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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赠与子女钱款,起诉返还能成功吗?》

2024-11-14 20:17:09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李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五被告归还赠与款 370 万元,其中孙某旭归还 50 万元、孙某刚归还 130 万元、孙某珍归还 90 万元、孙某霞归还 50 万元、孙某君归还 50 万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 4 9 日,原告卖掉了自己唯一的房屋,并将卖房款 535 万元中的部分款项赠与五位子女(即本案被告)。具体赠与金额为:孙某旭 50 万元、孙某刚 90 万元、孙某珍 90 万元、孙某霞 50 万元、孙某君 50 万元。不过,赠与款项的分配是由孙某刚负责执行,孙某刚给自己留了 130 万元。此次赠与是在子女压力下做出的。

 

赠与行为发生后,原告生活陷入困境。被告不仅未履行赡养义务,还导致家庭关系恶化。原告现已 94 岁高龄,患有高血压、冠心病,行动不便,需负担保姆费、医药费、房租等高额生活开销,这些费用原告已无力独自承担。

 

赠与款分配后,家庭矛盾频发,家庭氛围紧张,部分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有被告提出要解除母女关系,这让原告精神上遭受了巨大折磨,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1. 孙某旭辩称

如果大家都同意退钱,我愿意把母亲给我的 50 万元退还。

 

2. 孙某刚、孙某珍、孙某霞辩称

第一,原告年事已高,是自愿对其财产进行分配并签署了赠与文件,不存在胁迫情况。第二,希望原告明确撤销赠与的事由。孙某刚是受原告委托卖房,并且完全按照资产管理决定将售房款分给了每个子女。第三,关于老人的赡养问题,多年来我们三人一直尽心尽力照顾老人,不存在原告指控的不赡养等问题。老人住房无忧,我们三人长期精心照料。孙某珍为家庭付出最多,所以才分到 90 万元房款,孙某刚照顾老人的时间也很长,孙某霞也多年配合孙某珍和孙某刚照顾老人。

 

在赠与财产这件事上,本案不存在任何可撤销赠与的情形。我们一直尽心尽力赡养老人,十几年来老人并未出现经济困难。我们对本案的真实性存疑,怀疑老人被他人控制,我们也尝试与老人接触,感觉老人对本案并不知情。老人现居住在孙某旭为其租住的房屋内。

 

3. 孙某君辩称

如果大家都同意,我同意把母亲给我的钱退回去。

 

 (三)法院查明事实

孙某旭、孙某君、孙某霞、孙某珍、孙某刚是李某芬与孙某的子女。1985 9 12 日,孙某去世,户口注销。1988 10 7 日,李某芬与王某结婚,2000 11 30 日,二人离婚。2000 12 25 日,李某芬购买了北京市宣武区 G 号房屋一套。

 

2020 1 18 日,孙某刚作为李某芬的委托代理人与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李某芬名下位于北京市宣武区 G 号房屋出售给林某,售房款共计 535 万元。

 

2020 1 22 日,李某芬给孙某刚出具委托书,因年事已高,委托孙某刚办理该房屋的出售手续。

 

2020 1 29 日,李某芬书写关于资产管理的声明,表明从即日起自己的存款和卖房款由自己管理,让孙某君代自己配合孙某刚办理卖房的网签及过户等手续,办理完后,要求孙某君带回相关原件交回自己保管。

 

2020 2 24 日,李某芬光大银行账户收到售房款 45 万元,3 5 日,该账户转给孙某刚 450100 元。2020 4 23 日,该账户收到售房款 328 万元,当日转给孙某刚 328 万元。2020 4 29 日,该账户收到售房款 155 万元,次日转给孙某刚 155 万元。2020 5 13 日,该账户收到售房款 20388 元,当日转给孙某刚 20425.87 元。

 

2020 4 9 日,李某芬作出资产管理决定,内容如下:

