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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原告诉求
原告孙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周芬与被告孙君于2020年6月12日就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陈述的事实如下:原告孙旭的父亲孙刚和母亲周芬共同拥有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此房屋是在孙刚和周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8年12月24日,孙刚去世,原告作为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在涉案房屋未办理析产继承法律手续的情况下,2020年12月15日,周芬也去世了。2021年7月,原告在与孙亮之间关于其他房屋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得知,涉案房屋已于2020年6月12日被周芬出售给被告孙君。经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原告发现涉案房屋已登记在被告名下。
原告认为,在2020年6月时,涉案房屋仍处于孙刚遗产与周芬财产共存的状态,周芬无权擅自出售孙刚的遗产份额。周芬向孙君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买卖合同也应无效,故请求法庭依法裁判。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君、孙亮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涉案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无权处分,但依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孙君与周芬签订了涉案买卖合同且已履行,在此前提下,孙君获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该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办理了房屋的过户、交付手续,已实际履行完毕,目前涉案房屋由孙君占有、使用。
被告认为,涉案买卖合同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孙君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此外,孙亮在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孙旭的案件被认定无效,那个案件是赠与合同纠纷,孙旭是周芬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而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孙君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而是第三人,两案有本质区别。本案中,孙君支付了200多万元购房款,这笔钱实际上在孙亮手中,当时周芬同意由孙亮保管卖房款,现在孙亮也同意将售房款作为周芬的遗产进行分配。
三、法院查明情况
周芬和孙刚是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二人,分别是孙旭和孙亮,无其他婚生或非婚生子女。被告孙君是孙亮的女儿。孙刚于2018年12月24日去世,周芬于2020年12月15日去世。
1993年6月9日,周芬与东城区房管局签订《东城区房管局优惠出售直管公房住宅楼房协议书》,通过成本价购买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并于1993年9月30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购房手续显示周芬配偶为孙刚。
2020年6月12日,周芬与被告孙君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芬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孙君,出售价款为2019100元,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其他条款未作约定。被告孙君交税后,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此合同即为原告主张无效的合同。
庭审中,被告孙君称已将2019100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孙亮,原因是周芬有260万元股票款被孙旭拿走,所以周芬同意将售房款支付给孙亮。被告孙亮认可这一情况,并同意将该款作为周芬的遗产进行分配。经询问,孙旭不认可2019100元是房屋市场价,不同意孙亮分割购房款的意见,坚持认为涉案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查询周边房屋的市场价,结果显示每平方米11万余元。对此,原告认可其真实性,被告认可查询结果真实,但认为涉案房屋是70年代的房子,200多万的售价是房屋不动产交易中心的指导价,应视为市场价。
四、裁判结果
确认周芬和被告孙君就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分析
从律师角度来看,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判断,核心涉及到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认定。
首先,关于涉案房屋的产权状态。涉案房屋是周芬和孙刚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刚去世后,在未进行继承析产明确各自权益的情况下,该房屋处于周芬、孙亮、孙旭共同共有的状态。
其次,对于周芬与孙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本案中,周芬将涉案房屋以2019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孙君,而经法院调查周边房屋市场价每平方米达11万余元,此售价远低于市场价。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交易,结合孙君是孙亮女儿这一关系,以及周芬同意将售房款交给孙亮、孙亮又参与本案诉讼主张等一系列情况,可以推断周芬与孙君的交易行为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孙旭的合法权益,因此,周芬与孙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办案心得
1. 深入剖析产权关系,明确权益基础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要对房屋的产权关系进行深入剖析。通过梳理房屋的购买时间、购买方式、夫妻关系以及继承人情况等因素,确定房屋在各个时间节点的产权状态。这是整个案件分析的基础,只有明确了当事人在房屋上的合法权益,才能判断后续交易行为是否损害了这些权益。在本案中,详细审查了房屋购买协议以及家庭关系等资料,清晰地确定了涉案房屋在孙刚去世后的共有状态,为主张合同无效找到了关键的权益依据。
2. 挖掘交易价格异常背后的恶意因素
当发现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时,要敏锐地意识到这可能是恶意串通的重要线索。深入挖掘价格异常背后的原因,包括交易双方的关系、资金流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在本案中,通过对比周边房屋市场价和涉案房屋的售价,发现巨大价格差,再结合孙君与孙亮的亲属关系以及售房款的处理方式等情况,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交易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权益的行为,从而增强了主张合同无效的说服力。
3. 有效应对善意取得等抗辩理由
在涉及房屋买卖纠纷中,对方往往会提出善意取得作为抗辩理由。作为代理律师,需要准确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并从案件事实出发进行反驳。在本案中,针对被告提出的善意取得主张,通过分析交易价格不合理、交易双方特殊关系等因素,证明被告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让法官清晰地认识到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充分利用证据和法律规定引导法官判断
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利用所掌握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有条理地向法官呈现案件事实和法律分析。对于证据的展示和解读要准确、清晰,使法官能够理解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和法律主张之间的关联。同时,依据准确的法律规定阐述自己的观点,引导法官依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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