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某鹏、李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就北京市东城区 E
室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事实与理由:李某辉与孙某静是夫妻,李某芳、李某刚、李某莉、李某鹏是二人子女。李某辉生于
1917 年,是某单位离休干部。1960 年左右,单位分给李某辉一套位于西城区的房屋,李某辉夫妇和四个子女都住在那里。1970
年 4 月,因孙某静上班路途远,经李某辉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至东城区 E
室(以下简称涉案房产),面积
85.07 平方米。按照相关住房面积核定标准,李某辉职级对应的住房核定面积应为
105 平方米,当时家庭人口 6 人,住房面积不足。1989
年单位再次核定住房情况时,经李某鹏反映,又给李某辉家在 B
号提供了一处 15 平方米的平房,李某鹏装修后在此居住至
1992 年,后又换成 C 号,面积不变。1993
年李某辉去世,遗产包括存款、房产等都未分配。
1994 年,C 号房屋拆迁,置换到海淀区 H
室(以下简称 H 室房屋),面积
63.1 平方米。2000 年房改,孙某静按李某辉的职级标准购买了涉案房产和 H
室房屋,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2008 年,经家庭协商卖掉 H
室房屋,因面积超标需补缴 6 万元差价。H 室房屋卖了
68 万元,6 万元用于补缴差价,剩下的钱经家庭成员协商分配。
2018 年 5
月,孙某静召集家庭会议,决定将涉案房产挂牌出售,所得款项孙某静拿
50%,剩下 50%由李某鹏、李某刚、李某莉平分。李某刚当时想签书面协议,但孙某静承诺按口头约定办,就没签。2021
年 7 月,李某鹏、李某刚起诉孙某静、李某莉等法定继承纠纷,诉讼中孙某静拿出她和李某莉就涉案房产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显示交易价格
100 万元,还有涉案房产新房产证,显示 2018
年 9 月
19 日过户。2019 年 9
月 15 日李某莉给孙某静转账
100 万元,备注是购房款。
原告认为,涉案房产原是李某辉、孙某静婚后单位分配的公房,李某辉去世后,孙某静虽买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购房用了李某辉未分割的遗产和其工龄价值,而且房产是按李某辉干部标准分配的,更多享受了他的福利待遇,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对此也没争议。现在孙某静没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擅自把房过户给李某莉,且
100 万元的交易价格过低,属于恶意串通,合同应无效。李某芳去世,其子齐某昊曾表示对本案没意见。为维护权益,原告起诉。
二、被告辩称
(一)孙某静辩称
原告说的亲属关系属实,房屋情况基本属实。涉案房产是孙某静单位 W
单位分配给她的,但由李某辉承租。李某辉去世没留遗产,孙某静自己出资买房,虽用了李某辉的工龄,但房子应归她一人所有。她自愿把房卖给李某莉,也收了
100 万元购房款,没侵犯他人权利,合法有效,不同意原告请求。
(二)李某莉辩称
同意孙某静的意见。
(三)齐某昊在庭前询问中称
自己是李某芳之子,李某芳已故,不清楚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裁决。
三、法院查明
李某辉与孙某静是夫妻,李某刚、李某莉、李某鹏是二人子女。李某辉于
1993 年 10 月
15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各方都认可李某辉和孙某静还有个孩子李某芳(已故),齐某昊是李某芳之子。
2001 年
11 月 29 日,孙某静(买方)与 W
单位(卖方)就涉案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房价计算考虑了男方工龄
45 年、女方工龄 43 年,经询问,各方都认可计算房价用了李某辉的工龄,之后涉案房产登记在孙某静名下。
2018 年 9
月,孙某静(出卖人)与李某莉(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孙某静以
100 万元将涉案房产卖给李某莉,房产过户到李某莉名下。2019
年 9 月
15 日,李某莉给孙某静转账 100 万元,备注购房款。经法院反复询问,二被告称过户是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另外,各方都认可涉案房产现在李某鹏居住。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鹏、李某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的认定
在这个案件中,关键在于涉案房产的产权性质。该房产是在李某辉去世后,孙某静参加房改售房购买的,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虽然购房时使用了李某辉的工龄,但这是在配偶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所以从时间节点上看,它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不能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工龄优惠与房屋产权的关系
按政策购买公房时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获得政策性福利的情况,这里的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遗产继承,不过这种价值是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要根据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及房屋现值来确定,而不是直接等同于房屋产权份额。在本案中,虽然购买诉争房屋用了李某辉的工龄,减少了购房款,但这并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判定。
(三)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分析
原告以涉案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恶意串通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种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从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看,不能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仅以较低的交易价格和未经过其他家庭成员同意这两点,不足以证明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办案心得
(一)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是核心
在这类复杂的房产纠纷案件中,法律规定是最重要的依据。对于房改房购买过程中涉及的工龄优惠、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以及合同效力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有深入透彻的理解。比如本案中关于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房的产权认定问题,如果对相关法律政策解读不准确,就无法准确判断案件走向,更无法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法律建议和有效的辩护。
(二)证据收集与分析是关键环节
无论是证明房屋来源、购买过程还是合同交易情况,证据都至关重要。在这个案件中,房屋买卖契约、房价计算表、转账记录等都是关键证据。对于这些证据,要仔细分析其内容和关联性,比如通过分析房价计算表中工龄因素对购房款的影响,来确定工龄优惠在整个案件中的法律意义,同时通过转账记录等证据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以此反驳对方的不合理主张,增强己方观点的可信度。
(三)应对复杂家庭关系和争议焦点的策略
此类案件往往伴随着复杂的家庭关系和多个争议焦点,像本案中的家庭成员众多、涉及继承和房屋买卖等问题。在处理过程中,要梳理清楚各方关系和每个争议点,制定清晰的应对策略。对于家庭会议口头约定等难以证明的情况,要引导法官关注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如房屋购买和过户的合法性等方面,避免陷入无根据的争论,确保案件在法律的框架内朝着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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