一、总资产 660 万元,其中卖房款 535 万元,银行存款 90 万元(现由孙某珍、孙某君代管),银行存款 35 万元(现由孙某刚代管)。

二、将总资金的 330 万元回馈给儿女们,以感谢儿女多年为自己的付出。其中孙某旭 50 万元、孙某刚 90 万元、孙某珍 90 万元、孙某霞 50 万元、孙某君 50 万元。

三、将总资金的 130 万元作为自己的养老金,要求养老金在银行做存款管理,若有剩余,则由 5 个子女均分;若有超支,则由 5 个子女均摊。

四、将总资金的 200 万元均分给 5 个子女暂存,要求统一在银行做定期存款,在自己有生之年,5 个子女均不能动用。5 个子女分别签署《承诺书》。

 

孙某刚收到售房款后,按照上述资产管理决定的分配方案转给各子女相应款项,但孙某刚未将自己暂存款 40 万元的存单交给李某芬,也未出具承诺书。李某芬表示,因为孙某刚将卖房款转入自己账户,自己无奈之下才进行了上述款项在子女间的分配。孙某刚称子女共同参与房屋出售事宜,不存在私自卖房和擅自转款行为,他收到首笔购房款后先存为定期存款,后将全部购房款进行分配,并在微信群中告知了大家。

 

2020 8 31 日,李某芬书写备忘录,称孙某刚当日来到其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 C 号房屋,要求她将养老金交给孙某刚管理,否则限期搬离现居住房屋,李某芬不同意。孙某刚表示该备忘录并非李某芬的真实意思,是孙某旭强行要将李某芬接走并限制其他子女看望老人。因为存在孙某旭强行取走老人存款、孙某君借钱不还等情况,他才提出老人在谁处居住,养老金由谁管理,另有一子女记账监督的方案,但孙某旭、孙某君不同意,双方产生争执,并未逼迫老人搬家,并向法院提供了其爱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退租协议。李某芬表示在孙某刚家居住期间,每月支付住房生活费 8000 元,租房合同不能证明租赁房屋是为她所租。

 

2020 9 20 日,李某芬委托孙某旭、孙某君在海淀区为其租房养老,租金从养老金中支取,理由是不再受孙某刚对养老金的干涉。

 

2020 10 1 日,孙某旭为李某芬租赁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一套。李某芬每月支出房租、保姆费、生活费等约 2 万元,子女均未给李某芬钱款。李某芬表示租房生活后,除了孙某旭、孙某君来过,其他子女均未看望过她。

 

2020 9 15 日,孙某珍书写了与李某芬解除母女关系的协议书,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互不干扰,自己不再承担对李某芬的赡养义务。孙某珍表示并未将该协议书给李某芬,只是发到了子女的微信群,写这个协议是因为当时身体不好且深陷家庭纠纷,被至亲污蔑,一时伤心气愤,但自己多年来为家庭贡献很大。

 

2020 11 25 日及 2021 1 20 日,李某芬两次书写撤销对孙某珍、孙某旭、孙某刚、孙某霞、孙某君的赠与决定,表示:本人于 2020 4 9 日,迫于压力将卖房款 530 万元分别赠与五位子女,具体明细如下:给付孙某旭 90 万元、孙某刚 130 万元、孙某珍 130 万元、孙某霞 90 万元、孙某君 90 万元。本人发现资产赠与后,家庭不团结,受赠人存在不履行对本人应尽的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时约定的义务的现象。故本人决定撤销 2020 4 9 日对子女的赠与,将款项全部收回作为自己的养老资金。

 

本案审理中,李某芬表示资产管理协议肯定了子女在买房之前的孝心,在养老金和 200 万元的管理和使用上是附有具体条件的,其作出的资产管理决定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依据自己的意愿变更或撤销。由于赠与已经完成,现起诉主张依据法定事由撤销赠与,理由包括:被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再尽孝心;未履行约定;孙某刚没有签署《承诺书》,没有将 40 万元统一存在建设银行做定期存款;孙某刚逼迫原告搬出原住所,在外租赁房屋居住,由保姆照料;孙某珍明确表示断绝母女关系等。现在李某芬身体欠佳,需要支付医疗费,还有房租、保姆费等开支,所以要求撤销赠与。孙某珍、孙某刚、孙某霞不同意撤销赠与,认为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老人每月工资 7000 余元,还有预留的 130 万元养老金及 200 万元暂存款,足够养老,且老人的财产现由孙某旭、孙某君控制。李某芬向法院表示其养老金现由自己掌控,现主张返还的是已经分配到各子女名下的 330 万元及孙某刚处的暂存款 40 万元。

