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北京市丰台区,围绕一处房屋的过户问题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原告是张某阳,被告则为李某涛,还有作为居间方的 T
公司也参与到了案件当中。
时间回溯到
2015 年 12 月,李某涛因为丰台区的拆迁改造,通过安置的方式取得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
二、原告诉求及理由
(一)张某阳的诉讼请求
1. 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2.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在
2016 年 2 月 1
日,经过 T 公司从中居间介绍,张某阳与李某涛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这份合同里,明确约定李某涛将二号房屋出售给张某阳,房屋的总价确定为
93 万元。合同签订之后,张某阳一直都按照约定履行着自己应尽的义务,可李某涛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始终不肯配合张某阳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双方针对这个问题经过多次协商,都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张某阳只好向法院提起了本次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辩称
李某涛辩称,张某阳所陈述的情况并不符合实际。首先,从购房资格方面来说,张某阳从来都没有向自己出示过具备购房资格的相关证明,自己也不清楚他到底能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次,在房款支付方面,至今还有
33 万元的房款张某阳并未支付,要知道当初合同里可是约定了买方要通过贷款来支付剩余房款的,而且张某阳是
1967 年生人,按照现在的情况,他已经没办法办理贷款了。另外,李某涛还指出,双方合同里约定的房屋总价是
93 万元,这个价格相较于过户指导价而言,明显是低了很多。
四、T 公司述称
T 公司表示,这份合同是在
2016 年签订的,完全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当时所确定的成交价格也是符合那个时候的市场价格情况的。而且在双方协商签约的过程中,T 公司还专门询问过张某阳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得到了肯定的答复。至于贷款的问题,即便张某阳自身可能无法办理贷款了,还可以通过接力贷的方式,让其子女来进行贷款操作。同时,T 公司认为并不存在成交价格低于过户指导价的情况。
五、法院查明情况
在
2016 年 2 月 1
日,经由 T 公司居间协调,李某涛(出卖人、甲方)与张某阳(买受人、乙方)正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阳购买二号房屋,成交价格为
93 万元。对于房款的支付方式也有着详细安排,买受人需要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3
万元,并且乙方要在 2016
年 2 月 5
日支付首付款 60 万元(这里面包含了前期已经支付的全部定金 3
万元),而剩余的房款 33 万元,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支付:1.
商业贷款;2. 公积金贷款;4.
现金支付。在尾款支付日期方面,如果是现金支付,那么就在过户当日支付剩余尾款;要是通过贷款支付的话,则是在房本下发后,办理过户时,由乙方贷款银行向甲方进行支付剩余尾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出卖人应当在首付款付清当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就在合同签订的当日,李某涛还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在这份承诺书里,李某涛承诺并同意按照本地区最低过户指导价配合张某阳办理网签手续以及缴纳税费手续。
合同签订之后,张某阳按照约定如数支付了首付款
60 万元,李某涛也依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了张某阳,从那之后,张某阳便一直在二号房屋里居住使用,一直到现在。
到了
2021 年 10 月
28 日,二号房屋终于取得了不动产权证,登记在了李某涛的名下。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阳和 T
公司都称,在房屋取得产权证之后,李某涛觉得房屋出售的价格过低了,所以就反悔了,不愿意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然而,李某涛对此并不认可,他表示在房屋取得产权证后,自己马上就告知了张某阳,并且还前往 T
公司,然后和 T 公司的职员一起去到了二号房屋那里,只是当时张某阳并不在,所以自己就先行离开了,最终没能办理成过户手续,之后不久便收到了本案的起诉材料。
此外,在庭审中,李某涛提出双方成交价格既然是
93 万元,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个价格来办理网签、过户手续。但张某阳却不认同这一说法,他强调李某涛之前出具过承诺书,明确同意按照网签最低指导价来办理过户,所以应该按照承诺来履行相应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中,张某阳提交了购房资格核验信息,经过初步核验已经是通过的状态;同时,张某阳还提交了自己的存款明细,以此来证明自己有能力并且也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购房款。
六、裁判结果
1. 张某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某涛支付剩余购房款
330000 元;
2. 李某涛于收到本判决书第一项载明款项之日起三日内配合张某阳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张某阳名下。
案件分析
从法律专业角度对这起案件进行剖析,首先,张某阳与李某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这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整个合同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张某阳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
60 万元,这是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体现。并且,在庭审阶段,张某阳又明确表示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购房款,这就使得整个合同具备了继续履行的条件。基于这样的事实情况,法院对于张某阳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是符合法律逻辑和公平原则的。
而关于网签及过户税费计算依据的争议点,虽然李某涛出具过承诺书,同意按照本地区最低过户指导价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但是从法律规定以及正常的交易原则来看,房屋买卖的网签及过户税费计算依据理应以实际的成交价格为准,也就是本案中的
93 万元。所以,法院对于张某阳主张李某涛应履行承诺按照最低过户指导价配合过户的这一意见,是不予采纳的。
胜诉办案心得
其一,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是基础。在接手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要对合同的每一个条款进行细致入微的研究,像是本案中关于房屋价格、房款支付方式、房屋交付时间以及过户相关约定等条款,都可能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只有把合同条款吃透,才能准确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在诉讼过程中准确地运用合同约定来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
其二,证据收集与运用至关重要。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各种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比如张某阳提交的购房资格核验信息、存款明细等,这些证据对于证明当事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不仅要收集证据,还要善于运用证据,在庭审中将证据以合理的逻辑和顺序呈现出来,构建起完整且有力的证据链条,让法官能够清晰地看到案件事实是有利于己方的,从而增强我方主张的可信度。
其三,充分了解并应对对方的抗辩理由。对方提出的抗辩理由往往是影响案件胜负的重要因素,在本案中,李某涛提出的购房资格、房款未支付以及价格低于过户指导价等抗辩理由都需要认真对待。要提前对这些可能出现的抗辩进行深入分析,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来进行有力反驳,例如针对购房资格问题,通过当事人提供的核验通过信息来回应;对于房款支付能力,用存款明细等证据证明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等,通过这样有针对性的应对,化解对方抗辩带来的不利影响。
其四,庭审表现决定成败。庭审就像是一场法律的“战场”,需要提前精心准备庭审提纲,从开场陈述到回应对方观点,再到最后的总结陈词,都要做到条理清晰、逻辑严谨。在庭审过程中,要保持冷静、专业的态度,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准确把握法官的关注点,及时调整陈述的重点,将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展示出来,引导庭审的走向朝着有利于我方的方向发展,最终赢得胜诉的结果。
总之,办理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需要从多个方面精心谋划、严谨应对,才能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理想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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