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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律师:婆婆农村房屋拆迁,未参与建房的家庭成员有份吗?》

2024-11-16 19:29:06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某艳、孙某香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李某方、陈某晶支付李某艳、孙某香自 2021 年 2 月至 2022 年 2 月共计 1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款 42900 元。

2. 判令李某方、陈某晶给付李某艳、孙某香拆迁补偿款,其中李某艳为 310229.5 元,孙某香为 497729.5 元。

3. 判令已选定的 75 平方米回迁安置面积利益归李某艳、孙某香享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晶、李某方共同辩称:陈某晶系本案被拆迁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该使用权为陈某晶单独所有。该宅基地的被拆迁人也是陈某晶一人,与宅基地相关的所有补偿理应由陈某晶一人所有,与李某方、孙某香、李某艳均无关系。

 

陈某晶的宅基地使用权从她 1993 年通过购买取得之时开始,就只属于她一个人,在孙某香和李某方结婚前涉诉被拆迁房屋即已存在,且在二人婚后未对涉诉房屋进行过增、改建。李某方、孙某香、李某艳均与被拆迁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没有关系。

 

陈某晶作为农村的一个单亲母亲辛苦抚养儿子长大、为其娶妻生子付出大半生辛劳,花钱购买来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拆迁政策、拆迁协议而利益减损,人民法院应当保护这种权利。于法于情于理,都不应分割陈某晶的个人财产权益。

 

 (三)法院查明事实

李某方与孙某香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取名李某艳。陈某晶系李某方之母。

 

李某方与孙某香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由法院作出 H 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民事调解书所载,二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李某方与孙某香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李某艳由孙某香抚养,李某方每月给付孙某香婚生女李某艳抚养费一千五百元,至李某艳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三、李某方给付孙某香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三万一千元;

四、双方就离婚一案再无其他纠纷,双方为一揽子解决。…”

 

2019 年 8 月 16 日,K 公司(以下简称 K 公司)作为拆迁人(甲方)与被拆迁人王某强(已故)(买卖)陈某晶(乙方)签订《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

 

“房屋坐落为北京市顺义区 L 号;乙方宅基地认定面积为 276.75 平方米,其中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内为 267 平方米,超控制标准面积为 9.75 平方米,宅基地认定面积范围内正式房屋面积为 146.77 平方米;甲方应支付乙方拆迁补偿、奖励补偿及综合补助共计 3132112 元,其中包括:

 

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被拆迁地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 7121 元/平方米,该宗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为 1936022 元,其中宅基地面积空置标准内区位补偿款为 1901307 元,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外区位补偿款为 34715 元;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 265350 元;搬家补偿 5000 元;装修补偿 27844 元;设备迁移补偿 1120 元;临时安置补偿(预支付 30 个月)198000 元;提前搬家奖 442800 元,遏制抢建奖 155976 元,遏制违建奖 100000 元;

 

乙方家庭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为陈某晶、李某方、李某艳、孙某香;乙方按照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每人 50 平方米的方式计算房屋安置面积,乙方的总安置面积为 200 平方米。”

 

2019 年 8 月 28 日,陈某晶(乙方)与 K 公司(甲方)签订《顺义区 M 项目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书》及《顺义区 M 项目预选房型认购单》,该《安置房认购协议》及《认购单》载明:

 

“乙方自愿认购安置房共两套,分别为三居 100 平方米一套,二居 75 平方米一套,剩余安置面积 25 平方米;乙方认购安置面积 175 平方米,应向甲方支付的安置房认购款为 1312500 元,其中应享受安置面积范围内的安置房认购均价为 7500 元/平方米;

 

乙方按照《拆迁实施方案》限定的标准选择安置房,剩余的安置面积小于安置房设计的最小户型面积无法实际选房,乙方应享受安置面积与实际认购面积差为 25 平方米,该部分面积按照 21062 元/平方米的标准折算的货币补偿款共计 526550 元,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同一日,陈某晶(乙方)与 K 公司(甲方)签订《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充协议》(H1)、《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充协议》(H2)。

 

其中《补充协议 H1》载明,根据《顺义区 M 项目集体土地住宅拆迁实施方案》,并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确定的拆迁补偿、奖励补偿及综合补助共计 3132112 元,扣除《安置房认购协议》中所确定的安置方认购款 1312500 元,再加上《安置房认购协议》中所确定剩余安置面积的货币补偿 526550 元,甲方应支付乙方结算款合计 2346162 元。《补充协议 H2》载明,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配合奖共计 100000 元。以上拆迁补偿款均已发至陈某晶银行账户内。

 

就涉诉被拆迁房屋的获得情况,经查系 1993 年 4 月 24 日,陈某晶与张某鹏之父王某强(已于 2004 年 10 月去世)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王某强将位于顺义区 L 号宅院内北房五间及院内厢房、猪圈等建筑物卖与陈某晶,价款为 4000 元。

 

当日,陈某晶向王某强支付了 4000 元。陈某晶于 1993 年 5 月份搬进上述宅院居住。1993 年 8 月份陈某晶从北京市顺义区 N 村村民委员会取得上述宅院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在孙某香与李某方结婚前,涉诉被拆迁房屋即已存在,且在二人婚后未对涉诉房屋进行过增、改建。对于拆迁后双方租住情况,李某艳、孙某香方称自 2019 年 7、8 月份,四人共同租住在顺义区 O 区,租期截止至 2021 年 1 月 22 日。之后李某方、陈某晶搬至其在顺义区的 P 宅院内,将李某艳、孙某香赶出,不让李某艳、孙某香居住于此。

 

