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呈现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聪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判令张军继续履行
2021 年 1 月
15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立即支付剩余房款 100 万元及逾期利息。
2. 判令张军支付逾期违约金。
3. 判令张军支付房屋使用费。
4. 判令林文承担连带责任。
5.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二)事实与理由
自
2021 年 1 月
15 日起,李聪与张军、林文夫妇先后签订了三份不同时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军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支付定金 1 万元,2 月 8
日和 9 日通过转账共支付
54 万元(其中 6 万元原告称是代缴中介费),首付款共计
48 万元,3 月
14 日支付尾款 2 万元。李聪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协助张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张军至今未付清房款,构成违约。
此外,张军占有使用房屋,给李聪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支付房屋使用费。林文全程参与购房过程,对债务知情,且此次购房是夫妻双方为孩子上学购买学区房,是共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辩称
1. 林文辩称
除李聪所述的三份合同外,双方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还签了一份《协议书》。认可 2021
年 1 月
15 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的也是该合同。
四份协议都未约定剩余房款
100 万元的给付时间。双方约定此 100 万元通过银行贷款后直接划入李聪账户,但李聪至今未提供账户。
合同约定双方要配合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时间长是因为网签合同被撤销,导致银行贷款迟迟未能获批。目前银行贷款已批,但尚未放款。
中介费已付清,不认可李聪代付中介费 6
万元这一情况。因此,李聪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不成立,其不存在损失。林文是受张军委托全程参与房屋买卖过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张军辩称
与林文的答辩意见一致。
(四)法院查明情况
2021 年 1
月 15 日,李聪(甲方)与张军(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的涉案房屋卖给乙方;房屋价款为
151 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1 万元;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应交税费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甲方配合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双方按以下方式划转房款:乙方于过户前向甲方交付购房首付款
48 万元;通过向银行申请 100 万元贷款作为购房尾款,由银行放款时直接划入甲方账户;于交房当日支付甲方剩余尾款 2
万元。甲方承诺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向乙方交房。
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房款,逾期超过
15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张军向李聪支付购房定金 1
万元。之后,张军通过银行转账向李聪支付首付款 48 万元。2021
年 3 月
14 日,李聪向张军交付涉案房屋,张军支付购房尾款 2
万元,至此首付款已全部付清。李聪共收到张军支付的
57 万元。2021 年 3
月 30 日,李聪协助张军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张军未再付款。
2021 年 7
月 19 日,李聪与张军签订《协议书》,约定“根据《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由张军提供银行贷款资料,中介方办理贷款事宜,张军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给付李聪剩余房款
100 万元,以实际银行批准数额为准,如银行批准贷款不足
100 万元,不足部分由张军另行向银行申请贷款。张军不承担所欠房款本金外的其他费用,李聪不追究张军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若银行未批准发放贷款,此协议无效”。
诉讼中,李聪与张军均认可
2021 年 1 月
15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为实际履行的合同。经询问,双方承认为规避税费,又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4
日、3 月
30 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下调了房屋价款;双方对已付
57 万元中的 6 万元是否用于支付中介服务费存在争议。
(五)裁判结果
1. 张军、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聪剩余房款
100 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2. 驳回李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当事人身份认定(林文是否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
从林文的自认来看,其实际参与了合同磋商、签订及履行的全过程。同时,考虑到林文与张军的夫妻关系以及本市以家庭为单位的购房政策,再结合李聪向林文缔约的意愿,可以认定林文存在购买涉案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李聪与张军、林文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这意味着林文享有该合同项下买受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欠付房款数额认定
双方对张军已付
57 万元中包括定金 1 万元、首付款
48 万元及尾款 2 万元这一事实没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有别于法定无效事由导致的合同无效,此处的生效与失效是指合同约定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本案中《协议书》虽约定“若银行未批准发放贷款,此协议无效”,但这并非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失效情形,即在未获银行贷款时可解除合同。根据《协议书》约定和张军、林文的当庭陈述,可认定他们认可剩余房款为
100 万元,且之后二人未再付款,故法院认定张军、林文尚欠李聪房款
100 万元。
(三)逾期付款认定
在当前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房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部分价款是常见交易习惯。若贷款受限,必然影响买房人付款义务的履行。本案中,虽双方未明确约定剩余购房款的支付期限,但依据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张军、林文自《协议书》签订后至今仍未获得银行贷款,即便未获贷款原因不可归责于自身,也应积极筹措其他资金支付房款。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自《协议书》签订之次日起
60 日为合理期限,现张军、林文已超过此合理期限,构成逾期付款。
(四)违约责任认定
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如前所述,张军、林文逾期支付剩余房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所以李聪主张剩余房款
100 万元及相应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法院予以支持。不过,当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时,法院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并裁决。本案中,李聪既主张利息、逾期违约金,又主张房屋使用费,但未举证证明具体损失,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认为其主张数额过高,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三、办案心得
(一)对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
在办理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精准理解至关重要。本案涉及多份合同和协议,每个条款都可能影响案件走向。例如,对于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逾期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民法典》中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都需要深入剖析。只有准确把握这些内容,才能在案件分析中找到有力的依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二)证据收集与分析的全面性
证据是案件的关键。在本案中,多份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付款凭证等都是重要证据。需要全面收集并仔细分析这些证据,梳理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比如,通过对不同时间签订的合同内容变化以及付款情况的分析,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履行情况。同时,对于有争议的证据点,如中介费的支付情况,要善于从证据细节和逻辑关系中寻找突破,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三)对当事人意图和家庭因素的考量
在分析案件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合同文本,还需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家庭因素。本案中,考虑到夫妻共同购房的意图以及家庭购房政策等因素,认定林文为合同当事人,这体现了对案件背景的全面考量。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背后的家庭因素,有助于更准确地分析案件事实,制定更合适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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