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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一)原告请求
1. 财产分割请求:刘逸飞起诉要求张敏、刘俊给付折抵购楼款后的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助费合计 612944.33 元(占总款 1838833 元的三分之一),并依法分割拆迁安置房 138 平方米房屋中的 53 平方米归自己所有。
2. 费用补偿请求:判令张敏、刘俊给付周转费和无房补助共计 275500 元(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计算,每月 1500 元,2015 年 1 月 1 日调整为 2500 元,暂计至诉讼之日,实际计算至给付之日)。
3. 诉讼费承担:案件诉讼费由张敏、刘俊承担。
(二)被告及第三人回应
1. 张敏辩称:涉案拆迁房屋是其父母所建,自己从父母处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与刘逸飞婚姻期间未对房屋翻建、改建,是婚前财产。拆迁时两人已离婚,刘逸飞仅因户口未迁出作为安置人员,只享有优惠购房指标和周转费,无权获得其他补偿。且刘逸飞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主张的是债权请求权,应受时效限制。
2. 刘俊意见:与张敏一致。
3. 第三人 A 公司:同意法院依法判决。
二、法院查明事实
(一)婚姻与财产处理情况
刘逸飞与张敏原是夫妻,1988 年 6 月 23 日育有一子刘俊。2007 年 8 月 16 日,二人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仅对共同财产中的家电家具及债务进行了处理,其他共同财产未分割。
(二)拆迁协议内容
2010 年 8 月 21 日,张敏(乙方)与 A 公司、B 村委会(甲方)签订《丰台区 B 村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B 村 C 号,宅基地面积 237.12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237.12 平方米,在册人口 2 人,应安置人口 3 人(户主张敏、之夫刘逸飞、之子刘俊)。
拆迁补偿款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4200 元/平方米,区位补偿金额 995904 元;重置成新及附属物作价 546711 元,房屋补偿款合计 1542615 元。拆迁补助费共计 986218 元,含搬家补助费 4743 元、工程配合奖 355680 元、停产停业补助费 107780 元、综合补助费 355680 元、电话移机费等 2335 元,其他补助费中大病补助费 10 万元、残疾补助费 6 万元,拆迁补偿款总计 2528833 元。
回迁安置人口 3 人,优惠购楼指标每人 46 平方米,回购楼单价每平方米 5000 元,回购楼款合计 690000 元,折抵后 A 公司、B 村委会向张敏支付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补助费 1838833 元。双方确认张敏、刘逸飞是被拆迁时的在册人口。
(三)拆迁相关政策规定
2010 年 12 月 8 日,A 公司、B 村委会公布《致被拆迁户的一封信》,对拆迁房屋面积认定、房屋认定、户和人口认定、奖励、各项补助、优惠回迁购房原则等进行规定。例如,奖励包括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等;补助涵盖区位补偿价、搬家补助费、电话移机费等;优惠回迁购房原则涉及先签协议先选楼、回迁购楼价、指标以人口为准等内容。
(四)双方证据提交与争议
1. 刘逸飞证据与主张
刘逸飞提交 B 村委会证明(2019 年 1 月 3 日),内容显示原 C 号房屋及院落是张敏父母出资建造,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张敏母亲名下。但该证明 2019 年 1 月 25 日手写内容称院内房产由夫妻共建,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刘逸飞还提交 1994 年照片,称婚后翻建房屋,主张原 C 号院内房屋是双方婚后共建,自己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和补助费。
2. 张敏、刘俊证据与主张
张敏、刘俊对刘逸飞证据不认可,称被拆迁房屋与刘逸飞无关,宅基地权利人是张敏母亲,房屋由其父母建造,拆迁补偿款是张敏个人财产。他们提交与刘逸飞证据内容一致的证明,但有甄某华(原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内容称 2019 年证明上手写部分非其书写、公章非其加盖、村委会不知情。
此外,张敏提交 2018 年 5 月 28 日 A 公司与自己签订的《B 村回迁房认购协议书》,安置人员为张敏、刘俊,认购 D 号房屋,实测面积 83.56 平方米,房款 417800 元。还有 A 公司 2019 年 1 月 3 日证明,显示刘逸飞的优惠购楼指标未选购。
3. 周转费争议
刘逸飞称张敏、刘俊代领周转费和无房补助却未支付租房费用,要求相应补偿。其提交《E 家园退房及二次选房实施细则》规定相关周转费补助标准。A 公司出具张敏周转费发放明细表,显示 2010 - 2018 年 8 月领取三人周转补助费 550500 元,2018 年 9 月 - 2022 年 3 月领取一人周转补助费 107500 元。张敏称周转费用于双方租房,刘逸飞不认可。
三、裁判结果
1. 张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逸飞折抵购楼款后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助费 612944.33 元。
2. 张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逸飞周转补助费 217500 元。
3. 驳回刘逸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宅基地相关权益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在张敏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已不存在。此次拆迁针对的是被腾退人和被安置人,依据一户一宅原则,刘逸飞作为当时户内人口,对同宗宅基地享有一定的使用权,因此,院落的宅基地补偿款及拆迁补助款应有刘逸飞的份额。
(二)房屋补偿相关权益分析
对于地上物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尽管可能存在原有遗留房屋,但刘逸飞与张敏婚后一直居住在该院落,且有证据表明存在对院内房屋翻建、改建的事实。同时,依据拆迁协议,奖励费、补助费及周转补助费等,刘逸飞作为被安置人应当享有。所以,刘逸飞主张折抵购楼款后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助费的三分之一是合理合法的。
(三)安置房屋与周转费问题分析
1. 安置房屋:张敏、刘俊选购安置房屋使用了二人的优惠购楼指标,刘逸飞的优惠购房指标未使用。刘逸飞要求分割拆迁安置房部分面积,但目前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暂不予支持,双方可待实际取得安置房屋后再行处理。
2. 周转费:周转费主要用于租房周转,考虑到双方对周转费使用情况存在争议,法院对此酌情予以支持。
(四)诉讼时效问题分析
张敏称刘逸飞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但涉案拆迁房屋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刘逸飞对拆迁款主张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张敏的主张于法无据。
五、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审查的重要性
在处理此类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中,证据是关键。双方围绕房屋所有权来源、是否婚后翻建、拆迁政策相关文件、周转费使用情况等方面提交了大量证据。对于律师而言,需要仔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例如,本案中村委会证明的内容及真实性争议较大,需要深入调查核实。对证据的准确把握有助于构建合理的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法律规定与拆迁政策的结合运用
熟悉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同时深入理解拆迁政策,是胜诉的重要保障。在本案中,要依据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在继承情况下的变化,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在拆迁中的权益划分。结合拆迁政策中对人口认定、补偿款计算、安置房屋指标等规定,准确判断当事人的权利和应得份额,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三)对诉讼时效的准确判断
诉讼时效是此类案件中容易被忽视但又至关重要的问题。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权性质是关键,物权请求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债权请求权则可能受其约束。在本案中,正确认定刘逸飞对拆迁款主张权利是基于物权请求权,有力地反驳了对方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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