 

 (四)裁判结果

1. 孙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李某芬 130 万元。

2. 孙某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李某芬 50 万元。

3. 孙某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李某芬 90 万元。

4. 孙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李某芬 50 万元。

5. 孙某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李某芬 50 万元。

 

 二、案件分析

 

 (一)赠与撤销的法律依据及本案中的适用

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这些法律规定成为判断赠与是否可撤销的关键依据。

 

 (二)各被告行为分析与赠与撤销事由认定

1. 孙某珍的行为

孙某珍书写了解除母女关系协议书,并明确表示不再承担对李某芬的赡养义务,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责任,属于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构成了赠与撤销的法定事由。

 

2. 孙某刚的行为

孙某刚未按照约定将暂存款的存单给付李某芬并出具承诺书,还要求李某芬限期搬离原有住房,这些行为违背了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和约定,损害了赠与人李某芬的权益,同样构成赠与撤销的法定情形。

 

3. 孙某霞、孙某旭、孙某君的情况

虽然孙某霞、孙某旭、孙某君没有像孙某珍和孙某刚那样明确的违反赠与约定或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但在家庭矛盾发生后,孙某霞未对老人进行生活上的照顾和关心,也未对家庭矛盾进行化解。而孙某旭、孙某君在老人生活出现困难、需要经济支持时,也未向老人提供帮助,这种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老人的生活质量和精神状态。

 

综合来看,法院认为各被告的行为已经使得李某芬作为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出现了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

 

 三、办案心得

 

 (一)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的紧密结合是关键

对于赠与撤销的法律规定,要详细分析每一个构成要件,并与案件中各被告的具体行为相对应。通过仔细梳理孙某珍、孙某刚等被告的行为细节,如孙某珍的解除母女关系声明、孙某刚对养老金管理约定的违反等,将这些事实与法律规定中的“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约定的义务”等条款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构建起坚实的诉讼主张。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对法律条文有精准的理解,同时要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筛选出与法律适用相关的关键信息。

 

 (二)证据的收集与分析对案件走向的影响

本案的胜诉离不开充分且有效的证据收集与分析。从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书、资产管理声明、银行转账记录,到李某芬书写的备忘录、撤销赠与决定,以及孙某珍的解除母女关系协议书等,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例如,银行转账记录清晰地显示了售房款的流向和分配情况,李某芬的备忘录和撤销赠与决定则有力地证明了她在赠与后的生活困境以及撤销赠与的意愿。在收集证据时,要注重证据的全面性和关联性,不放过任何可能支持诉讼主张的细节。在分析证据时,要准确把握每个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以及对案件整体走向的影响,从而在庭审中能够合理运用证据,使法官清晰地看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之间的契合点。

 

 (三)应对被告抗辩的策略与技巧

在庭审过程中,面对被告的各种抗辩,需要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对于被告提出的赠与是原告自愿、不存在胁迫,以及老人有足够资金养老、子女一直尽心赡养等抗辩理由,我们通过对证据的展示和深入分析进行反驳。例如,以李某芬书写的关于受到压力进行赠与以及后续生活困难的记录,反驳被告关于自愿赠与的说法;以老人实际支出情况和子女在家庭矛盾后的表现,回应被告关于尽心赡养的抗辩。同时,对于被告对案件真实性的质疑,我们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为基础,强调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稳定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在应对被告抗辩时,要保持冷静,紧扣案件焦点,运用证据和法律逻辑,有针对性地反驳对方观点,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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