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情况
(一)原告诉求
原告汪悦、徐思瑶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丰台区 Y
号房屋所有权属于二原告共同所有。
2. 第三人北京市盛泰公司立即为二原告办理丰台区 Y
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3. 徐俊强立即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二原告。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汪悦于
2003 年 12 月
17 日与被告徐俊强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 X 号,2011
年二人育有一女徐思瑶。2012 年,X 号院面临拆迁,该院落内有原告汪悦、徐思瑶和被告徐俊强、徐晓波、林莉(林莉系徐俊强前妻,徐晓波系林莉的女儿)共五人户口。
2012 年 1
月 10 日,盛泰公司与徐俊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协议明确应安置人口为五人,包含两原告。同日,徐俊强与盛泰公司签订《回迁安置房预购协议》,协议表明安置人口为
5 人,每人购楼指标为
46 平方米,共 230 平方米。
2015 年
11 月 5 日,汪悦与徐俊强经丰台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在判决书中查明了
2012 年的腾退补偿协议及登记人口情况,但因拆迁问题涉及案外人利益,未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依据《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第八条规定,两原告每人应享有
46 平方米的安置房购买指标,共 92 平方米。根据该办法第九条“各项奖励与补助”规定,两原告共应得各项补助
526800 元(此款项被徐俊强代领,未交给原告),这些补助足以支付一套两居室回迁房房款且有剩余。2015
年初,盛泰公司向徐俊强交付 3 套回迁安置房,总面积近
230 平方米,分别为丰台区 B 号、Y 号、M 号。其中徐俊强居住在 Y
号房屋,徐晓波居住 B 号,林莉居住 M
号,三被告擅自分配了全部安置房屋,严重侵犯了两原告作为安置人的合法权益。
2018 年 1
月,因小区当时不具备产权办理条件,原告起诉要求 Y 号房屋归其居住使用,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丰台区 Y
号房屋由原告汪悦、徐思瑶居住使用。现涉案安置房屋所在小区已具备产权办理条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三)被告答辩
被告徐俊强、林莉、徐晓波未答辩。
(四)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盛泰公司述称:若法院判决产权归原告所有,公司可以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
二、法院查明事实
(一)婚姻与家庭情况
2003 年
12 月 17 日,原告汪悦与被告徐俊强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 X
号,2011 年生育一女徐思瑶。
(二)拆迁协议情况
2012 年 1
月 10 日,盛泰公司与徐俊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应安置人口为徐俊强、汪悦、徐晓波、林莉、徐思瑶五人。同日,徐俊强与盛泰公司签订《回迁安置房预购协议》,内容包括:X 号房屋宅基地面积
218.96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218.96 平方米,在册人口 5 人,应安置回迁人口 5
人,优惠购楼指标每人 46 平方米,回购指标共计
230 平方米,回购面积总计 230 平方米,回购楼单价每平方米
5000 元,购楼款合计金额
1150000 元。
(三)房屋认购与离婚情况
2015 年 9
月 25 日,盛泰公司分别与林莉、徐晓波、徐俊强签订《回迁安置房认购协议》,林莉认购丰台区 M
号房屋(建筑面积
49.05 平方米,购房价款
245250 元);徐晓波认购丰台区 B 号房屋(建筑面积
87.54 平方米,购房价款
437700 元);徐俊强认购丰台区 Y 号房屋(建筑面积
88.07 平方米,购房价款
440350 元)。同年,经法院审理判决徐俊强与汪悦离婚,徐思瑶由汪悦抚养。
(四)过往诉讼与现状
2018 年,汪悦、徐思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Y
号房屋归二人排他性居住使用,并由第三人盛泰公司在房屋具备产权办理条件后一个月内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悦、徐思瑶是《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被安置人,根据协议,二人享有的购楼指标数超过 Y
号房屋面积,故判决涉案 Y 号房屋由汪悦、徐思瑶居住使用。庭审中,盛泰公司表示已将 B
号、Y 号、M 号房屋交付徐俊强,且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二原告应得的拆迁补助费数额为
528300 元,经折抵购房款后的剩余拆迁补偿款均由徐俊强领取。
三、裁判结果
1.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 Y
号房屋归原告汪悦、徐思瑶共同所有。
2. 第三人北京市盛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汪悦、徐思瑶办理北京市丰台区 Y
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3. 被告徐俊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区 Y
号房屋交付给原告汪悦、徐思瑶。
四、案件分析
(一)安置人权益与房屋所有权
涉案 Y
号房屋是拆迁回迁安置所得。根据《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原告汪悦、徐思瑶作为被安置人,每人享有
46 平方米的优惠购楼指标,二人共 92 平方米。现 Y
号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92 平方米,这意味着汪悦、徐思瑶作为被安置人,依法应当享有 Y
号房屋的相关安置利益。在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下,原告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产权证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
(二)房屋占有与返还问题
徐俊强并非 Y
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无权占有使用该房屋。原告作为享有合法权益的被安置人,主张徐俊强返还 Y
号房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三)购房款与拆迁补偿款问题
在本案中,双方并未对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交付及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这是一个独立于房屋所有权和占有问题之外的经济纠纷,可另案解决,不影响本案对房屋产权归属和交付问题的判定。
五、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拆迁安置政策与法律依据
在处理此类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时,对拆迁安置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是关键。本案中,《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条款是确定原告权益的重要依据。律师需要深入研究这些政策和法律,如关于安置人口、购楼指标、补偿款分配等规定,将其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判断当事人的权益范围,为案件的分析和论证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使法官能够清晰地看到原告主张的合理性。
(二)证据收集与整合的重要性
证据是案件的生命线。在本案中,从《腾退补偿协议》《回迁安置房预购协议》《回迁安置房认购协议》到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等一系列证据,都为原告的诉求提供了有力支撑。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善于引导当事人收集各类相关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系统的整合和分析。例如,通过梳理这些协议中的安置人口、购楼指标、房屋认购情况等信息,构建出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展现出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益,从而在庭审中占据优势。
(三)应对复杂情况与制定合理诉讼策略
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多方当事人以及多种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在本案中,既有离婚纠纷的背景,又涉及拆迁安置中的多方利益。面对这种复杂性,律师需要提前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例如,在之前房屋不具备产权办理条件时,先主张居住使用权,为后续争取所有权奠定基础。同时,要充分考虑到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变数,如被告未答辩可能带来的审判方向变化,以及第三人陈述对案件的影响等。通过灵活应对这些复杂情况,确保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处理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纠纷案件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和灵活的诉讼策略制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公正合理的结果。如果您遇到类似案件,欢迎与我们团队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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