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某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北京通州区 A
号房屋归其所有。
2. 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某宁与被告陈某芳系父女关系。2002
年 3 月
23 日,因陈某宁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H 号房屋拆迁,其借用陈某芳名义购买了北京市通州区 D
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陈某芳名下,但购房款全部由陈某宁支付。H 号房屋拆迁后,陈某宁和被告一直共同生活,并承担全家生活费用支出。2006
年,D 号房屋置换为 A
号房屋,费用仍由陈某宁承担。陈某宁认为 A 号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应当归自己所有,遂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被告答辩
1. 陈某芳答辩
陈某芳认可原告陈某宁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其表示自己原来在某公司任职,公司在职职工可以申请贷款,单位还能报销暖气费,父亲陈某宁想等拆迁房款下来后再把钱还给自己。
2. 吴某鹏答辩
吴某鹏不同意原告陈某宁的诉讼请求。吴某鹏与陈某芳系夫妻关系,其指出本案起诉是在自己与陈某芳第三次离婚诉讼过程中。吴某鹏称陈某宁和陈某芳所述与事实不符,强调房屋是自己和陈某芳出资购买的,和陈某宁无关,请求法院驳回陈某宁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事实
1. 人物关系与婚姻情况
陈某芳与吴某鹏于
1992 年 11 月
13 日登记结婚,陈某宁是陈某芳的父亲。
2. D 号房屋相关情况
D 号房屋于
2001 年 11 月
12 日登记在陈某芳名下,产别为私有产。在该房屋购买及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
北京市 S
公司分别于 2011 年 7
月 30 日、2001
年 8 月 9
日、2001 年 9
月 9 日出具房款发票三张,金额分别为
45291 元、80000 元、10000
元,付款单位(个人)均为陈某芳。其中,购房款 10 万元是陈某芳向某银行贷款支付。
北京市通州区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于
2001 年 8 月 9
日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付款单位为陈某芳。
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于
2001 年 11 日 2
日出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房屋买卖手续费),交款单位或个人为陈某芳。
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
2001 年 11 月
14 日出具《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登记人为陈某芳。
3. 房屋置换情况
2007 年 4
月 26 日,秦某玲、郭某贤作为换房人(甲方)、陈某芳作为换房人(乙方)签订《房地产交换协议》。协议约定:秦某玲、郭某贤是 A
号房屋的产权人,建筑面积
110.81 平方米,陈某芳是 D 号房屋的产权人,建筑面积
81.04 平方米,经双方协商,自愿将房产互换,乙方补偿甲方房产差价
91880 元。2007 年 5
月 17 日,A 号房屋登记在陈某芳名下。
4. 居住情况
陈某宁与陈某芳、吴某鹏多年共同居住于 D
号房屋和 A 号房屋。
5. 各方主张的资金来源情况
陈某宁主张:D 号房屋是其借用陈某芳名义购买,因陈某芳能申请贷款才写其名,购房款全部由自己支付,10
万元贷款也已偿还陈某芳,D 号房屋置换为 A
号房屋的差价款也是自己支付。
陈某芳表示:D 号房屋购房款首付款中有其父母存款和向其姐借的 3
万元钱,自己出资 2 万元,2002
年父母将钱偿还,置换 A 号房屋的差价款自己出了一部分,向其姐借了一些,后来挣钱慢慢还上。
吴某鹏表示:D 号房屋与陈某宁无关,购房款是自己和陈某芳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共同偿还贷款,置换 A
号房屋的差价款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三、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宁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与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项基本原则。本案中,陈某宁主张 A
号房屋归其所有,这是一个涉及房屋所有权确认的重大诉求。然而,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和考量因素,其中之一就是产权登记情况以及与房屋购买、置换相关的各种文件资料所显示的内容。
从现有证据来看,案涉房屋相关的重要文件,包括房款发票、公共维修基金收据、房屋买卖手续费票据、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文件以及房屋置换协议等,所有这些文件上显示的主体都是陈某芳。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证明力,构成了房屋所有权认定的初步证据链条,指向房屋属于陈某芳。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与权利归属的关联性
D 号房屋购买和置换为 A
号房屋的时间均处于陈某芳和吴某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吴某鹏明确表示 A
号房屋与陈某宁无关,且强调购房款、贷款、房屋置换差价款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这种情况下,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前提下,法律倾向于保护这种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权益。
(三)借名买房主张的证据不足问题
陈某宁主张是借名买房,但仅口头陈述是远远不够的。在法律上,借名买房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例如,借名买房的约定证据(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实际出资的清晰证明(不仅仅是自己的陈述,还需要有诸如资金来源、转账记录等)。但在本案中,陈某宁未能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形,其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表明 D
号房屋购房款或 A 号房屋差价款的支付与自己有实质性关联,因此,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五、办案心得
(一)深入理解证据规则是胜诉的基础
在处理这类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时,对证据规则的深入理解和运用是至关重要的。每一个证据都像是一块拼图,律师需要清楚地知道如何收集、整理这些拼图,以构建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画面。对于产权登记文件、交易票据等直接证据,要明确其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和意义。同时,要善于引导当事人寻找和提供其他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在涉及借名买房的案件中,如果没有书面借名协议,就需要从其他方面寻找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如出资情况、房屋使用情况等,但这些证据必须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和关联性,否则无法对抗产权登记等直接证据所形成的法律推定。
(二)准确把握婚姻财产法律规定是关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此类案件的另一个关键知识点。在处理涉及夫妻一方与亲属之间的财产纠纷时,必须清楚地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和范围。要能够分析在不同情况下,财产的来源、性质以及可能的归属。本案中,因为房屋购买和置换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事实与吴某鹏的主张相结合,对案件走向产生了重大影响。律师需要准确把握这些规定,才能在案件分析和辩论中准确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避免因对法律规定的误解而导致诉讼策略的失误。
(三)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与应对
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件中虽然是重要的信息来源,但也需要谨慎对待。在本案中,不同当事人对房屋出资情况有不同说法,作为律师,不能盲目相信自己当事人的陈述,需要通过证据来印证和筛选。同时,要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深入分析,寻找其中的矛盾点和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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