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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律师:婚内购房,丈夫遗嘱分房给部分子女的遗产分割案》

2024-11-13 23:21:21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原告诉求

 

刘君、刘文、刘旭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刘鹏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Y 号房屋由刘旭继承所有;二是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方与李丹依法承担。

 

原告方称,刘鹏生前与李丹是夫妻关系,但二人未生育子女。刘鹏与前妻陈英共育有一子二女,即刘君、刘文、刘旭。被继承人刘鹏于 2006 7 28 日去世,其名下有海淀区 Y 号房屋一套。刘鹏生前立有遗嘱,表明上述房屋由刘旭继承,而且李丹也曾多次表示同意该房屋归刘旭所有。然而,原告方多次与李丹协商房屋继承及过户问题,李丹却不予配合,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此事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李丹辩称,原告方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李丹与刘鹏于 1993 8 11 日登记结婚,至 2006 7 28 日刘鹏去世,二人共同生活了 13 年。本案争议的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原告方提供的刘鹏生前的自书遗嘱证据,李丹表示此前从未见过。即便该遗嘱是真实的,李丹认为这是三个子女对父亲施加影响形成的,因为刘鹏生前从未向她提及遗嘱之事,所以她对该自书遗嘱不予认可,同时也认为《对遗嘱的几点说明》内容不真实。李丹称,1994 年单位公房房改时,诉争房屋是她与刘鹏共同出资购买的。遗嘱说明中提到涉案房屋购买时她没有出资这一点属实,但未使用其工龄优惠不能改变房屋是夫妻共同购买这一事实,因为工龄优惠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城镇房屋改革在数量和享受形式上只能享受一次,且是以家庭为购房形式的,所以不能否定她作为涉案房屋共同购买人的地位。

 

退一步讲,即便房屋是刘鹏的个人财产,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超过八年,也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李丹要求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均分,并判令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院查明情况

 

1. 家庭关系与被继承人情况

刘鹏与前妻陈英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刘君、刘文、刘旭。1993 8 11 日,刘鹏与李丹再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刘鹏于 2006 7 28 日死亡。

 

2. 房屋购买与产权变更情况

1994 5 13 日,刘鹏与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标准价购买海淀区 Y 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价款 16198 元,购房时使用了刘鹏 42 年工龄优惠,并于 1994 8 16 日取得房产所有证。购房款支付情况为:1993 12 29 日,刘鹏交纳 8000 元,1994 11 17 日补交 6538.99 元。1997 12 25 日,刘鹏提交改按成本价购房(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变更产权申请,补交房款 4331 元后,于 1998 1 15 日取得成本价出售住宅房产所有证。

 

3. 遗嘱相关情况

刘君、刘文、刘旭主张刘鹏于 2002 6 26 日留有自书遗嘱,并提交了《遗嘱》及《对遗嘱的几点说明》。《遗嘱》内容为:“我决定我过世后,现在居住的 Y 号三居室住房由女儿刘旭继承。”《对遗嘱的几点说明》内容如下:

    - “一、现有三居室住房,是单位一九九三年房改时以优惠价出售给职工的,当时我手中无钱,二女儿刘旭两次拿出一万肆千多元,才以我个人名义买了此房,这就是我遗嘱中现有三住室住房留给二女儿刘旭的理由,为避免在房产继承上发生纠纷,特立此遗嘱。”

    - “二、关于妻子李丹,从一九九三年结婚我们俩人的经济一直是分开的,家里的一切生活费用包括李丹的吃穿等全由我负担,她的工资由她自己支配。在购房时,李丹在门头沟有单位分给她的一间半房子,因此购房时她既不拿一分钱,在优惠价改为成本价时也未去单位开具有无住房和职工工龄证明信(她要留住门头沟的住房)如能证明俩人工龄加在一起超过六十年,改成本价的肆仟多元,可以免交。因此这处房子与她无关。”落款处均有刘鹏的签名并注明日期。

 

李丹认可《遗嘱》和《对遗嘱的几点说明》均系刘鹏所写,但因两份材料所用笔和纸张不同,对其真实性仍存疑,且对《对遗嘱的几点说明》内容不予认可,称双方不存在经济分开的情况。

 

4. 遗产分割协商情况

刘君、刘文、刘旭主张双方于 2006 8 5 日就刘鹏的遗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各方均同意涉案房屋归刘旭所有,且刘君、刘文、刘旭、李丹均在上述材料上签名。李丹则认为,2006 8 5 日各方签字的材料仅是刘鹏去世后,继承人对遗产处理的记录,并非遗产分割协议,也未注明“遗产分割协议”字样;即便这是遗产分割协议,也只是对刘鹏个人遗产部分的分割,不包括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李丹的个人部分。李丹表示自己并未放弃财产,“房产证过户给刘旭”仅代表她同意将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额赠与给刘旭,不代表放弃继承。从内容上看,这仅是所有继承人同意或推举刘旭为房屋产权证上的记名人,不代表遗产的分配方案,也不能证明她同意涉案房屋归刘旭所有。

 