李某方、陈某晶则称,李某艳、孙某香、李某方、陈某晶四人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共同租住在顺义区 O 区,租期两年,实际租住到 2021 年 1 月份,但租金交纳至 2 月份。后搬至顺义区 P 宅院居住,孙某香因家庭矛盾于 2021 年 1 月底搬出,并将李某艳一同带走。另双方均认可该期间的房屋租金由李某方交纳。

 

 二、裁判结果

 

1. 陈某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某艳支付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等各项拆迁补偿款项共计三十三万一千六百七十九元五角;

2. 陈某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孙某香支付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等各项拆迁补偿款项共计五十一万九千一百七十九元五角;

3. 确认李某艳享有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确定的五十平方米房屋安置面积权益;

4. 确认孙某香享有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确定的二十五平方米房屋安置面积权益;

5. 驳回李某艳、孙某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问题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涉诉宅院及房屋拆迁所产生的补偿、补助及奖励等拆迁利益的分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政策,并结合各项费用的来源、性质以及拆迁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综合判断各方的权益。

 

 (二)各项拆迁利益的分析与分配

1. 宅基地区位补偿款

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为 1936022 元。虽然陈某晶是通过购买从原宅基地登记使用权人处获得该宅基地使用权,但李某艳、孙某香、李某方作为宅基地的共居人以及被拆迁家庭的成员,并且都属于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这部分款项应归所有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共同享有。因此,李某艳、孙某香应各享有其中四分之一份额,这种分配方式既考虑了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也保障了被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2. 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和装修补偿

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 265350 元,装修补偿 27844 元。这两项补偿是针对涉诉宅院原有房屋重置成新及房屋装修差价给予的补偿,应归原房屋所有权人及装修人。李某艳、孙某香并未在涉诉宅院内出资建房或装修,所以无权分得这部分款项,这是基于对财产权益来源的尊重和公平分配的考虑。

 

3. 设备迁移补偿、搬家补偿和提前搬家奖

设备迁移补偿 1120 元、搬家补偿 5000 元、提前搬家奖 442800 元,这些补偿和奖励是对涉诉宅院内被拆迁人口在搬迁过程中的相关行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例如搬家、移机等,并且提前搬家奖是以该宗宅基地认定面积作为补偿标准的。因此,这些款项应由符合安置资格的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人共同分配,李某艳与孙某香作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各分得其中的四分之一,这样的分配体现了对所有被安置人员在拆迁过程中积极配合行为的公平补偿。

 

4. 遏制抢建奖和遏制违建奖

遏制抢建奖 155976 元、遏制违建奖 100000 元,这两项款项是以该宗宅基地认定面积作为补偿标准的,所以应由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人,即作为被安置人员的李某艳、孙某香、李某方、陈某晶四人共同享有。李某艳、孙某香可以各享有上述奖励中的四分之一份额,这种分配方式符合奖励设置的目的和公平原则,因为这些奖励是基于整个宅基地及被安置家庭的情况给予的。

 

5. 临时安置补偿

关于临时安置补偿,双方对于租住房屋至 2021 年 1 月以及租金交纳情况存在争议。但从常理判断,李某方、陈某晶所称房租交纳至 2021 年 2 月底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临时安置补偿应从 2021 年 2 月起给付,以保障被安置人员在拆迁过渡期间的居住权益。

 

6. 回迁安置面积利益

李某艳、孙某香作为被安置人,在拆迁过程中有权按照每人 50 平方米的方式计算可获得的房屋安置面积,且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也是按照此方式进行选择的。虽然最终预选房型时仅使用了 175 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尚有 25 平方米未使用且获得了相应货币补偿,但这种选择方式应视为获得全部被安置人员一致同意的。所以,李某艳、孙某香要求获得 75 平方米回迁安置面积利益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这保障了被安置人员在回迁安置中的基本权益。

 

由于全部拆迁款项都发放至陈某晶银行账户内,所以李某艳、孙某香应得的上述相关补偿、补助、奖励、安置房面积折价款等款项的支付主体应为陈某晶。

 

 四、办案心得

 

 (一)深入研究法律与政策是基础

在处理这类复杂的拆迁利益分配案件时,对法律和政策的深入研究是至关重要的。要熟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和拆迁补偿的规定,同时要精通当地的拆迁政策,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各类奖励和补助的条件等。只有将法律规定与具体政策相结合,才能准确分析案件中各方的权益,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提供依据。例如在本案中,依据对宅基地共居人、被安置人员在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等各项拆迁利益分配中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了李某艳、孙某香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收集与分析是关键

证据在这类案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全面收集和准确分析证据是胜诉的关键环节。需要收集包括拆迁协议、房屋买卖协议、土地使用证、调解离婚协议、支付凭证、居住情况证明等各类证据,并深入分析其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比如通过对拆迁协议的分析,明确各项补偿、奖励的金额和计算方式;通过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证确定宅基地和房屋的来源与权属;通过居住情况证明和离婚协议等证据了解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同时,要善于发现证据之间的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强自己主张的可信度。在本案中,通过对各方证据的综合分析,有力地支持了李某艳、孙某香的诉求。

 

 (三)准确把握公平合理原则与法官视角

在向法院阐述观点时,要准确把握公平合理原则,并站在法官的视角考虑问题。拆迁利益分配涉及到各方的切身利益,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因此,在分析案件时,要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解释各项拆迁利益分配的依据和合理性,使法官能够理解和接受自己的主张。例如在解释李某艳、孙某香作为被安置人员应分得相应拆迁补偿款和安置面积权益时,强调他们在拆迁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这种分配方式对整个家庭和拆迁政策执行的公平性,有助于法官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同时,要注意庭审中的表达和辩论技巧,清晰、简洁地陈述观点和证据,避免过于复杂或模糊的表述,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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