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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律师:未参与翻建但户口在,拆迁能分宅基地补偿款?》

2024-11-11 20:04:33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情况

 

 (一)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石悦洁、石悦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如下:

1. 确认 A 村 B 号院拆迁所得的 G 号房中的 52 平米以及拆迁安置各项补偿款 109.3342 万元为林婉夏的遗产。

2. 确认老龄股、房租、承包地费用共 29.37018 万元为林婉夏的遗产。

3. 本案受理费用由石悦诗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A 村 B 号院拆迁存在林婉夏的利益,除拆迁安置房、拆迁补偿补助费外,林婉夏还有村委会发放的老龄股钱 68900 元(55 年×1300 元)、54 个月的房屋租金 154801.80 元、转让承包地使用权的费用 70000 元(总计 293701.80 元),这些都应是林婉夏的遗产,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被告答辩

1. 被告瞿某先、石悦诗、石浩文、刘若飘共同辩称

    涉案 B 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石悦诗。根据拆迁政策,林婉夏仅享有与户口人头相关的 50 平方米房屋安置面积指标和 50000 元安家补助费。

    2009 年 3 月 10 日,林婉夏、石悦佳、石悦婧、石悦洁共同签署《证明》,将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者(石鹏,已故)更改为石悦诗。自该日起,B 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石悦诗。

    2009 年 3 月 29 日,石悦佳、石悦诗、石悦婧、石悦洁对 B 号老宅进行分割。2009 年 4 月,石悦诗获建房工程规划许可后,与瞿某先拆除原有房屋,新建正房 7 间、东西厢房各 3 间,所以 B 号院房屋归石悦诗、瞿某先所有,林婉夏只是户口在 B 号院。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宅基地面积计算,与户口人头无关,应归石悦诗和瞿某先。提前搬家奖励费针对宅基地上物搬家情况,与户口人头无关,应归石悦诗和瞿某先。无违章建房奖励费针对无违章建筑情况,与户口人头无关,应归石悦诗和瞿某先。

    周转费是对拆迁后至安置房屋交付期间家庭成员的补助,林婉夏一直与石悦诗和瞿某先共同居住生活,由他们安置照料,租有 2 居室且有林婉夏单独卧室,该周转费不应作为遗产。

    林婉夏的 50 平方米安置面积需按 2300 元/平方米购买,并按 200 元/平方米支付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这些费用从石悦诗和瞿某先应得拆迁补偿款中扣除。

    拆迁后林婉夏与石悦诗和瞿某先共同居住,由他们照料,林婉夏无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其应得拆迁补偿款已用完。石悦诗和瞿某先自结婚后一直照顾赡养石鹏、林婉夏直至养老送终。

2. 被告石悦佳辩称

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

石鹏和林婉夏是夫妻,共育 4 个子女,即长女石悦佳、次女石悦诗、三女石悦婧、四女石悦洁。石悦诗与瞿某先为夫妻,石浩文是二人之子,刘若飘是石浩文之妻。石鹏于 1994 年去世,林婉夏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去世。

2. 宅基地及房屋情况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 B 号院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3 颁发)登记土地使用者为石鹏。2009 年 3 月 10 日,林婉夏、石悦佳、石悦婧、石悦洁共同出具证明,将使用者改为石悦诗,石悦佳丈夫知情并同意。2009 年 4 月,石悦诗获建房工程规划许可,同年与瞿某先拆除 B 号院原有正房 5 间(1970 年代石鹏、林婉夏所建),新建正房 7 间、东西厢房各 3 间。B 号院拆迁前,林婉夏户籍在该院,她与瞿某先、石悦诗是农业户口,石浩文、刘若飘是居民户口。

3.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情况

    2011 年,瞿某先(被搬迁人、乙方)与 D 中心、E 部门(搬迁人、甲方)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协议》《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助协议》。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甲方安置乙方人口 5 人(瞿某先、石悦诗、林婉夏、石浩文、刘若飘),应安置面积 250 平方米,安置房屋三套,一期安置二居室一套(建筑面积 106.86 平方米、购房款 235092 元);二期安置二居室两套(预计建筑面积 144 平方米,房屋购房款 329222 元),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 200 元收取。根据协议结算差价,甲方应付给乙方差价款 811290 元。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甲方支付乙方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 639202 元、房屋重置成新价款 202751 元、附属物及装修补偿价款 40843 元,合计 882796 元;搬迁各项补助费 516140 元;两项补偿补助合计 1398936 元;周转费本次发放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共计 32000 元。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助协议》:出租房屋补助费 30000 元、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4140 元、移机补助费 2000 元、提前搬家奖励费 100000 元、无违章建房奖励费 100000 元、独生子女补助费 50000 元、残疾补助费 30000E 元、安家补助费 200000 元,合计 516140 元。

4. 安置房屋选房及产权情况

2011 年 11 月 23 日,瞿某先签署《安置房屋选房确认单》选定一期安置房,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G 号。2016 年 10 月 7 日瞿某先签署《安置房屋选房确认单》选定二期两套安置房,其中一套二居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F 号(建筑面积 71.91 平方米),另一套二居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G 号(建筑面积 73.83 平方米)。B 号院的拆迁补偿补助款项均由瞿某先领取。

5. 林婉夏健康与残疾情况

2013 年 9 月,经鉴定林婉夏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无民事行为能力。2014 年 8 月 1 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林婉夏颁发残疾人证。C 号目前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在石浩文名下,F 号、G 号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办理完不动产权属证书。

6. 双方在审理中的主张与争议证据

    石悦诗、瞿某先、石浩文、刘若飘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利益中林婉夏仅有 50 平方米安置指标和 50000 元安家补助费,且已赠给石浩文和刘若飘。