5. 录音证据情况

刘君、刘文、刘旭提交 2021 9 14 日刘旭及其配偶秦杰、刘文与李丹的对话录音,证明李丹认可购买涉案房屋时未出资、未使用工龄优惠,同时承诺房屋归刘旭所有。李丹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录音是刘旭夫妇偷录的,且录音过程中刘旭向她隐瞒了刘鹏留有遗嘱的事实,同时李丹在录音中明确表示自己依法享有房屋八分之五的财产份额,从未表示过放弃。

 

6. 购房款争议证据情况

刘君、刘旭、刘文主张因房屋系刘鹏与李丹再婚前承租的公房,购买时未使用李丹的工龄优惠,且全部房款均为刘旭支付,未使用刘鹏与李丹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刘旭在刘鹏去世后于 2006 8 9 日交纳购房超标款 1394.81 元,因此涉案房屋系刘鹏的个人财产。李丹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 1994 12 18 日字据一张,内容为:“1994 年单位照顾职工将公房售给职工,当时购房无款,须一万六千余元,因此需要集资,这事与刘君、刘文、刘旭商议是否购买,后因经济问题,刘君、刘文无意集资,故此,刘旭出资五千元,第二次又付款五千元共出资一万元,其余款由父刘鹏、李丹交付将房买下,口说无凭,特此此证。”落款处有刘鹏、李丹的签名及日期。刘君、刘旭、刘文仅对字据中刘鹏的签名认可,对其他内容均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系刘鹏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字据中的购房款数额与实际不符,而遗嘱中所写数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一致,且均为刘旭支付。

 

 四、裁判结果

 

1. 刘鹏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Y 号房屋由刘旭、李丹按份继承所有,每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2. 驳回刘君、刘文、刘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从律师角度来看,本案涉及到遗嘱继承、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以及遗产协商文件的性质和效力等复杂问题。

 

首先,关于遗嘱的效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在本案中,刘君、刘文、刘旭主张的刘鹏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且李丹也认可该遗嘱是刘鹏所写,因此,刘鹏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是有效的,法院对该遗嘱予以采信。

 

其次,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房屋是属于刘鹏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但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本案中,涉案房屋是在刘鹏与李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双方并无关于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虽然刘鹏在遗嘱中提到“经济分开”,但这不足以认定为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有效约定。而且,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以及是否使用工龄优惠,并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性质。因此,从法律角度综合判断,涉案房屋应为刘鹏与李丹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刘鹏的遗嘱,涉案房屋中属于刘鹏的一半份额应由刘旭继承所有。

 

最后,关于双方于 2006 8 5 日签字材料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材料是本人签字,所以其内容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方主张该材料是《遗产分配协议》,但该材料并无名称,从内容行文来看,更像是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处理问题协商过程的记录。对于存款、现金部分的分割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但对于涉案房屋表述为“将房产证过户给刘旭”,这种约定虽有效,但不能表明双方就房屋所有权归属达成了一致意见。结合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方提交的录音材料可以看出,双方在 2021 年仍在就房屋过户及归属问题进行协商,且李丹要求明确其享有的八分之五份额。由此可见,不能认定李丹在 2006 8 5 日签字时,作出了将涉案房屋归刘旭所有的意思表示。因此,刘旭要求涉案房屋归其一人继承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双方“将房产证过户给刘旭”的约定,由于双方理解存在分歧,且在本案诉讼中无法就房屋归属及折价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故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房屋按份额予以分割。

 

 办案心得

1. 深入研究法律规定与案例细节

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必须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深入透彻的理解,尤其是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继承的顺序和方式等内容。同时,要仔细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信息。在本案中,遗嘱的形式、内容以及形成背景,房屋购买过程中的资金来源、工龄使用情况,还有各方关于遗产协商的各种文件和录音等细节,都需要深入分析,只有将法律规定与这些细节紧密结合,才能准确判断案件走向,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2. 重视证据的收集、分析与质证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律师必须高度重视证据工作。一方面,要全面收集各种可能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在本案中,遗嘱、购房相关票据、各方签字的遗产协商文件、录音等都是关键证据。另一方面,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判断其证明力和对案件的影响。例如,对于遗嘱的真实性、遗产协商文件的性质解读,以及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分析等。在庭审过程中,要善于通过质证环节对对方证据提出合理质疑,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强化自己证据的可信度,从而为胜诉创造条件。

 

3. 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

准确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赢得诉讼的关键步骤。在本案中,明确了涉案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 2006 8 5 日签字材料的性质和效力这两个争议焦点后,就可以围绕这些焦点组织证据和法律依据,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通过深入分析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事实情况,能够使法官迅速理解案件的关键所在,提高诉讼效率和胜诉的可能性。在庭审中,要始终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陈述和辩论,避免被无关问题干扰,保持清晰的诉讼思路。

 

4. 灵活应对庭审变化和对方抗辩

庭审过程充满变数,对方可能提出新的证据或抗辩观点,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应变能力。在本案中,对方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对遗产协商文件性质的不同理解以及对录音证据的反驳等情况,都需要及时应对。要根据庭审现场的情况灵活调整辩论策略,迅速分析对方新观点的合理性,并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有力反驳。同时,要保持冷静和专业,避免在庭审中出现慌乱或情绪化的表现,以确保自己的观点能够清晰、准确地传达给法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灵活应对庭审变化和有效反驳对方抗辩,增强胜诉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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