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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父母宅基地上建房拆迁获得房屋中父母有居住权吗

2024-11-15 03:33:38 0 张宵旭

北京房产律师——子女在父母宅基地上建房拆迁获得房屋中父母有居住权吗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张宵旭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张某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号房屋(以下称四号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权利。事实与理由:张某李父为夫妻,系李某强李某文李某武之婚生父母。李某武与杜某系夫妻。张某李父共育有五个子女,即李某强李某文李某武李某英李某杰李父2010年8月3号去世。张某李父在北京市朝阳区院内建造北房五间,其他房屋由李某武、杜某建造。2010年该院被拆迁,被安置人有张某李父李某武、杜某、李某武与杜某之子共五人。张某夫妻得到拆迁安置房屋一套,即涉案房屋。李某武、杜某及之子共得到拆迁安置房屋两套。所有房屋均已交付。

然而,李某文不但不尽赡养张某夫妇之责,还在李父去世后,强行占据房屋,不允许张某在其居住。该涉案房屋为张某夫妻院拆迁后所得安置房屋,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几经与李某文协商腾出房屋均无果。现二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析出张某之夫李父一号房屋的遗产部分,按法定继承原则继承分割,判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张某所有,请法院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李某文辩称:我不是被安置人之一,属于我的那套只能写我母亲的名字,我出了15万元。2010年3月22日签过协议,把其中一套二居室房屋给我,我添15万元。选房的时候也是我选的。

李某武、杜某共同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3月22日的析产协议上,“张某”和“李父”的签字是李某武代签的,杜某的名字也是李某武代签的,李某武本人的名字是其本人签的。

李某杰未到庭应诉,但表示其对于其父亲的份额部分不放弃继承的权利。

李某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查明

张某李父共育有一子四女,即李某武李某强李某文李某英李某杰李某武与杜某系夫妻。李父2010年8月去世。

2010年3月17日,北京市某腾退安置办公室(腾退人,甲方)和张某(被腾退人,乙方)签订《某乡城乡一体化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补偿价总价为1126642元,房屋重置成新价为595768元,购房补助费为1028284元。上述款项在扣除购买安置房屋的款项之后,均由李某武领走。

本次腾退共安置房屋三套,分别为四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二号房屋(以下称二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号房屋(以下称三号房屋)。三套房屋总安置面积为270余平方米。其中,张某四号房屋的买受人,该房屋面积为82.11平方米,单价为4500元/平方米,该房屋总价款为369495元。

李某文提交《析产协议》和《遗嘱》,经询问,析产协议中立协议人处张某李父、杜某的签字是李某武代签的,在签订该协议时,李某文支付给李某武15万元。《遗嘱》中李父张某的签字为李某文代签,手印为李父张某所摁。

张某李某强称被腾退245李父张某盖的,剩下的全部是由李某武夫妇建的;李某文称被腾退24间房,五间正房是李某文李父张某盖的,其他的房屋是李某武建的,但是李某文认为张某李某武出钱了。李某武称被腾退24间房,父母李父张某盖了5间正房,后来的房全是李某武夫妻盖的另查,四号房屋已经交付,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某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号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利;

二、被告李某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张某李某强、被告李某文李某杰李某英各一万零三百四十三元;

三、被告李某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被告李某文十五万元。

 

 

房产律师张宵旭点评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关于李某文提交的《析产协议》立协议人处张某李父、杜某的签字是李某武代签的,张某对此不认可,故不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文所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李父张某的签字为李某文代签,手印为李父张某所摁,下方有两名见证人签字,庭审中,经询问,李某文李父会写字,张某不识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李某文所提交的遗嘱既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亦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难以确认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予确认。故本案继承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

根据《某乡城乡一体化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张某作为被腾退人,李某武、杜某、李某华作为被安置人口。根据拆迁政策,每人所享有的购买安置房标准为40-50平米,对于本案安置房屋共计超出应安置面积250平方米的部分,应当由全部安置人口共享。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四号房屋由张某居住使用为宜,关于四号房屋超出原告可享有的安置面积部分,由法院参考房屋的市场价值和本案的实际情况计算房屋价款。因张某所享有的拆迁利益足以购买安置房屋,而拆迁利益均由李某武领取,故张某无需向其他被安置人支付补偿款。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拆迁的房屋24间中,有五间北房为张某李父所建设,系张某李父的夫妻共同财产,此5间房中李父所享有的财产利益系李父的遗产,应当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腾退补偿价格结果通知单》,24间房屋重置成新价为595768元,法院据此确定李父遗产部分为62059.17元,应当由李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某李某武李某强李某文李某英李某杰共同继承。李某武领取了该款项,应当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关于李某文支付给李某武15万元,系为了取得四号房屋,但双方签订的《析产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李某武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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