    石悦婧、石悦洁称除拆迁安置房、拆迁补偿补助费外,林婉夏还有老龄股钱、房屋租金、承包地转让费等费用为其遗产。石悦诗、瞿某先、石浩文、刘若飘否认房屋租金存在,对老龄股钱、承包地转让费表示不清楚,称即使有这些费用,林婉夏日常生活开支也已花完,不存在遗产。

    瞿某先、石悦诗、石浩文、刘若飘提交 2009 年 3 月 29 日证明照片(无原件),称老宅已分割完毕,全部分给石悦诗,后续利益、拆迁安置房屋等都归石悦诗,与石悦洁、石悦婧、石悦佳无关,他们不应起诉分割财产。石悦洁、石悦婧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称非本人签字且无林婉夏签字,仅指旧房拆下来的材料。石悦佳也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是伪造的。

 

 二、裁判结果

1. 北京市通州区 G 号安置房屋其中 50.52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相应权益属于林婉夏的遗产。

2. 北京市通州区 B 号院拆迁所得补偿补助中的 416646.90 元属于林婉夏的遗产。

3. 驳回石悦洁、石悦婧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所有权认定依据

B 号院宅基地原有正房是石鹏、林婉夏夫妇于 1970 年代所建,1993 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使用者为石鹏。2009 年 3 月 10 日,林婉夏、石悦佳、石悦婧、石悦洁签署证明将使用者改为石悦诗,且 2009 年 4 月石悦诗获得建房工程规划许可后与瞿某先对原有房屋进行了大规模翻建扩建。考虑到原有房屋年代久、翻建时可利用材料少,以及签署的宅基地使用人更改证明,综合判断 2009 年翻建扩建后的 B 号院内房屋归石悦诗、瞿某先所有。

 

 (二)拆迁安置补偿中林婉夏遗产部分的确定

1. 林婉夏作为被安置人的权益分析

林婉夏作为 B 号院具有农业户籍的被安置人,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2011 年 B 号院拆迁所获得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中属于她的部分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提前搬家奖励费、无违章建房奖励费、安家补助费、周转费等。经计算,这些费用合计 416646.90 元。另外,林婉夏享有一定的安置房面积。

2. 安置房面积遗产认定

根据原告石悦洁、石悦婧的主张,确认林婉夏对 G 号房屋享有相应安置面积。鉴于该房屋尚未确定产权证书,所以法院确认相应面积的权益属于林婉夏的遗产。这是在考虑到林婉夏作为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房屋产权现状的情况下做出的合理认定。

 

 (三)证据不足部分的处理

对于石悦洁、石悦婧所主张的林婉夏的其他遗产,包括老龄股钱、房屋租金、承包地转让费等,由于他们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林婉夏去世时这些财产确有遗留且能明确具体金额,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在法律诉讼中,证据的充分性至关重要,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四、办案心得

 

 (一)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线索

1. 深入挖掘家庭历史与房屋变迁情况

在处理此类复杂的遗产纠纷案件时,对家庭历史和房屋变迁情况的深入了解是基础。从房屋的最初建造者、宅基地使用证的变更,到房屋的翻建扩建过程,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的权益分配。例如,本案中对 B 号院房屋从 1970 年代的建造到 2009 年的翻建情况的梳理,为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提供了重要依据。

2. 仔细审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细节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其中包含的各项补偿费用、安置人口、安置房屋面积等细节都需要仔细审查。这些细节不仅涉及到对林婉夏应得补偿款的计算,还能从中分析出各项补偿与林婉夏权益的关联,比如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周转费等在本案中的认定,都依赖于对协议内容的深度分析。

3. 重视对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判断

在面对双方提交的各种证据时,要仔细判断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对于被告提交的 2009 年 3 月 29 日证明照片,通过对签字真实性、有无林婉夏签字以及证明内容的分析,来反驳其证明目的。同时,对于原告主张的老龄股钱、租金等遗产相关证据的缺失情况,也需要明确指出,以此来确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

 

 (二)准确把握法律关系与法律适用要点

1. 宅基地与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法律认定

理解宅基地使用人变更的法律规定以及房屋所有权因翻建等行为产生的变化,是本案的重要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当事人签署的证明等行为,准确认定 2009 年房屋翻建后所有权的归属,为后续拆迁利益分配奠定基础。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到家庭内部协议、规划许可等多种因素在法律上的效力。

2. 拆迁安置补偿中遗产界定的法律依据

依据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和法律相关规定,准确界定林婉夏在拆迁安置补偿中的遗产范围。明确各项补偿费用在法律上是否属于遗产范畴,以及在被安置人去世后的分配规则。例如,周转费是否作为遗产需要考虑其性质和使用情况,通过对这些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合理主张当事人的权益。

3. 证据规则在遗产纠纷中的应用

熟练掌握证据规则,在判断原告主张的老龄股钱、租金等遗产是否成立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原告提供充分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其主张,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

 

 (三)制定有效诉讼策略与庭审应对技巧

1. 诉讼策略的针对性制定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分析,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在本案中,对于林婉夏的遗产认定,重点围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其作为被安置人的权益展开,通过详细计算各项补偿款中林婉夏应得部分,以及主张其在安置房屋中的权益,形成清晰的诉讼思路。同时,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反驳观点,如林婉夏拆迁补偿款已用完等,提前准备应对方案。

2. 庭审中的有效应对与辩论技巧

在庭审中,清晰、准确地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向法官呈现一个逻辑严密的案件全貌。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提出的观点,灵活应对。例如,针对被告提出的 2009 年 3 月 29 日证明,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进行有力反驳。同时,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强调原告主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引导法官关注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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