购房款全部由方某峰支付,一审法院认定方某鹏、周某出资 1 万元无据。
2. 方某峰生前自书遗嘱表明购房借方某鹏
9000 多元已还清,一审认定方某鹏、周某出资 1 万元并据此析分房屋所有权份额错误。
3. 一号房屋房改折算了方某峰、林某夫妇工龄,一审判决以分房政策和出资比例析分房屋所有权份额,忽略工龄价值,方某鹏、周某将分房政策作为析产依据不当。
(三)被告辩称
被告方某鹏、周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请求。
1. 一号房屋部分产权是分配给周某的福利分房。
2. 二人与方某峰共同出资购买一号房屋证据充分且获上诉人认可。
3.
2016 年曾与方某文达成协议,约定方某文放弃继承,己方给其 50 万元补偿款。
4. 上诉人已得方某峰其他现金遗产,且曾承诺将房产赠与己方。
二、法院查明
(一)人物关系与房屋基本情况
方某峰、林某系夫妻,育有子女三人:方某文、方某杰、方某鹏。林某于
2002 年 3 月 15 日去世,方某峰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去世,留有一号房屋一套,所有权人登记为方某峰。
(二)房屋相关交易与资金往来情况
1.
2016 年 9 月 28 日,北京 H 公司与方某鹏签订《购房优惠服务协议》,购房者信息为方某鹏,约定支付 3 万元享 5 万元购房优惠。同日,B 公司向方某鹏出具 7 万元认购房屋收据,H 公司出具 3 万元团购服务费收据。2019
年 3 月 2 日、2019
年 3 月 18 日,H 公司分两次退还房屋相关款项共 10 万元至方某文账户。方某文称协议与继承无关,因与方某鹏有诉讼未协商退款;方某鹏、周某称方某文借名买房,出资抵销继承补偿款,产权归方某文,对退款不知。方某杰表示不清楚。
2.
2016 年 9 月 28 日,孙某(周某之母)向方某文转账 10 万元;2017
年 8 月 23 日、2018
年 9 月 2 日,方某鹏分别向方某文转账 10 万元。各方认可这 30 万元是方某鹏支付给方某文用于购买一号房屋。
(三)其他证据与争议情况
1. 方某文、方某杰提交协议、收据和住院费用结算单,证明出资为父母买墓地和支付父亲住院医疗费用。方某鹏、周某认可买墓地事实和金额,对住院费用表示不知。
2. 方某鹏、周某提交《关于在方某峰名下位于丰台区的房产属于福利分房的有关情况说明》,单位经理核实并加盖公章。内容涉及房屋坐落、人员关系、房产来源和实际产权问题,表明周某因已婚且与公婆一起生活使方家分得三居室,享受了单位福利分房待遇。方某文、方某杰不予认可。
3. 方某鹏、周某提交
2016 年 9 月 27 日方某文与方某鹏通话录音,证明方某鹏替方某文出购房款抵销继承房屋份额。方某文、方某杰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方某杰对买房退房事大概知情。
4. 方某鹏、周某提交
2018 年 10 月 27 日与方某杰聊天录音,方某杰认可房改购房时方某鹏、周某出资 1 万元,方某峰出资 1.7
万元,并提议折算方某鹏购房份额后按法定继承每人三分之一。方某文、方某杰认可真实性,但现在不同意当时协商意见。
5. 方某鹏、周某提交短信截图,证明方某文对是否有遗嘱表述不一致。方某文、方某杰认可真实性,称方某峰希望房子由三子平分,若不能则捐献国家。
(四)庭审中关于房屋出资、价值与分割意见
1. 关于一号房屋房改购房款出资,方某鹏、周某称二人出资 1 万元,父亲出资 1.7
万元。方某文称听父亲说 1 万元已还给方某鹏。方某杰表示不知是否出资或父亲是否退还。双方认可房屋现市场价值 405
万元,均表示房屋归方某鹏所有,方某鹏给付方某文、方某杰折价补偿款。
2. 二审中,方某文、方某杰提交“自书遗嘱”、林某遗言、银行存折、《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退休证等证据,证明购房款全由方某峰支付,方某峰已还清借款,方某鹏、周某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应三人平分,以及证明房改时使用了方某峰夫妇工龄。方某鹏、周某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3. 方某鹏、周某提交《关于位于丰台区一号房产福利分房情况的补充说明》和
2016 年 10 月 5 日周某与方某文通话录音,证明使用了周某福利分房待遇和方某文曾放弃一号房屋继承份额。方某文、方某杰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并提供反证录音,证明方某文未放弃继承且未与方某鹏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
三、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方某鹏、周某继承所有。
2. 方某鹏、周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方某文折价补偿款
850000 元。
3. 方某鹏、周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方某杰折价补偿款
850000 元。
4. 方某文、方某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方某鹏、周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四、案件分析
本案关键问题如下:
(一)房屋权属认定
一号房屋原为方某峰、林某单位福利房,房改时购房人是方某峰。虽然方某鹏、周某主张出资,但仅付款行为不能构成取得产权依据,在无家庭成员间关于出资享产权约定情况下,该房应认定为方某峰、林某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后作为遗产分割。
(二)房屋份额分配依据
1. 遗嘱效力问题:方某文、方某杰提交的方某峰“自书遗嘱”及方某峰替林某书写的遗言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 法定继承下的考量因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综合本案,一号房屋在分房时有周某居住利益,购房使用了方某鹏、周某财产性利益,且二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故在判决房屋继承份额时对其予以多分,确定的折价补偿款数额是适当的。
(三)关于放弃继承主张
方某鹏、周某主张方某文已放弃继承,但未上诉,法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五、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运用
1. 注重收集多方面证据,如福利分房情况说明、通话录音、转账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当事人与房屋的关系、出资情况以及可能涉及的继承协商过程。这些证据在法庭上相互印证,增强了我方主张的可信度。
2. 在面对对方提出的各种反驳证据时,仔细分析其证据的证明力和瑕疵,如对对方提交的遗嘱、遗言等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情况进行准确指出,使法官能够清晰辨别证据的有效性。
(二)法律依据把握
1. 深入研究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法定继承和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明确在无有效遗嘱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遗产分割,并准确运用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共同生活等可多分遗产的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2. 在房屋产权认定方面,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分析福利房改房的性质以及出资与产权取得的关系,准确判断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为案件走向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庭审策略与应对
1. 在庭审过程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和我方主张,有条理地向法庭展示证据和论证逻辑。对于对方提出的质疑和反驳,能够及时、准确地回应,保持冷静和专业。
2. 根据庭审情况灵活调整策略,比如针对对方提出新证据时,迅速分析其对案件的影响,并从我方已有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中寻找应对方法,始终围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这一核心目标进行辩护。
总之,在复杂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充分的证据准备、准确的法律理解和灵活有效的庭审策略是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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