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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律师:夫妻离婚遗留房产,一方去世后的遗产诉讼》

2024-11-11 20:14:18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情况

 

(一)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赵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Y 号房屋。

2. 本案诉讼费由钱敏负担。

 

(二)事实与理由

赵琳与孙启文于 1987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孙宇浩。孙鹏、钱敏分别是孙启文的父亲和母亲。2001 年,赵琳与孙启文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当时未对房屋进行分割。此后,孙鹏 1995 1 17 日去世,孙启文于 2013 10 3 日去世,孙宇浩于 2015 8 28 日去世,三人去世前均未留有书面或口头遗嘱。鉴于孙启文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赵琳遂提起本次诉讼。

 

(三)被告辩称

钱敏辩称,自己作为孙启文的合法继承人,同意依法分割孙启文的遗产。同时,由于涉案房屋一直处于出租状态,要求分割 2017 10 22 日至法院判决之日的房屋租金收益,按照每月 6000 元的标准计算。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与婚姻情况

孙启文与赵琳于 1987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子孙宇浩。孙鹏与钱敏是孙启文的父母。2001 9 25 日,孙启文与赵琳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表明“财产已分清,无其它纠纷”。然而,房屋实际上并未进行分割。孙鹏 1995 年去世,孙启文于 2013 10 3 日去世,孙宇浩未婚且无子女,于 2015 8 28 日去世。

2. 房屋相关情况

赵琳主张,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Y 号房屋是北京市 S 公司分配给其与孙启文的房屋。2000 11 14 日,二人购买该房屋,同年 12 17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在孙启文名下,因此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自 2017 10 22 日起,该房屋由赵琳对外出租,租金标准为每月 6700 元。

 

为证明其主张,赵琳提供了《自管公房购销合同书》及购房款发票。合同书显示:2000 11 14 日,孙启文与北京市 S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价款为 33459 元。孙启文于 1998 11 11 日支付购房预付款 29000 元,后补足购房款。钱敏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赵琳还提供了涉案房屋档案材料,该证据显示孙启文于 2000 11 14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于 2007 12 17 日变更房屋地址,且计算房屋价款时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钱敏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

 

3. 钱敏的主张与证据

钱敏主张自己不清楚房屋具体情况,但称购房时有出资,此出资是对孙启文个人的赠与,因此认为涉案房屋是孙启文个人财产。为证明出资情况,钱敏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

 

第一份证人证言显示:证人是钱敏之女,称孙启文购房时,钱敏于 1998 11 20 日给了孙鹏 5000 元,刘芳将该款给了孙启文。赵琳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第二份证人证言显示:证人是钱敏之子,称 1998 11 月,孙启文购房时,钱敏将 35000 元给了刘芳,刘芳将该款给了孙启文。赵琳同样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4. 房屋及相关财产价值协商情况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琳与钱敏就涉案房屋及车辆的现市场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市场价格为 4500000 元。

 

二、裁判结果

1. 孙启文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Y 号房屋由赵琳继承;赵琳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钱敏房屋折价款 1125000 元。

2. 赵琳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钱敏房屋租金收益及社会保险结算金、住房公积金补偿款共计 108652 元。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质的认定

1. 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涉案房屋是孙启文与赵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虽然二人离婚调解书中表明“财产已分清,无其它纠纷”,但实际上房屋并未进行分割。这一事实是判断房屋性质的关键因素之一。

 

2. 对钱敏主张的反驳

钱敏主张房屋是孙启文个人财产,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以证明其购房出资情况。然而,证人证言在证据效力上相对较弱,尤其是在与其他书面证据(如《自管公房购销合同书》、购房款发票及房屋档案材料)相冲突的情况下。这些书面证据清晰地显示了房屋购买的时间、过程以及与夫妻双方的关联,而钱敏的证人证言无法确凿地证明其出资的性质(赠与孙启文个人),因此,法院未采信钱敏的主张,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合理的。

 

(二)遗产继承与分割问题

1. 孙启文遗产份额的确定

由于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孙启文在其中占有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孙启文去世且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其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钱敏)、配偶(赵琳)、子女(孙宇浩)。

 

2. 孙宇浩继承份额的转继承问题

孙宇浩在孙启文去世后、遗产实际分割前去世,且未留遗嘱。此时,孙宇浩应继承的份额发生转继承,由于孙宇浩无配偶和子女,其法定继承人只有母亲赵琳,所以孙宇浩继承的份额转由赵琳继承。

 

3. 房屋分割方式的合理性

综合考虑房屋的具体情况以及赵琳、钱敏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定房屋归赵琳继承,并由赵琳按照双方确定的房屋市场价格给予钱敏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这种分割方式既考虑了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由赵琳管理出租),也保障了钱敏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较为公平合理的处理方式。同时,对于房屋租金收益,作为房屋产生的孳息,也应按照遗产继承的原则进行分割,这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原则。

 

四、办案心得

 

(一)深入研究证据,挖掘关键信息

1. 重视书面证据的作用

在处理此类复杂的遗产继承和财产分割案件时,书面证据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本案中,《自管公房购销合同书》、购房款发票和房屋档案材料是证明房屋性质的关键证据。这些文件详细记录了房屋购买的时间、价格、付款方式以及与夫妻双方的关系,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通过对这些书面证据的深入研究和分析,能够清晰地确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事实,为整个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

2. 对证人证言的审慎评估

对于钱敏提供的证人证言,需要保持审慎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中,钱敏的证人证言与书面证据存在冲突,且缺乏足够的佐证,因此在法庭辩论中,可以通过对证人与钱敏的关系、证言内容的合理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矛盾点等方面进行分析,削弱其证明力,引导法官对证据做出正确的采信。

 

(二)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构建有力的法律逻辑

1. 依据法律确定财产性质和继承关系

熟悉并准确运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是本案胜诉的关键。通过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未分割情况下的处理原则,以及法定继承、转继承的法律要件,构建起清晰的法律逻辑。在分析案件时,将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紧密结合,向法官展示案件事实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和财产分割模式,增强了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灵活运用法律原则争取有利结果

除了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如公平原则在案件处理中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主张房屋分割方式和租金收益分配时,强调公平合理的分配方式,既考虑到各方的实际情况(如房屋的实际管理使用情况),又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这种基于法律原则的主张能够使法官在做出判决时,更加全面地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从而倾向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制定合理诉讼策略,有效应对庭审变化

1. 制定明确的诉讼策略

在诉讼初期,明确以证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和确立合法的遗产继承关系为核心策略。围绕这一目标,有步骤地组织证据和准备法律依据。例如,在庭审中先出示关键的书面证据,确立房屋性质,再依据继承法律规定逐步阐述遗产的分配过程,使整个庭审过程逻辑清晰、重点突出,让法官能够轻松理解原告的主张和证据之间的关联。

2. 灵活应对庭审中的变数

在庭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如被告提出新的证据或主张。此时,需要保持冷静,迅速分析新情况对案件的影响,并及时调整应对策略。对于钱敏提出的出资赠与主张和证人证言,通过提前准备的对证据质证的技巧和法律依据,进行有力反驳,确保庭审过程始终朝着有利于原告的方向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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